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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查询的局限性,商标查询的局限性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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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查询的局限性,商标查询的局限性在哪儿

商标查询的局限性

尽管商标查询是通过国家工商总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来完成的,而不是直接由审查员来完成,然而,其检索的数据库就是商标局注册商标档案数据库,在判断近似问题上,采用的方式与准则也与商标局的注册商标审查准则相同,只是由专业的查询人员执行。因此,从理想的情况看,商标近似的查询结果与商标的审查结果应当一致。然而,实际上,商标审查结果与商标查询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少见。1.客观方面(1)时间差商标往往是在查询后才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注册,因此,同一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要比商标查询的时间晚。而商标局的数据库由于不断有新的商标进入,会不断进行更新。因此,商标注册申请时的数据库中的数据可能已经与查询时的数据不同,此时商标就可能与新进入数据库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出现在查询阶段未发现相同和近似商标的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的情况发生。(2)程序上不可避免的缺陷在查询时,一些先申请的商标处于补正过程中,在数据库中同样不能反映,在查询中就不可能检索到此类相同与近似的商标。然而,一旦这些商标完成补正工作,则其在先申请得到确认,在后申请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都应当驳回。此类商标的存在,也可能导致在查询时未发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在审查阶段发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驳回的情况。(3)商标审查系统的固有缺陷由于汉字的发音与字形的千变万化,尤其是还有繁体字和各式各样的字体,使得一些商标之间的近似情况有时会变得非常复杂,无法完全事先预测,并在审查系统设计中加以考虑。这就可能造成在查询时未发现的商标,在审查或者其他程序中,被发现有近似商标。当然,我们希望商标局能不断更新与改进商标审查系统,使其更加完善,减少此类问题的产生。可是彻底消除恐怕不现实。(4)商标审查与查询在考察商标的内容上不同商标查询主要仅就当事人希望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和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与近似情况进行检索,通常不对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所规定的其他方面进行考察。不考察商标的显著性或者识别性,不考察商标是否直接标明商品的功能、质量等等。而商标审查除了要考察商标与已申请注册或者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还要全面考察商标的显著性、是否直接标明商品质量等等其他规定。因此,已经检索查询的商标并不能保证其不违反《商标法》的其他规定而被驳回。2.主观方面商标查询人员与审查员并非同一人。目前商标查询是由国家工商总局下属的1个事业单位承办,而商标审查是由商标局审查员完成,两个单位的人员不同,虽都按相同商标审查准则来判断商标的相同与近似,但由于不同的人知识背景、水平、结构的不同、经验的差别,以及对于事物看法的差异,都可能会造成查询员与审查员在审查准则的具体掌握上存在差异,从而造成查询员认为某些不近似的商标,在审查员看来却构成近似,反之,一些查询员认为近似的商标,在审查员看来却不构成近似。

商标查询的局限性在哪儿

商标查询的局限性在哪儿

【商标的查询】商标查询的局限性在哪儿 一、查询的准确性无法得到 的保障。任何国家和机构都不保证查询的 准确性,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供查询的档案不够完备、不够准确以及检索人员对官方关于近似的审查尺度把握不准确,将应该视为近似的商标视为不近似而不予报告,不应视为近似的却判断为近似。二、从查询的范围上看,某些国家只能查文字及数字商标,不能查图形商标。相对说来,文字商标及数字的查询比较简单,而图形商标的查询工作量大且难度较高,使得部分国家不接受关于图形商标的查询。因此,在这些国家,人们无法在通过查询在申请前获得在先申请注册或申请的图形商标商标的情况,因此不可能对是否会在申请过程中遇到障碍做到心中有数。三、新提交的申请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供人查询。新提交的申请通常要等数星期才能获得官方的收据。而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图样、商品、申请人名称地址等信息要在官方收据发出后才能被输入电脑数据库或记录在商标文献库内。因此,会有一部分提交不久的申请无法通过查询查出,而在这部分申请中就可能存在对查询人所要提交的申请构成障碍。四、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可能对查询之后提交的申请构成障碍。《巴黎公约》规定,任何《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申请人在向某一成员国提交注册商标申请后的六个月内,都能够在向另一成员国提交同一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时要求优先权,即将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期。因此,有的商标注册申请能够通过要求优先权获得1个较早的申请阶段,从而可能对实际提交日期在前的商标注册申请构成障碍,由于这种情况的不可预知性,商标查询也就无能为力。五、较难查明跨类近似的商标。在多数国家,查询是按照商品及服务的分类进行的,但在《注册商标用商品及服务国际分类》以及它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分类中,都存在着跨类近似的问题。如在中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使用的《类似商品区分表》中明确写明:国际分类表第21类的“化妆用具”与第3类的“成套化妆用具”类似,第9类的“电焊设备”与第7类的“焊接设备”近似。还有一些商品尽管未在商品区分表中列明为跨类近似,但根据商品的性质、用途,有可能被审查官认定与另一类别的商品近似,如某个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火花塞”的商标注册申请经异议后被裁定与已申请注册的使用在第12类“汽车上使用的火花塞”的另一商标近似。对于这类商品,仅在一类商品上进行检索是不够约,仅有依赖具有丰富商品分类知识的专业人员的建议,在多个类别上进行检索才能尽量避免漏掉可能构成障碍的注册商标或申请。六、可能构成障碍的驰名商标不在查询的范围内。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对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应加以保护,而某个商标是否驰名,要由各国商标主管当局或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去判定。因此,商标检查无法查出的某个未申请注册商标假如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根据《巴黎公约》享受保护时,就可能对与其近似的商标构成障碍。还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往往不限于其申请注册的类别和商品,这也是在进行商标查询以前必须了解的。如某一生产饮料企业的商标并未在“服装”上进行申请注册,但由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另一企业在服装上申请注册的同样商标就被依法撤销。由于商标查询存在以上局限,因此,任何查询结果都只能作为一种参考,不能作为法律依据要求注册商标当局或查询代理人承担责任。可是,尽管存在许多局限,商标查询的价值是无可否认的。实际上,商标检索无法涵盖的商标注册申请毕竟是少数,跨类近似与驰名商标造成的障碍也只是特例。经过查询后再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其申请注册的成功率大大高于未经过查询即提交的申请的成功率。因此,为使自己的商标尽可能顺当的获得申请注册及保护,商标所有人应积极运用商标查询的这一有效的工具,使其发挥开路搭桥的“先遣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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