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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芯片资料知识产权保护对策与建议,浅谈技术构思在生化领域专利申请创造性答复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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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芯片资料知识产权保护对策与建议,浅谈技术构思在生化领域专利申请创造性答复中的作用

浅谈关于芯片资料知识产权保护对策与建议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芯片领域的摩尔定律逐渐逼近极限,新资料的研发创新成为突破技术瓶颈的重要选择。芯片之争似乎要演变为资料之争,对“卡脖子”资料的创新和突破将是当前及未来的重要议题,作为创新外化的知识产权战略也将成为芯片资料国际博弈的重要环节。为此,需进1步思考当前环境下芯片资料对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的需求特点,在深入挖掘创新潜力的同时,确保创新安全与价值最大化,促进芯片资料的发展和应用。针对芯片资料知识产权缺乏体系化应对措施的现状,笔者拟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可参考的对策和建议。

建立专利情报分析长效机制

在芯片资料研发创新的初级阶段,发挥专利情报分析的指导作用,或可破局核心技术受制的被动局面。

芯片资料的研发创新切忌闭门造车,在全球加快芯片资料科技研发的背景下,了解各地区专利布局情况,有利于为芯片资料的创新指明方向、规避风险,对精确、客观认识产业发展现状和引导技术布局均具有重大意义。具体操作上,需注重系统、完整地收集芯片资料领域专利技术信息,明确专利情报分析的方向、要点、手段、范围和目的等关键逻辑。同时,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综合分析芯片资料相关专利的地域分布、申请人、申请数量、制造工艺等基本信息,借助专利地图等手段,研判国内外热点技术,了解各专利权人在芯片资料研究中的发展态势。同时,借助对国内外芯片资料技术发展特点的挖掘与评析,认清当前芯片资料创新和应用的短板,勾勒出芯片资料技术发展的演进路径,解析国内外专利竞争态势,发掘国内技术创新与专利申请的盲区,提出专利预警与布局的科学思路。

此外,需分析当前芯片资料专利对应的研究范围,梳理其对该领域创新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对芯片产业整体发展的引领或促进功能,合理评估各类专利的理论和应用价值。通过对芯片资料研发状况进行梳理与重整,有利于认清我国在该领域的国际竞争力与受制约因素。针对现存芯片资料专利领域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以专利法律、制度及政策为视角,以专利信息分析的结果为依据,深入探究困局产生的原因,并依托国内外技术发展格局,研究制定突围之法。专利情报分析应形成长效机制,在研发创新过程中应时刻关注芯片资料领域的技术发展状况,及时调整方向和思路。

构建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构建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必须攻防结合,稳步推进。在进攻方面,加强科技攻关,突破关键技术节点,重视对芯片资料研发和生产等整个流程的知识产权保护。研发人员通过改变物质微观或宏观层面的结构,使其成为具有承载特定功能的独特产品,从而解决某一类技术问题并达到良好效果,使之具有明显的可专利性。从基础物质到功能产品的过程必须合理选择不同工艺和制造方法,体现研发人员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此外,可将关键过程设备和检验设备等提交专利申请,重视对资料、工艺、设备的一体化保护。基于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各类发明创造的保护应统筹采取不同形式。资料、工艺等科技成果,因分别属产品、方法范畴,一般以发明专利加以保护。而明显属形状、构造类的设备,多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提交专利申请时应充分考量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劣,根据技术方案的属性与价值明确合理的保护形式。对于新设计,假如满足图案、色彩、形状或其结合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要求,就应积极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使其与技术类专利共同发挥作用。

