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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法律保护,商标的法律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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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法律保护,商标的法律保护原则

商标的法律保护

酒店品牌的法律保护是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品牌的商标权,防止不法个人或企业侵犯酒店的品牌商标权;品牌法律保护的内容包含受到商标法保护的商标的名称、标志以及组合。由于法律保护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因此法律保护成为酒店品牌保护的最主要途径。1、商标权的基本特征商标是商品识别的标记,是品牌在法律上的重要表现形式;它是由文字、图形或二者的组合所构成,用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显著标记。商标按申请注册与否能够分为申请注册商标和未申请注册商标;按照商标的知名度区划能够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商标权是经过合法申请注册的商标在法律上拥有的权利,包含商标使用权、商标转让权、商标专用权、继承权和法律诉讼权等。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具有知识产权的共同特征,即独占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但由于商标权具有独特的经济利益,因此又有别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商标权具有以下4个基本特征:①商标权的取得以申请注册为前提,由国家依法授予。商标权必须经商标使用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商标进行核准申请注册后,才能依法产生,仅仅完成对商标的设计和用是无法取得商标权的。对商标权的占有实际上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占有,而并不像有形财产那样能够直接控制,因此商标权更容易遭受侵害。②商标权具有专用性。商标权的专用性又称垄断性或独占性,即申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有权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同时能够禁止其别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③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地域性是指在一国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并不享受他国法律保护。因此,商标要获得某国的法律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国的法律申请申请注册,获得授权。这点对要进入国际市场的酒店品牌尤为重要。为了保护自己的品牌,酒店就必须预先在准备进入的国家逐一申请注册酒店品牌商标,符合条件的能够申请国际申请注册。④商标权具有时间性。商标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商标经核准申请注册后,在正当使用的情况下,能够在某一法定期限内享有商标权,这一期间称为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申请注册商标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申请注册,依法获得序展的商标有效期也是10年,且序展次数不限①。在此期间没有提出申请的,可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没有提出申请注册的其申请注册商标将被注销。2、侵犯商标权的原因与类型由于侵犯商标权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巨大破坏后果,世界各国法律对侵犯商标权行为都有严厉的制裁措施。侵犯商标权方式也变得更加模糊、隐蔽,主要有以下两种:①商号与商标混淆。商号是指酒店的名称,而商标是酒店产品识别的标记。一些酒店将自己的商号设计成与某知名酒店商标相同或相近,利用知名酒店商标的市场影响力来扩大自己的市场影响力,从而牟取更大利益。②商标的域外抢注。许多酒店都具有一定的商标意识,往往会对酒店商标在本国进行申请注册,从而保护酒店在本国的品牌专用权;可是一些酒店缺乏商标的法律常识,忽略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的特征,即一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只在本国地域内有效。某些个人或企业利用法律的空子,在他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从而使其在其他国家拥有品牌的专属权。因此,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酒店品牌还要在其他国家进行注册商标,以使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得法律保护的效力。当前侵犯商标权的原因主要是经济利益驱动,其动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抢注获得商标专用权,再将商标使用权或所有权出售以牟取利益;另一种是通过抢注获得商标专用权并得到法律保护,从而设置市场壁垒,迫使原商标使用者无法进入新的市场或退出已有市场。近几年来,我国许多历史悠久的餐饮企业品牌、酒店品牌被恶意抢注,酒店往往面临着两难选择:用重金购买本属于自己的商标使用权,或者放弃该品牌的商标,“改名换姓”培育新的品牌。无论哪种选择都使酒店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3、注册商标保护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审查,准予申请注册登记的法律事实。注册商标是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免受其他侵权行为损害、维护自身利益的前提条件。1)注册商标的条件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商标必须满足下列条件:①注册商标申请人具备申请注册商标的资格。我国目前对商标主体资格的限制较少,按照《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申请人能够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国人、外国企业根据我国法律或有关的国际协议及条约也能够成为注册商标申请人。②按规定的途径提交注册商标申请。