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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国家高新企业收费标准,高新企业认定多少钱,认定近似商标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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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评审的企业假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能够提出复议。认定高新企业我们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在第二批评审中安排复审,认定高新企业但第二批评审的企业,由于时间原因就只能参加下1年度的申报。因此,请各区市及企业尽量往前赶,争取参加第一批评审。

评审核查安排:

(1)6月下旬组织第一批评审,认定高新企业7月中旬前税务部门核查,7月底前完成第一批企业认定,向国家认定部门备案;

(2)9月下旬组织第二批评审,10月中旬前税务部门核查,10月底前完成第二批企业认定,向国家认定部门备案。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通过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市科技局不直接受理企业的异议。

2016年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数量711家,比2015年翻了一番,通过专家评审企业572家,专家评审通过率为80%,税务部门实地核查企业294家,核查占比达到49%,经核查不合格企业7家,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565家。

截止2016年,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总数1348家,比2015年净增高新技术企业382家,与去年同比增长75.23%,对15年新认定的338家高新技术企业现行发放补助资金5070万元。

(1)人员人工费用:包含企业科技人员的薪水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含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资质、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5)设计费用: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认定高新企业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包含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认定高新企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8)其他费用: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认定高新企业包含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申请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认定高新企业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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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近似商标的标准

确认被控侵权商标与申请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法院的司法权力。而法官在作出判决时,除了个别场合以外,往往并不是依据实证调查的结论———通过大量的对不特定人群进行问卷调查,最终考虑相关公众的实际误认程度———作出判决,而是纯粹依赖于法官的主观判断。换言之,是法官以模拟相关公众的认知能力的方式,最终作出属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这种在认定近似商标过程中的强烈的主观色彩,恰恰构成了近似侵犯商标权认定的难点。实践表明,由于法官素质的参差,尤其是用以判断的标准不同,常常会使相同事实下的案件,结果却大相径庭,这一点甚至在商标法制十分健全的发达国家,相同证据不同判决的情况也难以避免。因此为了尽量克服执法者的主观随意性,提高近似商标认定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各国都试图通过立法的形式,尽可能具体地规定认定近似商标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认定近似商标的标准和原则。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近似商标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这里涉及到相关公众和一般注意力两个问题。首先,商标法所称的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下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经营者。这就指明,相关公众既不是相关商标的设计专家或者商标主管部门,也不是相关商品的制造商或者商品主管部门,相反,他们是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申请注册商标下的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普通消费者或者一般经营者。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其含义是指为生活消费必须购买、使用商品者或者接受服务者;经营者的范围则排除了相关商品的制造者,其通常包含但不限于为出售而购买、出售、出租、抵押、许可,以及任何为对价而进行转移,或者为了获得而支付对价的民事主体(参见《美国商标法》第1125条的规定)。界定相关公众的范围,目的是为了明确认定近似商标的主体的判断能力与水平,为科学地界定判断者的行为能力服务。法官审理案件在分析判断和采纳有关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和生成自由心证过程中,都要始终坚持以相关公众的行为能力为尺度和标准。其次,从相关公众的主观关注程度看,他们只是施以一般注意力。这表现在,进行识别以前,他们没有刻意地进行准备;识别之时,也没有刻意地给予关注,而只是在日常的消费活动或者经营活动中,按照常规的方式,施以一般的注意力所作出的一般性判断,进而决定对于近似商标下的相同或者近似商品或者服务取舍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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