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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处罚,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战略(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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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处罚,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战略(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其他国家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处罚

对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在商标法中把它置于重要的地位。因此特别规定了什么叫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法律对其所进行的保护,以保障商标专用权人正常地行使自己的专用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什么叫侵权行为呢?日本商标法规定,下列行为视为对商标权或专用使用权的侵权行为:①在指定商品上使用与申请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或在与指定商品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②为了转让或交付,而持有在指定商品或类似的商品或其商品的包装上附以申请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之物品;③为了要在指定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而持有标明申请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之物品;④为了绠别人在指定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进行转让、交付或为转让、交付面持有标明申请注册商标或类似商品之物品;⑤为了在指定商品或类似商品上自己使用或使别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而制造或输入标明申请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之物品;⑥只是为了制造者标明申请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的商品,而以制造、转让、交付或输入所需用的物品为业的。南斯拉夫商标法规定,只要在经济活动中非法使用商标或仿造商标均视为侵害商标权。凡是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其侵害。目本商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标权人或专用权人对侵犯或有可能侵犯自己的商标权或专用权的人,能够请求其停止或预防这种侵犯。能够要求废弃构成侵权行为的物品,撤销供侵权行为所用的设备或为其他预防侵权的必要行为请求排除侵权时,许多国家规定,被侵权人能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的国家规定还能够提起刑事诉讼。菲律宾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侵权诉讼及损害赔偿问题。认为凡是有权独家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或商号的任何个人,在民事诉讼中,能够向侵害其权利的任何人收取不道德行为的侵权费,所收侵权费的范围是原告在被告未侵害其权利时,获得的合理利润,或是被告从侵害他的权利中实际获得的利润,假如侵权费的范围不能合理地明确,那么能够按照被告在有关侵害原告权利的商标或商号的服务价值上得的销售总额,判给合理的侵权费。假如证明在公众中引起误解,根据原告被欺骗的实际程度,侵权费能够加倍。前且还规定了沄院的权利,凡是根据菲律宾商标法规定对侵犯申请注册人的权利而提起的任何诉讼中,法院有权命令被告把申请注册商标的所有标签、标志、印刷品、包装、包装纸、容器和广告或任何一种复制品、仿造品、影印件或外观相似的模仿件和制造这些复制品、仿造品、影印件和模仿件的金属牌子、模子、模型以及方法,全部交出并销毁。美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人未经申请注册人同意而有下列行为者,经申请注册人提出民事诉讼后,应负赔偿责任:(一)在其商品或服务的商业经营上,如销售、经销、批发或广告上使用复制、伪造、抄袭或仿冒一项已申请注册商标,可能引起混淆、讹误或欺骗者;或(二)复制、伪造、抄袭、仿冒已申请注册商标,并在其商品或服务的商业经营上,如销售、经销、批发或广告上使用复制、伪造、抄袭或仿冒的商标于其标签、符号、印刷、包装、包皮、容器或广告上,可能引起混淆、讹误或欺骗者:但根据本条第二项,如此种模仿行为并无制造混淆、讹误或欺骗的意图,则申请注册人无权获得赔偿或利益。有些国家商标法对被侵权人的保护,既适用民事诉讼,又适用于刑事诉讼,并且规定了严厉的惩罚。例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一)凡在营业中,在商品或其包装或包皮上,或在广告、价目表、业务函件、说明书、发票等类似文件上,不法使用依本法应予保护的商标,或将此种具有违法标志的商品投入市场或出售的,受害人可请求停止此种行为。(二)故意或过失为以上行为的,应负责赔偿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损害。(三)故意为以上行为的,对行为人处以罚金或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法国对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一般为没收产品、赔偿损失、罚金及处以3个月至3年的有期徒刑。日本商标法规定,对侵害商标权或专用使用权者,判处5年以下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假如以欺诈行为进行注册商标、防御注册商标、商标权或基于防御注册商标的权利在有效期限的继续申请注册者或受到审判者,处3年以下徒刑或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阿根廷法律规定,凡是仿造别人的商标、伪造商标、使用仿造或伪造的商标,故意粘用属于别人的商标或仿造的商标、故意贩卖伪造的商标或商标未得所有人同意出售其商标的,都属侵害商标权,处以20至500比索罚金及1个月至1年的监禁,并且不得以罚金代替徒刑,累犯者还要加倍处罚。