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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现金价值,商标的相对显著性和绝对显著性

  
很多企业对商标的现金价值,商标的相对显著性和绝对显著性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的现金价值,商标的相对显著性和绝对显著性,希望大家能对商标的现金价值,商标的相对显著性和绝对显著性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的现金价值,商标的相对显著性和绝对显著性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的现金价值,商标的相对显著性和绝对显著性

商标的现金价值

商标的现金价值是指企业在一定阶段(如1年)内,通过商标运营而从市场上给企业回馈的现金。这是企业现金流的一部分,即核算企业从商标运营中回收的部分,而不核算企业对商标运营的投入部分。这是由于,我们希望通过这样一种核算方式来观察商标在市场上的影响力同可参照商标(竞争者同类产品、同级产品的商标)在市场上的影响力之比,并由此了解商标在市场上的优势与劣势。我们设:Cs为本企业商标的现金价值;Rs为本企业商标每笔交易回收货款的比率;GS为本企业商标每笔交易实收货款;As为本企业商标应收货款;Ts为本企业商标回收货款的天数;Rt为可参照商标每笔交易回收货款的比率;Gt为可参照商标每笔交易实收货款;At为可参照商标应收货款;Tt为可参照商标回收货款的天数。对一定阶段内的n笔交易,可作如下对比分析:对比的结果是:Cs>1,说明本企业商标的现金价值高于可参照商标的现金价值;Cs=1,说明本企业商标的现金价值与可参照商标的现金价值相等;Cs<1,说明本企业商标的现金价值低于可参照商标的现金价值。这里,我们以一笔交易为例进行分析。例如,本企业某一商标的一批产品被某一经销商经销,该经销商同时也经销本企业竞争对手的一批同类产品。其中:本企业商标的Gs/As为80%,收款天数为发出商品后的30天;经调查得知,竞争商标的Gt/At为60%,收款天数为发出商品后的50天。根据以上公式计算,可得:计算结果表明,本企业商标的现金价值高于竞争商标的现金价值。假如在一定阶段内将每一笔交易的商标现金价值回收率进行叠加,则能够观察到这一阶段内公司产品以现金回馈企业的能力。必须说明的是,本企业商标与竞争商标的回收货款比率和回收时间长短的决定权既不在企业自身,也不在经销商,而在于产品的最终需求者。经销商支付企业货款的比率与时间长短是根据具体产品的市场销售状况来明确的。因此,商标的现金价值最终的决定权是市场,是顾客。同时,商标的现金价值又是保证企业商标正常发展和加速流通的必要条件。

商标的相对显著性和绝对显著性

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主要是针对商标是否能够申请注册而言,也是TRPS协议要求商标获得保护的最少门槛。区分商标的相对显著性和绝对显著性,目的在于区分商标的不同保护程度。在明确商标的保护范围时,具有相对显著性的商标与具有绝对显著性的商标是不太一样的,具有绝对显著性的商标能够获得比具有相对显著性的商标更强和更宽的保护。这一区别对本书第三编的三大理论即混淆理论、淡化理论和联想理论将有重要影响。(一)商标的相对显著性所谓相对显著性,是指商标必须结合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才能起到区别作用的属性。例如,“长城”能够分别作为“电视机”电脑”、“服装”、“饭店”等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假如离开具体的商品或服务,则不能指向特定的出处,也就是起不到区别作用。因此,具有相对显著性是商标保护的最少标准。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都属于相对显著性的范畴,均是相对于法律所要求的申请注册条件而言,即使在《巴黎公约》第6条之2意义上要求的驰名商标,也仅仅必须具有相对显著性即可。(二)商标的绝对显著性所谓绝对显著性,是指即使在没有指出具体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也能使公众或消费者将商标的特定出处相联络。如人们看见“柯达”、“海尔”、“金利来”,便会想到胶卷、电器和服装。商标的绝对显著性仅有经过长期的使用以及大量的宣传和商品质量的保证才可能实现,因此总是同强大的知名度联络在一起。一般商标只需具有相对显著性即能够申请注册保护,但要对商标进行跨类保护时,具有绝对显著性就是1个必要的条件。能够认为:混淆造成的损害既能够是相对显著性,也能够是绝对显著性,可是,淡化和联想造成的损害一般不会危及商标的相对显著性,而是危及商标的绝对显著性。因此,区分显著性的程度有利于说明侵犯商标权的性质和特征,也是证明商标权利范围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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