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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创新战略先行,商标创意

  
很多企业对商标创新战略先行,商标创意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创新战略先行,商标创意,希望大家能对商标创新战略先行,商标创意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创新战略先行,商标创意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创新战略先行,商标创意

商标创新战略先行

我国的改革开放激活了国内市场,在国门洞开引进资金和技术的同时,我们也迎来了与国内商标竞争的强敌———跨国公司以及商标。在市场竞争的各个领域,当国内企业还在为资金短缺、技术落后、人才匮乏、设备陈旧、体制不顺、管理滞后而苦苦挣扎时,跨国集团已携资金、技术、管理等优势,通过合资、合作、兼并、收购等各种方式,在各个阵地上插上了他们的商标大旗。我们以资源和人力的付出招徕了资金和技术,但我们也在激烈的竞争中由于企业商标经营的缺陷而处于被动。在全球OEM的浩荡潮流中,我们成为了国际商标大旗下名副其实的工厂。在世界经济经历了有形资源的残酷竞争之后,企业的商标竞争无疑就是另1个没有硝烟的战场,商标之路成为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然。全球残酷的市场竞争让国内企业清楚意识到了打造商标的重要性,但国内企业在逐渐提高商标意识、加强商标建设的过程中也更添了几分担心:在强势的国际商标以前,中国商标作为后进者,是否能够赶上并超过它们?是否还在没有立足以前就会被对方挫败?在中国企业成功打造国际商标以前,我们必须深入反省商标化过程,包含我们的商标环境、商标意识、商标战略等,对比国外商标扩张的成功经验,认清差距,明确自己改进的方向与目标。这也就是本章商标批判和商标战略的立意所在。

商标创意

(1)对商标创意的基本要求商标应当易于读、写和发音,便于记忆。商标作为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中介,首先应当易于为消费者所认读和记忆,因此,商标创意时一般应选择常用字或词。当然,并不是要绝对排除“以奇制胜”手法的运用,例如台湾宏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宏碁”商标中的“碁”字就较为生僻。可是,这种策略必须辅之以大量的广告宣传才能见效。并且,使用生僻文字要注意商标局审查准则的限制准则要求商标使用的文字必须有正式的出处,而不能用原本不存在的瞳造字,否则会被商标局验回申请。商标的发音对消费者记忆商标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如同人名一样,商标的发音同样讲究平仄适当,便于消费者在口口相传时能朗朗上口。(2)应当满足注册商标的基本要求由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是申请注册原则,仅有申请注册商标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商标创意必须充分考虑其是否满足注册商标的要求。商标局对于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具有商标的识别性;第二、申请商标是否违反了禁用条款;第三、申请商标是否与别人在先申请注册或者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冲突;第四、申请商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例如,有关驰名商标保护、原产地名称保护的条款等。相应的,企业在进行商标创意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几方面的要求。由于近些年,申请注册商标的总量在迅速增加,新申请商标的创意选择范围越来越小,经常会出现撞车现象。实践中,商标局验回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大部分理由是与在先权利商标相冲突。为了提高申请申请注册的成功率,必须认真进行申请前的商标查询工作,放弃那些可能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商标创意。(3)商标创意必须是原创的,还应当注意规避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1个商标的产生应当基于自己的想法,并且应当是原创的。将自己的智慧融入商标创意中正是商标权被纳入知识产权范畴的重要原因之一。注重原创反过来讲就是不能摹仿、抄袭、复制别人的商标,既包含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也包含别人虽未申请注册但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假如以上述方式创意商标,首先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其次容易在申请申请注册时被商标局依法驳回,最后,即使侥幸获得申请注册,也还存在被别人提出争议的危险,使商标权长期处不稳定的状态。原创商标的另一方面的要求是,还应当注意规避除商标权以外的别人现有的合法权利,主要包含姓名权、肖像权、厂商字号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等。照《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申请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侵害别人现有的合法权利。尽管商标局在对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实质审查时一般不援用该条款,可是在先权利人能够通过利用商标异议程序和商标争议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阻止初步审定商标的申请注册或者撤销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并且,《商标法》第31条中所指的“损害”是一种事实状态,并不考虑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即使商标确实为申请人原创,但只要在客观上对别人现有的合法权利造成了损害,就属于存有瑕疵的商标。因此,在进行商标创意时除了要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外,还需足够的注意义务,小心谨慎地避免可能与别人现有的合法权利存在的冲突。(4)选择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具备显著性是商标被准予申请注册的基本条件之一。同时,显著性存在强弱之分。显著性比较弱的商标尽管也能够使用甚至得到申请注册,但此类商标容易被别人用作商品的通用名称,例如摩托车上的“轻骑”、矫正身体姿态产品上的英姿带”商标。并且,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可能被别人以合理使用作为抗辩理由,使用在自己的商品上。因此,在进行商标创意时应考虑选择显著性较强的商标,那种任意虚构的、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联络越少的商标,越易于得到法律的保护。(5)使用已享有著作权或专利权的标志《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项规定一方面要求商标的创意必须是原创的,另一方面,假如企业的商标创意来源于已享有著作权或专利权的标志,则其申请注册商标不仅能够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并且能够用在先的著作权或专利权阻止别人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及申请注册类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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