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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的流程是什么申请注册商标最好了解一下,商标驳回复审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很多企业对商标驳回复审的流程是什么申请注册商标最好了解一下,商标驳回复审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驳回复审的流程是什么申请注册商标最好了解一下,商标驳回复审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希望大家能对商标驳回复审的流程是什么申请注册商标最好了解一下,商标驳回复审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驳回复审的流程是什么申请注册商标最好了解一下,商标驳回复审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驳回复审的流程是什么申请注册商标最好了解一下,商标驳回复审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商标驳回复审的流程是什么申请注册商标最好了解一下

商标驳回复审专治注册商标被驳回,我们在申请注册商标以前就应该了解到注册商标并没有百分之百成功,注册商标被驳回已是常态,可是小编今日要对大家说的是,遇到商标驳回,别急着给商标判死刑,试试商标驳回复审,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商标驳回复审流程,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商标驳回复审流程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申请的原申请人。

2、申请的时限:注册商标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注册商标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能够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申请复审的书件:

4、评审规费: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规费,目前的收费标准是每件申请750元。

5、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注册商标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6、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必须补正的,能够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二、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驳回注册商标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委托代理的需提交代理委托书;

2、驳回注册商标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3、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以及附件(原件);

关于商标驳回复审小编就介绍到这里,假如申请人对商标驳回复审的相关知识足够了解,那么能够按照小编以上分享的流程自行申请,假如对商标知识一无所知,那么选择商标代理机构是明智的选择!

商标驳回复审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商标驳回是注册商标申请过程中一种常见的审查结果,通常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驳回、商标不具显著性的驳回、与在先商标权(指在先申请或在先申请注册)相冲突的驳回等几种类型,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均能够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前两种驳回复审仅涉及商标局与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人,但第三种,也就是由于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驳回复审,情况比较复杂,笔者主要就此种驳回复审展开论述。

此种驳回复审,涉及商标局、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人三方,假如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人对于商标局引证的在先商标的权利没有争议,提起驳回复审的理由仅由于商品不类似,商标不近似,则也无特殊之处。可是,假如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人对于引证的在先商标权利有争议,认为引证商标注册申请系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恶意抢注行为,或是侵犯了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先的企业名称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即:认为引证的在先商标权利本身就是非法获得,不应成为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障碍。由于此种驳回复审不再仅限于对商标局的裁决进行审查,而是介入了第三方利益,具有了类似于异议、撤销等商标法律事务的特点,情况则变得比较复杂。《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以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评审。可见,对于此被回复审,提起复审仅是保留被驳回商标的申请日不至于因驳回而丧失,而并不必然保证被驳回商标获得申请注册,被驳回商标是否获得申请注册,取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引证商标的事实状态,而引证商标的事实状态,必须用其它程序来加以解决。

因此,实际操作中均是要求被驳回商标的申请人在提起驳回复审申请时,还应当向商标局提起针对引证商标的异议申请(引证商标未获得申请注册的情况),或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针对引证商标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已获得申请注册的情况。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异议申请或撤销申请的裁决结果,对驳回复审申请做出相应的裁决。但由于不服异议裁决又可能面临复审,对于异议复审不服还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撤销的裁决也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则驳回复审裁决必将无限期拖后,从而导致被驳回商标核准申请注册遥遥无期,不符合我国《商标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同时,对同一商标以相同或近似的理由分别多次提起不同的法律程序,也人为增加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量,不利于提高效率。

笔者认为此现象有必要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对此情况从立法或操作上加以解决。笔者认为,可将此种情况从驳回复审中单独列出,针对此种驳回,商标局在发放驳回通知书时就应特别标明,如对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有不同的意见,应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的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驳回该商标在先申请或撤销该商标在先申请注册的裁决。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驳回复审申请时,根据不同的情况,对于要求驳回在先申请的,应通知商标局中止审查(等同于异议,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直接进行审理并裁决),对于要求撤销在先申请注册的则直接做出裁决,同时做出被驳回商标是否应获得申请注册的裁决。

此种解决方案,将异议、撤销、驳回复审3个程序合并为1个程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1个部门审理,减少了异议、异议复审、撤销等案件的发生及重复审理,将极大的提高商标案件的审理效率,也为申请人节省了大量的物力与时间,同时也不会较大的影响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分工与工作流程,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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