从防御方面来看,在芯片资料技术壁垒过高的区域,要统筹做好专利布局,防止自身技术被突破或限制。从专利申请到授权的过程中存在使技术方案公开的环节,若无法确保其符合新颖性、创造性等要求,不但会丧失专利保护的可能,也会使得技术方案被公众获悉,失去先发优势。由于专利具有时效性,在经过一定阶段的垄断实施后便会回归公共社会,对芯片资料的技术保护应考虑投入与产出,研判在专利到期后该技术方案的价值。由于芯片产业的全球化布局和专利的地域性特征,应及时研究实施国际专利保护,在优先权期限内,探讨在不同国家保护的必要性,避免为别人做嫁衣。对不易开发的关键技术和专利实施中的特殊细节等,采用技术秘密予以保护可能会达到更好的效果。技术秘密不受时长、地域等因素的影响,不必须以公开来换取保护,因此在技术保护中具有独特优势。除此之外,还应当注重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作品类的权利保护,避免被其他主体复制、发行,或进行其他不良的信息网络传播等。

加强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

打通芯片资料的创造与运用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应有之义。技术方案仅有转化为生产力才是专利的价值所在,推动专利产业化也是促进技术发展和进步的关键环节。《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六条为进1步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增加了新的内容,鼓励职务发明创造的利益向发明人与设计人倾斜,充分反映出专利制度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关切。芯片资料的创新应将技术研发重点面向高价值专利,打造核心专利集群,增强专利的可转化性。

给天才之火加利益之油是专利法实施的最好注解,利益的获取不在于专利申请本身,而在于因专利的商业性转化所带来的巨大经济与社会价值。现实困境并非是怠于对专利的成果转化,而是诸多技术方案本就由于质量过低等问题无法实现产业化运用。因此,完善专利成果转化的综合评价机制,将是促进高价值专利发展的重要方面。就芯片资料的研发而言,应合理分配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实施利益,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从源头激发创新人才的主动性,使专利成果转化成为价值导向,在保证质量的同时追求数量。同时,加强芯片资料的知识产权运营,积极开展对已有专利的转化和运用。实践中,可将非核心技术以专利许可等方式转让,扩大应用范围,获取额外收益。除此之外,为推动专利的快速产业化,研发主体之间可建立芯片资料的专利池。专利池是指专利权人协议交叉许可或对外许可的联营性组织,通过该专利集合体,推动建立芯片资料产业的技术标准,突破芯片资料各项专利的实施障碍,并以专利池为基础,加强芯片资料行业间的技术交流,形成研发创新合力。并且,由于芯片资料的技术周期短,一项成果若无法快速转化,将很快被新技术替代,势必造成研发成本的损失,专利池的建设将进1步促进研发主体的主动性,具有与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效果相似的意义。

简言之,对芯片资料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是促进产业发展与进步的关键环节。芯片资料的创新与应用将是我国绕过《瓦森纳协议》,突破西方世界封锁的关键时机,对推动国家战略科技占据领先地位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决定芯片资料能否实现突围的重点在创新,决定创新成果能否在国际领域受到认可和保护的重点在知识产权。因此,芯片资料的研发应当注重对专利情报的研究分析,所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同时,面对国际激烈的技术比拼,仅有努力实现攻守结合,实现知识产权的全面系统化保护,才能在国际竞争中游刃有余。除此之外,还需重视芯片资料的科技成果转化,使其真正成为支撑研发和创新的主要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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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技术构思在生化领域专利申请创造性答复中的作用

原标题:浅谈技术构思在生化领域专利申请创造性答复中的作用

生化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大多涉及复杂的反应过程,使其呈现实验性强、可预测性低等特点,技术构思在其中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作为专利代理师,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之间因技术构思造成的差异出发,可为创造性答复找到风向标。在此,笔者列举两个案例,总结技术构思在创造性答复中的作用,以期与各位同仁教学相长。

生化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大多涉及复杂的反应过程,使其呈现实验性强、可预测性低等特点,技术构思在其中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技术构思是隐藏在技术方案或技术手段背后的原理、目的或者规律,一旦提出,就会有目的性地指引发明人去选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以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假如现有技术给出了明确的技术路径,没有创造能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只会沿用原路径,而无法另辟蹊径地发现其他路线。因此,基于不同的技术构思,采用的技术手段、形成的技术方案也往往不同。

