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专利与软件著作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两者依据的法律不同
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依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的专利保护依据《专利法》,具体审查标准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若干问题”。
二、两者的保护原则不同
软件著作权是在软件创作完成后自动产生的,也是自愿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的目的是体现公证的效力,主要用于声明著作权权属,同时使后续维权时的证据力度更大。
软件专利则必须向专利局提出申请才能获得保护,因此必须要积极申请,且专利制度也是以“用公开换保护”为原则。
三、两者保护的客体不同
软件著作权申请提交的资料是源代码及用户操作手册,因此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
这样就有可能出现竞争对手将你的软件进行研究,其次改变编程语言,达到的结果是一样的,但由于代码不相同,因此不侵犯著作权。
软件专利则不同,在申请时描述的是软件的设计构思(注意一定要以技术方案的形式表现,或者最好能够结合硬件来表现),包含了软件流程图的内容,而不是主要说明采用哪种程序语言实现。一旦获权后,别人只要采用了软件专利的设计构思或方案,就可能构成侵权。
四、两者的申请通过率不同
软件著作权实行的是登记制,一般不必须经过实质审查,只要形式审查时提交的资料符合要求,并且不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即可获权,登记通过率极高。
软件专利必须经过形式审查和实际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核专利资料是否符合申请要求,形式审查通过后就会公开,再进入实质审查,审核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并且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诸多要求。
一般纯软件型的专利不易获权,通过软硬件结合的方式会提高其授权率,但总得而言通过率仍然不高。
五、两者保护期限和维护费用不同
软件著作权根据其法律规定的相关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法人以及它组织的作品,其法律规定的相关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费用方面只会缴纳前期的申请费,后续不会有维护的费用。
一般而言软件专利只能申请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从申请日起算20年。并且发明专利每一年都必须缴纳年费,过期不缴纳即视为放弃专利权。
六、两者优缺点不同
软件著作权能够无需公开就受到保护,并且能够让创作者快速地获得著作权保护,普通登记一般4个月左右授权,采用加急申请软件著作权最快能1个工作日授权。能够让著作权人快速抢占市场,拿到政府相应的资助。可是软件的进步相应而言是较快的,因此在申请的过程中的有可能就错过了软件市场。
软件专利必须以公开换保护,发明专利申请时间是1~2年,一般不能采取加急形式。可是专利保护的是设计构思和方案,因此保护的力度更强,并且专利还能够提出一些现在不能实现的专利,等到技术发展了能够实现该专利了,再以许可的方式去获得收益,许多大公司的专利储备就是按照这种方式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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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转让合同一般需要要以书面形式吗
“软件著作权转让”是指软件著作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将软件著作权的全部或者其中的一部分权利转移给受让方所有,而由受让方支付相应转让费的一种法律行为。
现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转让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故有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假如不签订书面合同,则一律无效。首先强调的是:不反对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时,强调签订书面合同的必要性。由于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合同较一般的转让合同更加复杂,理由是:
1、签订书面合同能够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不必要的纷争产生;
2、软件转让合同涉及转让的标的(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该软件)、转让的期限(短期还是永久转让该软件)、转让的价格及价金的支付(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全部价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假如无需书面方式一般不容易明确,并且不利于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
可是应当明确,是否采用书面合同来实现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完全属于私权。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是基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的必须,并且有利于软件转让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倡导性规定。至于当事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与是否违约、是否履行合同一样均系其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范围,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国家不宜过多干涉合同的订立。
实践中,软件转让方式以书面占绝大多数,但也有不少口头形式的软件转让合同形式,且其中不少已经实际履行,故没有必要强迫当事人在软件转让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更没有必要在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一律认定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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