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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驳回了,应该怎么做,商标被驳回了到底有必要做复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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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驳回了,应该怎么做,商标被驳回了到底有必要做复审吗

商标被驳回了,应该怎么做

商标初审没通过怎么办呢?是进行复审还是不进行复审呢?企业易知识产权的小编带您详细解读商标和以及商标被驳回后的解决办法!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对于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自收到注册商标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也就是说,申请人在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并获得受理后,假如一切顺当,能够在1年左右的时间获准注册商标,并拿到注册商标证书。但从商标局对申请人注册商标申请的审查实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商标会由于种种原因被驳回。我们从申请人的角度出发,对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过程中驳回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办法,希望能对广大申请人有所助益。

一、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及申请人主张权利的相关规定

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涉及两种情况,即全部驳回与部分驳回。全部驳回(下文简称为驳回)是指商标局依法对所有商品或服务上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整体作出的不予申请注册的行为。部分驳回是指商标局依法对部分商品或服务上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整体作出的不予申请注册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对于驳回、部分驳回的商标,商标局会向申请人下发商标驳回通知,即商标驳回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商标被驳回的时间、理由、具体项目等内容。假如申请人对驳回通知书不服,能够在规定时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而申请人如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仍然不服,能够在收到商评委决定通知后规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应对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包含全部驳回和部分驳回)在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中,应该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现在中国商标的年申请量已经直奔500万大关,每一年被驳回的商标应该是数以百万计的。因此,商标注册申请人很有可能会碰到此种情况。对于商标注册申请人而言,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或者接到所委托的商标事务所的电话告知时,就代表着必须开始行动起来了。是接受商标被驳回还是提起复审,抑或是采取其他的救济办法,是1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下面就粗浅的探讨一下申请人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的应对措施。

1、

要认真仔细的研读商标驳回通知书,确认驳回的类型和具体理由

申请人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必须仔细研读通知书的内容,确认申请商标被驳回的理由。驳回通知书分为完全驳回和部分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分为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申请人首先必须确认所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具体情况。下面举例说明驳回的几种情况。

案例一:某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第11类1101-1111小类申请申请注册1个文字商标,商标局发出驳回通知书,引用某公司1个已申请注册商标为近似商标,将前述商标1102-1106部分驳回。此案例为部分驳回,且引用已经申请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驳回,属于相对理由驳回。

案例二:某公司在第9类0901-0911商品中申请图形商标,后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引证某公司申请在先的商标将该商标0907-0910部分驳回。此案例中引证的商标与案例一中的引证商标不同,属于尚未申请注册的商标,其在先权利的稳固性显然不如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

案例三:某公司在第25类商品提出“八一”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申请,而商标局以“八一”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用做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了此申请。此处的驳回理由在新商标法中为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属于绝对理由驳回。

案例四:某学校在第41类申请文字及图形商标,商标局以该商标文字部分与可口可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申请注册的图形商标近似,而“十一”是国庆纪念日,作为商标易引起不良影响为由,驳回了此申请。此案例中,商标被驳回的理由既有绝对理由(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又有相对理由(第三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如对驳回通知书中的内容有疑问,能够先和自己的商标代理机构沟通联络,先确认驳回的类型和具体理由,后再考虑下1步应对措施。

2、根据具体具体情况,考虑是否接受商标被驳回的事实

客观的来看,商标局在大部分商标驳回与部分驳回中,引证商标准确,引用法律条文适当。申请人对于这样的驳回或部分驳回的决定应该是能够也必须接受的。但由于客观条件所限,商标局目前在审查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时没有其他的辅助资料,仅凭申请人在申请时录入计算机系统的有限资料做出判断,对于申请人商标的历史、使用状况、推广情况等信息并无了解,因此对某些商标的驳回或部分驳回决定尽管合法合规,但并不一定就不可变更。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就能够通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主张自己的权利。对于申请人来讲,什么类型的驳回(部分驳回)提请驳回复审比较合适,并不太好把握。相关的情况比较复杂,在此仅举几个例子供申请人参考。

案例一:福建泉州某公司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资料等)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洛阳桥”文字商标,商标以该商标注册申请文字含有“洛阳”,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为由,驳回了此商标注册申请。经查,“洛阳桥”确有其物,在福建泉州洛阳江口,列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我国现存最早的跨海石桥,与河北赵州桥、北京卢沟桥、潮州湘子桥并被称为中国四大古桥。而商标局审查时并不一定知悉此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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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甲公司非常看好1个文字商标,但该商标已经被乙公司申请注册,而乙公司因经营问题长期未曾实际使用该商标。甲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乙公司该注册商标申请的同时提交了该文字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因乙公司的商标撤销程序仍在进行中,商标局以乙公司商标在先申请注册为由驳回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申请。在此种情况下,甲公司如向商标评审委员提出驳回复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乙公司的商标被撤销,则甲公司的想法就有可能获得支持。

