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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不能申请注册商标都有什么可能的情况,商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范围和历史发展(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很多企业对商标代理机构不能申请注册商标都有什么可能的情况,商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范围和历史发展(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代理机构不能申请注册商标都有什么可能的情况,商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范围和历史发展(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希望大家能对商标代理机构不能申请注册商标都有什么可能的情况,商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范围和历史发展(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代理机构不能申请注册商标都有什么可能的情况,商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范围和历史发展(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代理机构不能申请注册商标都有什么可能的情况,商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范围和历史发展(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商标代理机构不能申请注册商标都有什么可能的情况

许多情况下由于当事人对注册商标的手续流程等方面的问题不太了解,因此许多人会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注册商标,对此大家必须注意的是商标代理机构注册商标的限制。因此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商标代理机构不能申请注册商标是什么原因等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协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商标代理机构不能申请注册商标是什么原因

商标代理机构不能申请注册除其代理服务申请注册商标以外的其他商标。这主要是由于商标代理机构对商标事宜比较熟悉,了解商标的市场需求,容易形成商标的纯商品化运作。过去一些商标代理机构囤积大量商标的现象严重,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商标的合理有效利用。《商标法》做出此项规定,是对商标代理机构囤积商标的限制,对商标资源的保护,有利于商标资源的合理配置。

《商标法》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注册商标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申请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注册商标外,不得申请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商标代理机构不能申请注册商标是什么原因

二、商标代理机构能够办理的业务

商标代理机构能够办理下列商标业务

(一)代理注册商标申请、变更、续展、转让、补证、质押、许可合同备案、异议、注销、撤销等商标事宜;

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注册商标申请应当包含代理提交注册商标申请书,领取补正、受理、不予受理、驳回、异议答辩等通知书,领取注册商标证,以及办理其他与该注册商标申请有关的事宜。

(二)代理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及商标争议案件;

(三)进行商标案件证据调查,代理侵犯商标权投诉案件;

(四)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五)代理商标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六)代理参加商标纠纷调解、合同仲裁等活动;

(七)代理商标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有关事宜;

(八)代理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申请及相关事宜

(九)代理其他商标事宜。

三、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必须什么资料编辑

(一)商标代理机构备案表。

(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

(三)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假如采用邮寄办理的方式,工商工商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资质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假如工商工商营业执照未标明详细经营范围,需同时提交公司经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四)经办人员有效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注: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假如采用在线办理的方式,需上传证明文件(工商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资质副本、经营范围)彩色扫描件。

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得知,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是有限制的,并不是什么类型的商标商标代理机构都能够进行申请注册,对此大家必须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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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范围和历史发展