作为专利代理师,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之间因技术构思造成的差异出发,可为创造性答复找到风向标。在此,笔者列举两个案例,总结技术构思在创造性答复中的作用,以期与各位同仁教学相长。

案例一

案情简介

该专利申请涉及减水剂以及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的技术要点包含:(1)减水剂由聚醚大单体A(简称单体A)、不饱和羧酸单体B(简称单体B)和含膦酸基团的不饱和酯类单体C(简称单体C)共聚合成;(2)合成过程包含3步,第1步:膦酸化反应,小分子不饱和酸类与亚磷酸反应形成膦酸化产物;第2步:酯化反应,膦酸化产物与异构不饱和醇反应得到单体C;第3步:聚合反应,单体A、单体B和单体C按一定顺序共混反应形成减水剂。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减水剂包含单体A、单体B、不饱和磺酸类小单体(简称单体D)及不饱和膦酸类小单体(简称单体C’)的共聚物,与本申请的区别在于:本申请限定了制备步骤中包含膦酸化反应以及酯化反应,以及具体的步骤略微不同。针对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采用膦酸类小单体参与共聚合制备减水剂,选择具体的膦酸化反应以及酯化反应,以及具体的步骤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分析思路

根据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和有益效果的描述,对比文件1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将膦酸酯结构引入到减水剂分子结构中,小分子磷酸盐能够和水泥中的Ca2+形成络合物,延缓水泥水化,延长凝结时间,以省去现场复配缓凝剂的工序。为实现该目的,对比文件1采用含有膦酸基团的单体C’与单体A、单体B和单体D共聚合,以将具有缓凝作用的膦酸酯结构引入到减水剂分子结构中。

然而,结合本申请背景技术中记载的技术问题,减水剂在水中不发生水解,在水泥水化过程中不能产生膦酸盐,适应性较低。对比文件1中将各单体共聚形成共聚物,各单体同时作为共聚物的主链骨架,即,单体C’的膦酸基团位于主链上,其同样存在本申请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减水剂在水泥水化过程中不能产生膦酸盐而适应性低的技术问题。

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申请的技术构思在于:采用特定结构的单体C与单体A和单体B共聚,单体C为不饱和醇类与膦酸化产物通过膦酸酯键结合的化合物,此时,单体C中由于不饱和酯类单体的不饱和键反应活性更强,聚合到减水剂的主链上,而膦酸基团—膦酸化产物则位于侧链上,这样不仅引入膦酸酯结构起到缓凝作用,该膦酸酯结构还能够随着混凝土水化过程中体系pH增大,逐渐从主链上水解,释放出特定种类的小分子膦酸盐和醇羟基,其中:主链上的醇羟基能吸附混凝土从而保证减水剂更牢固地吸附在水泥上而不容易被黏土吸附,此外释放出的小分子膦酸盐与聚羧酸在黏土表面竞争吸附,从而降低粘土对减水剂的吸附,起到更优异的减水和缓凝效果,提高了适应性。为实现上述技术构思,本申请对反应过程的先后顺序进行优化,即先膦酸化反应,后酯化反应,生成特定结构的单体C,单体C再与其它组分共聚合生成减水剂。最终使得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采用的单体不同,合成出的减水剂的分子结构不同,性能具有较大差异,对比文件1以四种单体形成的减水剂的性能和应用对本申请的三种单体形成的减水剂的性能和应用没有给出有效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给出单体C’可随着水化进行而分解的技术启示。进而,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基于上述思路,笔者重新梳理了区别技术特征,在答复时提取了从属权利要求中膦酸化产物的种类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1步限定,其次针对性地答复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由于技术构思的差异导致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的根本性差异,该专利申请获得授权。

