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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的特殊案例,商标淡化的特殊案例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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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的特殊案例,商标淡化的特殊案例的法律依据

商标淡化的特殊案例

商品化权问题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出现,尽管不能说是意外,但中国法官也考虑用“淡化”来解决这一类纠纷,多少令人惊奇。本类纠纷中的“超级女声”案(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等诉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美洁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246号。)和王跃文案(王跃文诉叶国军等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221号。),前者是把知名的电视节目名称用在具体的商品上,后者是将个人姓名更改为与知名作家同名其次用于出版图书。在前1个判决中,原告认为:“被告以弱化、丑化、退化等方式淡化了知名品牌‘超级女声’的商业价值,妨碍了原告可能将‘超级女声’品牌授权给适格的妇女卫生用品生产商、销售商的商业赢利性活动,侵犯了原告的商品化权。”法庭尽管没有明确承认这一说法,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而在后1个判决中,法庭认为:“作家通过署名的方式使自己的名字传播,并使之成为消费者选择作品的标识之一,这种标识作用能够指引其作出消费选择。作家署名的这种标识功能,使其具备被别人借鉴、仿冒、攀附或淡化的可能性,故其有权要求禁止别人实施上述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表明,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通过淡化理论,商品化权也能获得相当程度的保护。部分案例非常独特,例如,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西樟树市健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被告健酒公司在废旧市场上收购原告四特酒公司已使用过的瓶底上标有“四特专用”字样的空酒瓶,用于部分灌装其生产的系列白酒产品进行销售获利。但其在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是与四特酒公司生产的四特酒不相同的生产厂家名称和申请注册商标包装、装潢。法院认为被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经营者在市场经营中应遵守的商业道德,淡化了四特酒公司对其“四特”驰名商标的声誉,容易使消费者在购买或饮用健酒公司生产的瓶底标有“四特专用”字样的白酒时,误认为该公司的产品来源与四特酒公司生产的四特酒有某种特定的联络,客观上可能弱化四特酒的市场占有份额,给四特酒公司的“四特”商标造成其他损害。因此,健酒公司使用瓶底标有“四特专用”字样的空酒瓶灌装其生产的白酒进行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四特酒公司的“四特”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案件涉及的是商品的外观形状的淡化问题,与美国的商业外观的淡化保护有相似之处。本类型的诸多案例表明,司法实践中的商标淡化纠纷的类型远比想象中丰富。不仅涵盖了各种未申请注册商业标识的淡化问题,也涵盖了同类商品上的淡化问题,甚至还包含商品化权以及产品外观的保护问题。除了通用化问题中对于淡化的理解可能过于宽泛,因而应该保持适度的批判态度外,其余各种类型的纠纷应对表明,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之下,法官的智慧及司法能动性对于淡化理论的拓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商标淡化的特殊案例的法律依据

在商标淡化案件特殊的28例中,涉及形象权或者说商品化权,涉及节目名称,涉及姓名权的侵犯,等等,这些问题通过法官的裁判,和“淡化”理论或多或少有了关联。与其他类型的纠纷相仿,本类型案例中有多起,反映的只是当事人对“淡化”的理解,并不代表法官的意志。(例如,上海弘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西门町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05)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5号;北京天普太阳能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青岛天普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05)青民三初字第986号;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等诉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美洁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246号(该案涉及商品化权);福建南安市恒发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王代军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07)临民三初字第94号;立邦涂料(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罗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06)渝一中民初字第48号。)法律依据由于本类中案例是上述三类无法囊括的“另类”,其案情并不“传统”,因此裁判所依据的法条比较发散,不过,整体而言,其没有脱离《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范畴,而其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仍然是《商标法》第52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5条,28例中,没有适用这三条中的任何一条的仅有2例。(这两例一起是杭州民生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西南昌桑海制药厂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01)皖民三初字第03号,由于案件发生在新《商标法》生效以前,而审理在新《商标法》生效之后,其在推理过程中提及了旧《商标法》中的第38条,这与新《商标法》中的第52条基本一致,不过最后在裁断过程中没有适用旧法第38条;另一起是中国科学院诉北京中科弘天弘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名称权及名誉权纠纷案,(2006)海民初字第7073号,该案主要是企业名称的“淡化”问题,不过这种淡化是以侵犯著作权为手段,因此援引的大部分是著作权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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