国内注册商标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办理注册商标申请手续:一是注册商标申请人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商标申请事宜;二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也能够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办理注册商标申请和其他有关事宜,必须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③注册商标申请书件完备。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申请书》以及他文件。④按规定缴纳注册商标费用。申请注册商标必须缴纳费用,目前的收费标准是每件《注册商标申请书》在指定10种以下商品时收费1000元人民币,超过10种后,超过的部分每种加收100元。假如不缴纳费用,商标局将不受理其申请。2)申请注册商标的法定构成条件目前商标局每一年收到20多万件注册商标申请,但并非全部核准申请注册,其中大约有10%左右的申请由于商标不符合申请注册的要求被驳回。《商标法》对申请注册商标的要求有:①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不得使用禁用的文字、图形。《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要求商标必须有显著特征,是由商标的识别作用决定的。商标在市场上使用时应能很明显地让消费者辨别其为商标而非装潢或说明之类。因此,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商标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②按照《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a.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b.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c.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d.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或者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e.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f.带有民族歧视性的。g.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h.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i.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除了以上内容外,《商标法》还要求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侵犯别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也不得抄袭模仿别人驰名商标。3)注册商标的程序注册商标的法定程序包含以下4个步骤:①申请注册申请。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交申请书、商标图样、证明文件和申请费。②申请注册审查。注册商标审查包含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注册商标申请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和手续。商标注册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即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实质审查主要审查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商标是否与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申请注册或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近。③初步审定公告。商标注册申请通过实质审查后即进入初步审定公告程序;若不能通过实质审查,商标局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或要求修正,修正合格后再进入初步审定公告。④核准申请注册公告。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若无人提出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进入核准申请注册公告程序和发证程序;若裁定异议成立商标局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4)注册商标的原则酒店为了更好地维护企业自身的权益,在进行品牌注册商标时应坚持以下原则:(1)“申请注册在先”原则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申请注册在先”的原则,即谁先在该国申请注册商标,谁就拥有商标的专用权并得到该国的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实行以申请注册为主,兼顾“使用在先”的原则。这一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制止恶意抢注现象。酒店要想很好地维护自身品牌权益不受侵犯,对商标及时申请注册是明智之举。我国许多酒店,尤其是中小型的地方酒店的商标意识较淡薄,认为办理注册商标手续复杂,还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想等酒店商标名气大了以后再申请注册。这种认识误区给了抢注者以可乘之机,造成许多酒店品牌资产的巨大损失。(2)宽类别申请注册酒店对品牌进行申请注册时要包含纵向和横向全方位申请注册,不仅对相近商标进行申请注册,也对相近行业进行申请注册。酒店在申请注册服务商标时,也应考虑到将来企业可能延伸的业务领域,例如酒店能够向房地产、娱乐业、物业管理业、食品业等行业延伸扩张。仅有提前对相近行业进行申请注册才能防止以后商标被抢注,维护自身商标专用权,就不会在品牌延伸时遇到法律麻烦。(3)跨国申请注册原则对于可能实施跨国经营战略的大型酒店集团而言,要同时在多个拟进入国家进行注册商标。由于商标具有地域性,商标专用权仅受其申请注册国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因此,酒店要想顺当进入国际市场,跨国申请注册是前提。商标跨国申请注册有两个渠道:对于《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的企业或个人到该协定缔约国进行注册商标,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到非《马德里协定》缔约国进行注册商标,一般采用“逐一国家申请注册”方式。(4)延伸申请注册原则酒店品牌构成要素除了品牌名称、标志、商标以外,还有品牌标语、品牌包装、副品牌等构成品牌形象的重要元素。对于这些附属性的品牌要素,酒店也应对其申请专利保护,以维护品牌识别的完整性。