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的重要举措

  
很多企业对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的重要举措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的重要举措,希望大家能对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的重要举措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的重要举措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的重要举措

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

来源:海南法制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出台《侵犯商标权判断标准》,旨在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标准共三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中止适用、权利人辨认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据介绍,标准在商标法框架内,立足商标执法业务指导职能,对多年来商标行政保护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为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标明,将做好标准的政策解读工作,加大培训力度,推进标准的实施。同时汇总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做好行政答复等工作,不断完善业务指导体系,提升执法保护水平,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的重要举措

来源:知识产权报商标是经营者商誉的集中体现,是其重要的无形资产。在中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背景下,商标承载着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及产品、服务对消费者吸引力。因此,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就是激励与保护创新。行政执法是我国保护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重要途径。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的《侵犯商标权判断标准》(下称《判断标准》)为执法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标准,是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的重要举措。厘清侵犯商标权判定的重要问题侵犯商标权判定有其内在的逻辑,涉及较为复杂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在总结我国商标行政执法经验、借鉴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判断标准》明确回答了侵犯商标权判定中的重要问题,统一了执法尺度。《判断标准》指出,“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一般必须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并对商标使用的概念、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商标使用的判断因素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商标使用与侵犯商标权的关系问题。依据《判断标准》,一般情形下仅有涉嫌侵权行为属于对别人商标的使用,才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易言之,商标使用是侵犯商标权判断的逻辑起点。《判断标准》使用了“一般必须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的表述,为执法机关处理商标标志商品化等新型侵犯商标权行为预留了制度空间。侵犯商标权判定涉及到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的划定。明确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是判定申请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申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与涉嫌侵权的商标是否相同或类似的过程。《判断标准》界定了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的概念,明确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认定相同或类似商品中的作用,列举了涉嫌侵权商标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规定了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需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认定方法,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判断标准》明确了“容易导致混淆”判断与侵犯商标权判断之间的关系,即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应当对“容易导致混淆”作出判定,并明确了“容易导致混淆”所包含的情形以及判定容易混淆需考量的相关因素,增强了侵犯商标权判定结果的可预见性。在实践中,侵犯商标权行为形态各异,《判断标准》重点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侵犯商标权行为判断问题作出规定。这些行为包含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多件申请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使用、在包工包料加工承揽中使用侵权商品、销售活动中附赠侵权商品等。明确前述行为侵权与否,为经营者提供了指引,规范了市场竞争的秩序。平衡商标权人与涉嫌侵权人利益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权人的利益是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同时,保护涉嫌侵权人依法使用商标(包含使用未侵权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的权利也是商标法的应有之义。《判断标准》在此方面充分实现了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与涉嫌侵权人的利益平衡。一方面,《判断标准》明确了涉嫌侵权人所享有的不侵权抗辩权的基本内涵。例如,对于在先权利抗辩,《判断标准》规定在查处侵犯商标权案件时应当保护合法在先权利以及涉嫌侵权人虽提出了此类抗辩但执法部门应进行查处的情形。再如,对于在先使用抗辩,《判断标准》明确规定了“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概念以及“不视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的情形”。另一方面,《判断标准》在注重案件实质正义的同时,追求程序正义。例如,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对于中止侵权案件的查处作出了规定。此规定虽属于程序性事项,但对于申请注册商标权人与涉嫌侵权人的实体权利有重大影响。《判断标准》对于应中止查处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列举,确保了程序正义。再如,在查处侵犯商标权案件过程中,《判断标准》规定执法相关部门能够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商品出具书面辨认意见,同时要求执法部门应对出具辨认意见的主体资格及辨认意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保程序正义。《判断标准》对于推进我国商标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里程牌意义,笔者相信《判断标准》在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