案例小结

从案例一能够看出,尽管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采用了相似的组分和合成路径,但由于二者的技术构思并不相同,则相似技术特征如单体C在本申请中的作用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能由对比文件1中单体C’推导得出。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容易以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为起点,从公知常识中得到技术启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以形成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案例二

案情简介

该案例涉及双层结构的组织结扎夹以及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的技术要点包含:(1)结扎夹包含内夹和外夹,外夹由聚乙交酯制成,内夹由聚乙交酯和聚三亚甲基碳酸酯共混物制成;(2)公开了内夹和外夹的配合关系。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结扎夹的结构,与本申请的区别在于:外夹由聚乙交酯制成,内夹由聚乙交酯和聚三亚甲基碳酸酯共混物制成;内夹和外夹配合处的防脱部结构不同。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止血结扎夹分内层和外层,外层为聚乙交酯,内层由生物可降解脂肪族聚酯制成,生物可降解脂肪族聚酯为乙交酯、丙交酯、己内酯中的至少一种和2,2二甲基三亚甲基环碳酸酯、三亚甲基碳酸酯、甲基三亚甲基环碳酸酯中的至少一种的共聚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分析思路

对比文件1公开了结扎夹的结构,但没有对结扎夹的资料进行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内层由乙交酯和碳酸酯聚合生成的共聚物制成,是由1种共聚物制成内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结扎夹的人体吸收效率,为实现该目的,其采用易于降解的乙交酯-碳酸酯共聚物以利于人体在短时间内对结扎夹降解吸收,避免对人体组织产生长期的异物刺激,减少并发症。

但本申请的内夹由聚乙交酯和聚三亚甲基碳酸酯共混物制成,即,先分别将乙交酯自聚合生成聚乙交酯,三亚甲基碳酸酯自聚合生成聚三亚甲基碳酸酯,其次将2种聚合物混合制成内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除控制结扎夹的降解速率外,更重要的在于避免降解初期由于聚合物分子结构解聚导致的结扎夹功能失效。基于此技术问题,本申请采用2种不同化学结构和理化性质的特定聚合物共混,形成具有特殊的三维互穿网络结构的共混物,在降解阶段,共混物两相共同起支撑作用,能够避免由于聚乙交酯降解速度快导致短时间内强度衰减快的问题,并且,通过2种聚合物性质的互补,使资料软硬适中,与组织相容性更好。而对比文件2中采用1种共聚物,在降解时没有先后顺序,一旦共聚物降解,其支撑结构将出现崩塌。

可见,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的共聚物与本申请的共混物为完全不同的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不同,由此打破了审查员认定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存在结合启示的逻辑链。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在答复时从说明书中提取技术特征“聚乙交酯与聚三亚甲基碳酸酯按质量比90:10至70:30共混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1步限定,并基于上述分析过程中的思路进行了答复,该专利申请获得授权。

案例小结

从案例二能够看出,倘若在进行技术特征对比时,能够从发明构思的角度充分对比本申请和现有技术的差别,再识别出二者在技术方案之间的实质性区别,即,内夹由聚乙交酯和聚三亚甲基碳酸酯共混制成,基于此着重论述聚乙交酯和聚三亚甲基碳酸酯之间的协同作用,强调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技术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就难以从该对比文件获得技术启示。

结论

笔者认为,技术构思集中体现了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之间的关联性。在面对审查意见质疑创造性时,准确深入了解本申请的技术构思,把握技术方案的实质区别,将区别技术特征与技术构思相关联,论证采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的理由或原因以以及起到的作用,并在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中找到相应依据,会让审查意见答复有理有据,更容易说服审查员,从而获得授权。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生化领域依赖于复杂的反应过程,仅通过技术构思描述难以支撑技术效果,还应当给出实验数据,尤其应当提供与本申请的创造性相关的实施例和对占比,通过对比说明本申请能够获得更为显著的技术效果(案例一和案例二中均采用了相应的对比论据来突出本申请的优势),以防止审查员采用有限次实验的相关观点来否认本申请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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