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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获得显著性,商标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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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获得显著性,商标的基本概念

商标的获得显著性

缺乏固有显著性的商标最初是不能申请注册的。然而,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仍然可能容许这些标志申请注册,只要商标所有人能够证明尤其是通过引用使用证据证明市场中的消费者已经独有地将使用于被识别的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该标志与特定商业来源或出处联络起来,即该标志已经通过使用而获得了其描述性意义之外的识别商品或服务的第二含义。这里的“使用”可能包含被许可人或其他当事人的授权使用。所谓第二含义是指对公众而言某项标志具有了标志本身术语或图像的公认意义之外的某种意义。换言之,假如该标志在消费公众头脑中的最初含义已经变成了商品或者货物的来源而不是产品本身,那么它就获得了第二含义。引导案例2中的“田七”商标,尽管最初因标明了商品的主要原料而属于描述性商标不能申请注册,但因其经过长期使用已经获得第二含义而成为可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注意的是,尽管叫做第二含义,第二含义事实上却是商标的基本含义。由于“初始的”和“第二的”这两个词只具有时间意义。“第二”含义之因此被这样叫,只是由于它在产生时间上是第二的,而不是由于在顾客心中的重要性或意义上必定是第二位的。第二含义才是商标的主要含义和本义,商标标志的最初含义不仅是无关的,对于商标意义而言甚至是有害的。必须证明第二含义的标志类型:在美国,必须证明第二含义的标志包含:描述性标志;地理描述性标志;个人名字标志;属于前述种类的公司、营业和职业名称;单一文字作品的标题;文字系列的描述性标题;非固有描述性设计和符号;包装中的非固有描述性商业外观;以及产品形状中的商业外观。

商标的基本概念

“任何标记或任何标记的组合,能够将某1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它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应能构成商标”。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工厂企业生产了商品,继而商标也就应运而生,体现了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商品经营过程中为了突出自己的产品与其它公司产品的不同风格的营销策略,使消费者方便选购。由于商品是有形物体,在市场上能交易,能够流通,并根据流通的具体情况进行定量生产,因此商标和商品又有紧密联络,是一种无形资产,属于企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经过政府的主管机关办理登记申请注册手续,获批准后叫申请注册商标。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所谓的专用权主要是指使用权和蔡止权。使用权能够由注册商标人自已使用,也可无偿或有偿的许可别人使用,也可把商标权转让给别人,由别人使用。禁止权,主要是指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受任何人侵犯,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标。除国家规定的药品卷烟之外,法律容许使用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但未申请注册商标在中国无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使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凡商标法规定不能使用的方面不可擅自使用,也不能冒充申请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13、14条规定,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假如要在核定商品以外的商品上使用,使用中必须改变文字、图形的都应当重新或另行提出申请注册申请,原来的商标如必须继续使用能够保留,如不再使用,容许提出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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