4、商标的侵权及解决途径1)侵犯商标权行为常见的侵犯商标权行为有以下五种:①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②销售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不清楚是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③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④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更换其申请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⑤给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2)侵犯商标权解决途径因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注册商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能够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能够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5、网络域名的申请注册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改变了企业传统的经营模式,互联网成为酒店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工具,而企业的网址域名成为企业品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域名就是网址,它在虚拟的环境中进行区分和查找线索和根据。每1个域名都对应着1个特定的企业或组织,都有一定的网络资源。因此,域名作为酒店在互联网上的身份号码,具有唯一性和绝对排他性的特点,使它已经从1个单纯的技术名词转变成为1个蕴藏巨大商机的标识,被众多网络营销专家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它是联络酒店形象与网络形象的重要媒介,也是酒店在网络领域中品牌的体现,它能够使酒店的企业形象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广泛传播。网络域名的申请注册实行“先申请注册先使用”原则,先申请注册者对其拥有专有权,而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知名酒店的域名一旦被别人申请注册,将有可能承受因“网上品牌缺失”而带来的巨大损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早就标明,对于众多企业而言,及时申请注册CN域名等网络地址资源,不断增强域名保护意识,尽早建立完善的域名保护机制,才能有效地避免域名争议的发生及网络品牌损失的风险。因此,酒店尤其是知名酒店要想维护其品牌的网络权益必须及时申请注册网络域名,应选择有相应注册域名代理机构(目前国内有.CN和.COM两类域名代理机构)进行申请注册;酒店不仅要申请注册二级或三级.CN域名,并且要将相关域名标识尽量一并申请注册,以防止恶意抢注行为。

商标的法律保护原则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保护制定了非常详尽和科学的条款,因此,企业只要按照商标法的要求,正确地使用和管理商标就能够得到商标法有力的保护。商标的法律保护原则主要如下。(1)及时申请注册商标。从品牌保护的角度讲,及时申请注册商标的重要性主要有两点。其一,注册商标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手段。申请注册实际上是履行1个法律手续,商标一旦申请注册成功,其别人就不能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或使用与自己企业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从而可有效防止别人侵犯本企业商标的合法权益。否则,该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别人也可使用,就会受到假冒伪劣的冲击,很可能毁掉自己已开创的一片市场。其二,及时申请注册商标是防止自己精心培育的品牌被别人抢注的最好办法。商标一旦被别人抢注,该商标即为别人所有,原商标所有人不仅不被承认,若继续使用还属侵权。并且,品牌知名度越高,其被抢注的可能性越大。我国许多著名品牌都因未能及时申请注册,特别是未能及时在国外申请注册而被别人抢注。未能及时申请注册商标的代价我国江苏生产的“芭蕾”牌珍珠霜在不少国家和地区颇为畅销。1980年,在印度、新加坡等国被外商抢先申请注册,后来我方以20万元的代价才买回了商标权。又如,我国“鹦鹉”牌手风琴打入日本后,销售情况很好,但未及时申请注册,被日商抢注,导致再次出口时,日商就要提取15%的销售费,厂商只好放弃“鹦鹉”商标而改用“蜻蜓”牌。(2)及时续展到期商标。注册商标成功,并不代表着企业永久拥有该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必须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申请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申请注册商标。由此可见,所谓“商标无期限”是指,商标10年保护期满后,只要企业及时续展,能够再获得10年的保护,续展次数不限。也就是说,仅有通过不断续展,企业才能享有商标的永久独占权。假如商标权利人在商标专有权期满后不及时办理续展,该商标将被依法注销。假如别人借机抢注,商标所有权即会易主;若商标原主人继续使用,则属侵犯商标权。因不及时续展到期商标而失去了商标专用权,就代表着企业为培育品牌所做的~切努力都前功尽弃。假如该商标易主,企业以前的二切努力就是在“为别人做嫁衣裳”。到期商标应及时续展长沙中药一厂从1956年就开始使用的“九芝堂”商标,在1982年有效期满时因未及时续展,被别人坐享其成。某酒厂商标本可转卖,但当欲购者得知该商标没有续展后,便自己申请注册了该商标,这家酒厂既失掉了商标,又没有获得利益。(3)注册商标后要投入商业上的使用。商业上的使用指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在申请注册国进行实际销售,在媒体上刊登商业性广告,或散发介绍商品的说明书等宣传品。为防止申请注册簿上大量“垃圾”商标(不使用而失去意义的商标)的存在,各国商标法都明文规定,商标取得申请注册后,应当投入商业使用。但各国对使用期限有不同的要求。例如,英国、法国、德国、泰国等大部分国家规定为5年;日本、韩国、意大利、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规定为3年;还有的国家如巴西、智利等规定为2年。也就是说,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若注册商标后连续2年、3年或5年不使用,商标主管部门主动或依据第三人请求将注册商标从申请注册簿上剔除。(4)使用商标要与申请注册商标一致。使用商标也就是商品标签上的、包装容器上的或商品包装上的商标要和申请申请注册的或已经获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保持一致,不得有实质性的改变。否则,其使用不被视为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有些国家甚至规定,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其申请注册商标有被注销的危险。