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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的若干原则,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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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的若干原则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标。企业易顾问认为,根据目前的审判实践,在审理驰名商标案件中,人民法院除了坚持被动保护、个案认定之外,还应当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域内驰名的原则

商标伴随着商品出现,商品的流通具有地域性,而依附在商品的商标的影响力一般也只能在商品流通的区域内存在。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一样具有地域性,某个商标可能在某国有很高的市场评价和公众认可,但由于商品销售未及于其他区域,在别国就可能就没有多少知名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保护。

二、主动审查的原则

在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中,对于驰名事实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职权式审查。

第一、在商标是否驰名的审查中,被控侵权人的答辩和质证意见不应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产生终局影响,即使被控侵权人认可商标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甚至认可商标具有驰名性,商标是否驰名仍应是人民法院必须查明的事实;

第二、商标权利人应当围绕着《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的5个方面进行举证,其中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方面的举证责任是并列的,而不是选择性的,商标权利人只要在其中的某个因素上举证不能,驰名的事实就不能认定;

第三、即使商标权利人完成了举证,仍应审查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分歧,除此之外,商标权利人尽管提供了相关证据,但由于证据(如某些商标荣誉证书)上出现的相对人可能不涉及诉讼,人民法院仍应进行必要的核实。

三、案情必须的原则

驰名商标之因此被认为应给予特殊保护,来源于商标淡化理论。商标淡化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以及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从而减少、削弱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商标淡化突破了传统的商标混淆理论,将着眼点放在驰名商标所蕴含的商业价值不被别人所侵蚀和分享的层面上。于是,禁止别人在非相同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成为了反淡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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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资料

根据认定驰名商标考虑的因素,驰名商标注册申请人能够提供以下资料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资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资料,如该商标使用、申请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资料。该商标为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5年的资料。该商标为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申请注册时间不少于3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5年的资料。(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资料,如近3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资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资料,包含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资料。(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资料,包含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3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资料。上述所称“3年”、“5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注册商标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以前的3年、5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以前的3年、5年。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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