印度商标法规定,对虚报登记项或伪造商标底簿内记载的复本,处2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或两者并科。伊朗、黎巴嫩、叙利亚、突尼斯、比利时、西班牙、匈牙利等国都规定了对违法者处以罚金、监禁等刑罚。可见,各国对侵害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以及违法者,都规定了民事或刑事的保护方法。值得指出的是,许多国家对违法的处理,不仅直接依据商标法令,还可援用民法、刑法以及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管怎样,都对违反商标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适当的处理,不让违法者逍遥法外,任其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目前,国际上假冒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问题也十分严重。据联邦德国《时代》周报第十三期刊载《经济犯罪剽窃商标者的巨额生意》一文中指出,现在剽窃之风极盛,骗人的仿造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工业,其销售额的增长1年比1年高,巴黎国际贸易商会估计,销售额每一年达7百亿至1800亿美元。文章还指出,受害的主要是高雅时尚用品的供货者,大的女式时装公司、香水制造商以及贵重的珠宝和手表制造商、音像生意深受冒牌之害,1984年靠转录磁带赚的钱达15亿美元。全球有200万只冒牌的卡蒂埃牌手表,法国服装业协会估计,由冒牌所造成的损失达10亿马克之多,如此等等,情况十分严重。欧洲和美洲对此釆取了一种强硬手法,对伪造别的公司产品的人判最高为5年的徒刑和最少为25万美元的罚款,对搞伪造的企业罚款可高到100万美元英国在1985年举办了冒牌商品展览会,展出的冒牌货除成衣外,还有汽车零件、门的把手、手套、音乐磁带、家具、电器产晶、金属制品及酒类。最引人注目的是杜松子酒和成土忌酒的冒牌货,这些酒的种类和商标与正牌酒完全相同,可见,仿冒者的狡诈。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战略

当我们进行商标竞争力的比较的情况下,能够发现,真正有竞争力的商标仍然是在美国、日本和欧洲等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而在发展中国家仍然缺乏真正的具有竞争实力的商标。值得一提的也就是那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由于它们较早地参与了世界市场的竞争,在商标的塑造和成长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韩国集中财力铸造世界商标韩国在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过程中,比较注意商标的战略策划。韩国有现代、大宇、三星、金星、鲜京等几个世界知名商标。数量并不多,可是已经很成气候,已经能够在一些重要的行业中与世界级的顶尖商标同台较量。韩国商标的竞争力大致就像韩国足球一样,大部分在亚洲处于领先地位,每次都能跻身世界杯的决赛圈。韩国在商标战略上的成功经验是:商标不在多,而在精。韩国有竞争力的商标主要集中在电子、电器、汽车等领域。这能够很好地说明韩国商标战略的特点,即高技术、大规模、政府参与。电子产业的商标竞争力体现着1个国家的高新技术水平,韩国的电子技术在三星、LG等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三星电子始终把日本的索尼作为学习的榜样和赶超的对手。经过最近十多年的努力,三星在技术开发、产品商标等方面已经得到世界市场的承认。汽车制造代表着1个国家的综合技术水平。现在除了欧美日等国,真正具有汽车技术开发能力的恐怕仅有韩国。这不能说不是1个奇迹。韩国的现代汽车无论是综合性能,还是外观车型设计,都能与美日国家在市场上一拼高低。即使在中国市场上,韩国的汽车商标同样能够争得一席之地。现代公司与北京汽车总公司合资生产的伊兰特备受市场欢迎就是很好的例证。韩国在商标上比较注重规模竞争。韩国的几个大商标都是由规模比较大的公司所拥有,也就是说,韩国的商标是在合适的规模中成长起来的。在世界500家最大公司中,韩国占13家,并且多数是工业公司。三星公司以755.56亿美元占第39位,5年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日本的索尼公司。前100家中,除了三星,还有现代(463.58亿美元)。韩国企业在实现规模竞争的过程中,政府在产业政策、金融政策、技术开发政策等方面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与支持。韩国企业在政府的支持下,有了明确的产业发展目标和较为宽松的融资环境。加上韩国比较重视基础教育,能够为企业的发展提高基础人才的供给,使得企业能够以较快的速度获得发展,从而为商标竞争力的不断提高创造了条件。还有值得一提的是,韩国商标的成长与韩国的国民精神有着直接的联络。所谓“身土不二”也并不仅仅指吃本国餐,坐本国车,用本国电子产品。这种对本国商标的民族自豪感实际上是植根于一种深厚的民族精神之中的。据《中国经营报》报道,沃尔玛、家乐福,来自美国和法国的世界第一、第二大商标零售商在1个月内相继退出韩国市场。“全球最大的零售商沃尔玛公司宣布,它以8.82亿美元的价格将沃尔玛韩国分公司的全部股权出售给当地的新世界百货公司,从而全线撤离韩国市场。这距全球第二大零售商家乐福退出韩国还不到1个月。两家国际零售巨头何以相继折戟韩国市场,引起业界强烈关注。”沃尔玛和家乐福退出韩国市场当然与它们本身在韩国的本土化能力弱有关系,可是难道还有比这两家公司在全世界各国的本土化更成功的商标吗?可见,植根于民族本性的韩国市场的“排他性”是问题的关键。应该说,韩国本土企业的强势和政府严格的政策监管,使外国商标在韩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受到了限制。二、中国台湾、香港的商标同韩国相比,中国的台湾、香港仅在电子、食品、服装领域有少数商标的产品。电子行业中有台湾的宏基电脑,食品中有台湾味全、统一食品,服装界有香港的金利来。可是,在规模和技术方面,这些商标还不像韩国那样能够同发达国家的商标一争高低。韩国在商标发展方面的经验和中国台湾、香港在商标发展方面的缺陷能够给我们1个明确的启示,中国大陆企业要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必须走名牌发展战略之路,而要增强商标的竞争能力,最根本的一条是要有一定的规模。有了规模,才能在技术开发、广告宣传等方面集中优势兵力,实现商标成长的集约化。分散使用财力和精力,难以形成有竞争力的国际商标。这是1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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