假如申请注册人不仅使用被批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并且使用了与该申请注册商标“近似”的其他标识,其行为就属于“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将会给予处理,甚至会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颜色的使用也是非常重要的。各国商标法一般都规定,假如申请注册黑白商标,将适用于所有颜色。假如申请注册的是彩色商标,那么申请注册的是什么颜色,使用的必须是什么颜色,改变颜色,将视为自行改变商标。因此,假如没有非常固定的使用颜色,最好申请注册黑白商标,这样使用时方便灵活,对商标的保护更广泛。(5)将申请注册商标用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注册商标后,申请注册人应当将商标用于所指定的商品上或商品范围内,决不能用于非指定的商品上或超出指定的商品范围。假如擅自把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到申请注册时并未指定的其他商品上(即使是“类似”商品上),该商标就有被撤销的危险,或被认定为侵权。申请注册商标的不当使用某省一家经营房地产的乡镇企业于1997年11月在不动产出租及住房代理等服务项目上申请申请注册了“幸福”商标。此后,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广告宣传,使该商标在其公司周边地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1998年1月,另一省的一家生产食品的私营公司在其生产的食品上使用并申请注册了“幸福”商标,但商标设计与房地产公司的不同。1998年3月,该房地产公司拓宽经营范围,也办了一家食品厂,并在生产的食品上使用了该公司申请注册的“幸福”商标。同年5月,工商局认定上述房地产公司侵犯了那家私营公司的商标权,并对其进行了处罚。这是由于,该私营公司于1998年1月就已经在食品上申请注册了“幸福”商标,取得了商标专用权。而房地产公司在与其相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幸福”商标,尽管商标设计不同,但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6)不轻易将商标特许别人使用。容许别人使用自己的品牌,实际上是容许别人使用自己的信誉。因此,申请注册商标许可别人使用,应正式签定商标许可协议并在国家有关的注册商标当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手续。这是由于,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一般都被视为注册商标人的使用,使用许可备案将有利于商标权的维护。除此之外,还要注意加强对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管理,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商标的商品质量以防止申请注册商标被撤销或影响商标信誉。?(7)在法律程序范围内保护商标专用权。各企业要安排专人或委托别人注意监视《商标公告》,若发现与自己的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要及时提出异议;对于已经核准申请注册但不满1年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能够提出争议。总之,要将影响自己商标在先权利的已公告的商标予以终止。这是在法律程序范围内保护商标专用权。外国公司非常重视利用这种方法保护自己,我国企业对法律程序内保护商标权了解较少,又没有专门的人员或部门关注《商标公告》是否公布了与企业所申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甚至相同的商标在市场共存多年,企业还不清楚。夏奈尔公司的商标保护法国著名的夏奈尔公司只要发现中国((商标公告》中有与其商标图形或文字相似的,就要提出异议或者争议。据粗略统计,在1997年以前,该公司就提出异议、争议近200件,尽管异议、争议成立的少,但该公司仍坚持不懈地提出异议,矢志不移地保护自己的商标权。总之,他们不惜支出大量人力、物力保护自己的商标在先权,他们认为不让影响自己商标权的商标出笼比查处侵犯商标权更为重要。(8)申请注册联合商标及防御商标。所谓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若干近似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申请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余为联合商标。例如,柳州牙膏厂在牙膏商品上除了申请注册其驰名商标“两面针”外,.还申请注册了“面面针”、“双面针”、“针两面”、“贰面针”等许多商标。所谓防御商标则是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若干相同商标,原主要使用的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例如,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商标中,在近40个类别都申请申请注册了“王朝”的文字或图案。除此之外,企业还可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1个法律概念,是中国商标领域约定俗成的1个与英文“Well.KnownMark”一词相对应的概念。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申请注册商标。也就是说,1个驰名商标必须符合3个条件:第一9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第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即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第三,必须是申请注册商标。这3项要求是并列的,缺一不可。对驰名商标予以高于普通商标的特殊保护是世界通行的做法。国际社会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根据《知识产权协议》,对驰名商标进行扩大保护,即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与服务,扩大到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与服务。也就是说,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商品与服务上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二是体现在《巴黎公约》所规定的对驰名商标进行国家间相互保护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巴黎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也是缔约国之一。我国的商标管理机构~直依据该条约对在中国的外国驰名商标实行保护,同时也有权要求缔约国对我国主管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可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加大对商标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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