一、商标代理的业务范围所谓商标代理业务,是指注册商标申请人或者商标权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或者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具体商标事务。在中国,商标代理业务先由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其次再由商标代理机构指定所属的商标代理人具体办理。商标代理的业务范围主要包含:(1)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人进行注册商标申请前的商标査询,查找拟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同类商品或者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与商标主管机关已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受理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以及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是否相同、近似;是否与已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近似;是否侵犯别人的在先著作权、专利权等在先权利,以明确拟申请注册商标是否能够申请申请注册。(2)代理商标所有人进行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进人市场前的査询,査找拟使用的商标是否侵犯别人的在先商标权,是否侵犯别人的在先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以决定未申请注册商标能否使用。(3)代理商标所有人到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商标,填写注册商标申请书,缴纳申请费,根据商标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补正,补充相关资料等。(4)对商标主管机关的商标驳回决定,根据被代理人的意愿到商标评审机关申请复审,准备相关资料,进行答辩;对别人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进行异议答辩。对商标主管机关的异议裁定不服时,根据被代理人的意愿到商标评审机关申请复审。根据被代理人的意愿,对商标评审机关的决定或者裁定提起行政诉讼。(5)代理商标所有人到商标主管机关办理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续展申请注册商标、变更注册商标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申请补发注册商标证、备案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等有关手续。(6)代理本国申请人到国外进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7)代理商标权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异议复审;对于已申请注册商标提出商标争议、进行争议答辩;对于申请注册不当商标和3年不使用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进行撤销答辩;以及代理其他有关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法律事务。(8)代理商标权人解决商标纠纷,进行侵犯商标权投诉等法律事务。(9)代理外国申请人到本国申请注册商标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10)代理商标权人到海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手续。除此之外,商标代理机构或者商标代理人还能够接受聘请,担任企业的知识产权顾问或者企业的知识产权总代理人,利用丰富的专业知识,为企业提供有关商标的各种咨询服务,例如,协助企业制定商标发展战略,协助企业设计商标、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商标、管理商标、保护商标、培育地名商标,利用商标开拓市场、提高新技术企业业的知名度、树立企业形象等。二、我国商标代理制度发展沿革商标代理制度在许多国家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在中国,商标代理制度开展时问还不长,新中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是实行注册商标核转制,其次逐步过渡到代理制,直至代理制向全社会开放,商标代理制度经历了1个不平凡的发展过程。(一)注册商标核转制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商标被作为各级政府部门监控产品质量和管理经济运行秩序的手段。在一九九1年以前,我国的国内注册商标申请一直实行注册商标核转制,并沿用了近四十年。所谓注册商标核转制,是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必须经过所在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其次转报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核,再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核,最后报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统一审查,办理申请注册。从本质上看,注册商标核转制也是一种代理制,是一种非民事委托的、由各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的强制代理的行为。尽管这种方式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注册商标核转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并且,这种方式在当时情况下对于指导企业的商标工作、培育商标法律人才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注册商标核转制向代理制的转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新深人,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已逐步建立,实行多年的注册商标核转制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必须,特别是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相适应,工商管理部门不能既是管理者,又是商标代理人。同时,委托代理作为权利人的一项民事权利,行政机关不应当干涉,注册商标核转制既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符,也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符。因此,国务院在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就商标代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商标业务中实行商标代理制,取消延续多年的注册商标核转制。依据国务院一九九3年修订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国商标法律事务中,既实行直接制,也实行代理制。所谓直接制,是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时,能够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由申请人自已填写申请书以以及他证明资料,送商标局审查。所谓代理制,是指当申请人不便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手续或者其他商标事宜时,能够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由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填写各种申请文件和证明资料,送商标局审査。直接制和代理制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这两种方式更能体现注册商标申请人或者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和意志。为了推行商标代理制,一九九O年五月二十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随即在上海、江苏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一九九3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的议案,对《商标法》进行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宣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一九九3年七月十五日,国务院作出《关于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至此,我国修订后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进1步确立了商标代理制度,使商标代理制度成为我国商标法律相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修订后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内注册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既能够采用直接制,也能够采用代理制;而对于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宣,仅适于代理制,必须通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一九九4年六月二十九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就商标代理人资格的取得、职业道德以及商标代理组织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审批程序以及代理人和代理组织的達规行为的处罚等方面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该办法发布后,各地商标代理机构逐步成立,分布于国家的主要城市,形成了比较完整、基本满足必须的商标代理体系。为了进1步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的管理,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重新发布。商标代理制避免了商标核准制那种行政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不合理现象,商标事务所能够专注于商标事务,直接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联络业务,从而减少了环节、提高了效率、方便了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注册商标事宜。实践证明,实施商标代理制比商标核转制更符合实际、更能反映商标所有人的意志。(三)商标代理制向杜会开放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九九八年以前各地设立的商标事务所绝大多数求属于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所属事业单位。这些代理机构没有真正脱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缺乏自主权,经管机制不灵活,一些商标代理人素质不高,不能满足企业快速发展的必须。同时,一部分具有商标代理能力的工商系统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无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不能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从而影响了我国商标代理事业的进1步发展。为此,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颁布了新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该办法不再限制商标代理组织的所属部门,任何满足商标代理条件的组织,都能够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频发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再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商标代理机构证书》后,该组织就能够从事商标代理业务。2000年9月,我国第一次面向全社会的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正式举行。(四)进1步完善商标代理制尽管商标代理制度已经确立,商标代理也已向社会开放,但商标代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在2001年12月27日修订《商标法》以前,我国对涉外商标代理仍实行严格控制。依据修订前的《商标法》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这里的“国家指定的组织”,实际上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这样规定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也不符合国家机关行政职能转变的要求,容易产生内部交易,导致腐败的发生。因此,修订后的《商标法》将“国家指定的组织”修改为“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换言之,只要具备了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资格,就有权接受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委托,从事注册商标申请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而不必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商标法》的修订,对在商标代理行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商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铺平了道路。考虑到商标代理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方便当事人申请注册商标、促进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国务院在2002年修订《商标法实施细则》时,对怎样完善商标代理制度同题进行了热烈探讨。起初,准备在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対商标代理问题进行规范,可是,一方面由于有些问题短时问内难以研究清楚,很难作出准确判新,另一方面必须规定的内容比较多,与其他规定不太协调。因此,最后决定,参照专利代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单独制定-1个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务院在2002年8月3日公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没有将商标代理行业的管理纳入调整范围,该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商标代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为了进1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管理,自2000年起,国务院对所属部门的各类行政审批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分别于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分两批、共取消了一千一百九十五项行政审批事项,有八十二项行政审批事项改变了管理方式。国务院在公布的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中,包含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行政审批。对商标代理的行政审批取消后,商标代理的门槛大为降低,只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商事登记就能够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因此,全国各地纷纷成立商标代理组织,国内许多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组织也积极争取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行业的竞争开始显现。截止到目前,仅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组织就达三万余家,而这一数字还在不断增加。由于商标代理组织了解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规定,熟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工作程序,由其代理的注册商标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比较符合《商标法》的规定,这对于减轻商标局的工作负担,加速审査工作的进行,方便当事人都大有裨益。据统计,通过商标代理组织代为申请的商标已占到我国每一年商标总申请量的95%以上,这个占比随着商标注册申请量的不断增加还在逐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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