案例三:某公司长期使用1个图形商标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向商标局提出了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局引证1个近似的图形商标驳回了该商标的申请注册请求。图形商标的相同近似判断是商标审查人员较为主观的行为,不同的审查人员对两个商标图形的相同近似程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申请人存在通过驳回复审程序获得注册商标支持的可能。

3、启动驳回复审程序,积极提供相关资料证据争取支持

如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部分驳回)决定,就要启动驳回复审程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要求。在此必须向申请人说明,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裁定驳回复审案件时与商标局审查注册商标申请时考量的内容并不完全一样,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商标局判定商标的相同近似问题,是从整个数据库中对相关商标进行比对,而商评委仅仅就驳回通知书中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进行比对。商标局在注册商标申请的审查中,不考虑该商标的使用情况、知名度等,仅从音、形、义等要素进行判定,而商评委在裁定中则更多的考虑商标的使用情况、市场占有率、历史等因素,必须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下面以3个案例说明相关情况。

案例一:上文中提到的福建泉州某公司在第18类(皮革和人造皮革等)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申请注册“洛阳桥”商标,仍然被以行政区划名为由驳回。该公司并未如在第19类商品上一样接受驳回,而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驳回复审。商评委接受驳回复审申请后,向该公司发出了商标评审申请补正通知书。遗憾的是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并未完成相关的补正手续,被视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驳回复审失败。

案例二:重庆南川区金佛山方竹笋协会2009年8月在第14类(贵重金属以及合金等)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申请注册“金佛山”及图形商标,商标局2010年8月以“佛山”为广东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为由驳回。该协会2010年9月向商评委提出了驳回复审申请,商评委在受理后与2012年2月做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对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三:香港鳄鱼恤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9月在第25类(服装等)向商标局申请申请注册“鳄鱼恤活力系列”文字商标,商标局引证某公司初步审定的“鳄鱼“商标驳回此申请。该公司随即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商评委受理后与2014年下达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该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鳄鱼”商标已经在异议复审裁定中不予申请注册且裁定生效,因此“鳄鱼恤活力系列”与前述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因此决定予以初步审定。

在商评委做出驳回复审裁定后,申请人必须考虑是否接受驳回复审结果并启动司法救济程序。对申请人来讲,驳回复审的结果有三种。即成功(商标获准初步审定)、部分成功(商标被部分驳回但驳回项目减少)、失败(完全维持商标局原有的驳回或部分驳回决定)。商标获准初步审定不论,针对部分成功和失败的情况,申请人如不接受已不能再通过行政途径主张权利,而只能在规定时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

商标被驳回了到底有必要做复审吗

摘要: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时,难免会遇到商标驳回情况,可是商标驳回并不代表商标一定不能申请注册了,其实还是有机会的。可是也并不是所有的申请人都愿意做复审的,毕竟驳回复审花的费用比申请费用更多,那么商标被驳回到底有必要做复审吗?

当然是有必要的,毕竟商标审核工作都是人工进行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主观意识,以至于可能导致相同的案件出现不同的结果。并且再加上注册商标量太多,审查员有限,对于那些模棱两可或不明确的商标都会驳回,这种情况下,为了取得商标权,还是应该进行商标驳回复审,这毕竟是唯一的一次机会了。

当然在进行复审前,还必须对该商标的驳回理由进行分析,驳回商标中并不是所有的商标都是有机会复审成功的,像那些违背了商标法禁止条例的商标或者缺乏显著性的商标是不可能复审成功的。而那些由于商标近似问题被驳回的,复审成功率就比较大了,由于由不同的审查员审查商标,可能会觉得你的商标不会构成近似商标。就好比你到底长得像爸爸还是妈妈,每个人说话都不同,这只是个人的认识和理解。而商标也是同样的,在驳回复审中,假如遇到了不同意见的审查员,那么你就成功了。

那么在商标驳回复审中,什么理由被提出的更多呢?

1、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过并且有一定知名度的未申请注册商标,并且在市场上已经有许多人熟知这个商标。

2、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自己原创的,与已申请注册商标有明显的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或混淆。

3、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中含有的近似因素并不是起到决定作用,商标本身是具备显著性的,能够区分商品的来源。

其实只要不是违反商标法明令禁止的条例,都是具有两面性的,只要提出复审都有成功的可能。并且注册商标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任何人都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成功,因此申请人必须要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做好应对措施。

并且申请驳回复审还是有好处的,能够向行政机关再次表明该商标对自己的重要性,驳回复审也相当于是第二次提出申请,第二次比第一次传达的信息总是更郑重,审查员对待该案件的态度也会更郑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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