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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商标已申请注册现在,保护您的权利,您的商标应该有特点而不是平庸(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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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商标已申请注册现在,保护您的权利

获得申请注册商标是一项巨大的成就,标志着漫长而又有时困难的申请过程的结束。可是,尽管令人满意,但注册商标只是您不断努力保护商标和品牌的1个里程碑。现在,您必须捍卫和维护自己的声誉。并且(与许多人的期望相反),责任在您身上,而不是商标局。保护您的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做的三件事。1.使用您的商标商标权来自于在商业中使用您的商标,而不是申请注册商标。实际上,尽管您能够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来“保留”您的商标,但除非您正在积极使用它,否则您实际上无法获得注册商标商标。这代表着维护您的保护的第1步是继续使用您的商标。实际上,在注册商标5年后,您必须向PTO提交一份持续使用的誓章,以保留您的商标。您的联邦注册商标也使您有权在商标旁边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符号?。(相反,符号?仅标明您拥有普通法商标权。)?通知公众您的申请注册商标权,并且能够阻止人们无意间侵犯您的商标。您可能必须更新徽标,网站,产品包装,标签和促销资料,以包含申请注册商标符号。2.维护您的商标只要您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在头5年之后,八年之后以及每十年之后提交维护文件,商标就能够无限期地使用。假如您不提交所需的文件,您将失去联邦申请注册。在您申请注册日期的第5至6周年之间,您必须根据联邦商标法第8条提交使用和/或可免责使用声明。第8节声明是宣誓声明,表明您仍在将商标用于申请注册中列出的商品和服务,或解释为何不使用它。您的申请注册日期的第九和第十周年之间,你必须提交另一段8报关使用,再加上1个第9条中的续期申请商标行为。此后每十年,将有另一份第8节使用声明和第9节更新申请。假如您错过了这些截止日期,您仍然能够在六个月的宽限期内提交文件,可是之后您的商标将过期或被取消。假如发生这种情况,您仍然能够使用您的商标,可是假如不从头开始重新进行申请注册过程,就无法获得联邦商标保护。3.监控并加强您的商标假如其他企业开始使用您的商标,而您对此不做任何事情,则可能会失去商标权。“自动扶梯”和“拉链”曾经是申请注册商标,但由于商标所有者没有管理和行使其权利,这些词语不再具有商标保护。执法代表着要注意两件事:使用与您相似的商标的企业,以及在USPTO提交的申请中申请注册的相似商标。相似的商标可能使公众感到困惑并损害您的品牌,由于它们看起来或听起来像您的商标,并可能用于相关类型的产品或服务。您能够自己监视商标注册申请,可是许多商标所有者发现更容易聘请监视服务来搜索申请并标记潜在的相似申请。假如您认为假如申请注册商标会损害您的业务,则能够反对该申请。这通常必须律师的协助。并非每个人都申请注册自己的商标,并且企业可能仅通过使用商标就能够获得一些商标权。您可能会通过口口相传,社交媒体或简单的Internet搜索来查找与您的公司或产品名称类似的潜在侵权商标。律师能够就采取的步骤向您提供建议,包含发送“终止和终止”信或谈判许可或其他协议。关于商标强制执行要记住的最重要的一点是要积极主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并不参与执法,因此,假如您发现潜在的侵权使用,则应由您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后,请记住,美国商标注册申请仅在美国为您提供保护。作为美国商标持有人,您具有根据《马德里条约》在其他国家/地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合法权利。假如您未能及时执行此操作,则可能会发现竞争对手在另1个国家拥有您的品牌和商标,而您对此无能为力。申请注册商标是提高品牌价值的重要资产。可是要保持此价值,您必须保持商标有效并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

您的商标应该有特点而不是平庸

《什么样的商标具有显著性》讲到商标法要求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可是这是法律上要求的最少标准的显著性。只要商标不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不至于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就满足了商标法的要求。实际中,甚至有的经营者故意选用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搭名牌的便车,这样不仅很难创出自己的品牌,并且还会面临侵权指控的危险;即使在申请注册过程中也会面临申请注册异议,申请注册后还可能会被撤销,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上的损失。真正明智的做法是在满足商标法要求的基础上,尽量凸显自己商标的显著特征,创造商标的个性。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市场上的商标大多是花鸟虫鱼,亭台楼阁,一成不变,平庸无奇,单调沉闷,缺乏生气。而现代商标则趋向于使用独创性的标志,即使标志本身不具有创造性,也要在形式设计或使用环节上融入独创性的因素。当乔治伊土曼经过刻苦钻研发明的小型口袋式照相机问世后,他曾为给它1个合适的商标而煞费苦心。一天夜里,当他仰望星空,天空中明亮的天狼星把他的思维带到了童年,使他想起了给他讲述天狼星故事的母亲,于是他顿生灵感,创造了1个以他母亲名字的第1个字母开头的词——KODAK。这个词在以前从未被人类使用过,纯粹是伊士曼个人思想的独创;它也没有任何的词义,不会让人产生任何联想。理论上将这种商标称之为“臆造商标”。臆造商标不是选自现有的词汇,而是由杜撰的词汇构成的无特定字面含义的商标,经过使用后最能(有时可能是“只能”)与它所标示的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络,因而是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最强的商标。并且由于它是臆造的,不会与任何商品或服务发生联络,因此在所有商品上都具有显著性。另一种商标是任意商标。任意商标是利用现有词汇构成的,但其字面含义与标示的商品或服务属性没有关联的商标。这种商标受其字面含义影响,显著性弱于臆造商标。例如用“苹果”作为电脑或服装的商标,以“老爷车”标示服装等。这些商标从其标志本身而言不具有什么特色,可是其使用方式却使其化腐朽为神奇,具有了强烈的显著性。任意商标的标志适用于特定范围,如“苹果”能够作为电脑或服装的商标,但不能用于标示“苹果”这种商品,由于这时,“苹果”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就起不到区别作用了。较之任意商标,暗示商标的显著性更弱。暗示商标,是由间接暗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非叙述性标志构成的。一些企业喜欢使用暗示性商标,这样能够向消费者传达商品服务优良的信息,可是它的可识别性很弱,不利于商标长远的发展(当然,这并不是绝对的)。“娃哈哈”儿童食品商标即是暗示商标(“娃哈哈”商标现在使用的范围很广,但最初是用于标示儿童食品的);“娃”指明了其商品针对的对象是儿童,与标明“笑”的“哈哈”连用,暗示其质量优良,让儿童笑开怀。叙述商标是被认为没有显著性的商标,它由直接标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标志构成。如标示计算机键盘的“104键”、标示寻呼机的“EASYCALL”即属此类。这种商标由于直接描述了商品或服务的特点,消费者往往不将其作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而不具备商标法上的显著性。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1条,叙述商标未取得显著性前不能获得申请注册(可是能够使用);臆造商标、任意商标、暗示商标是能够获得申请注册的。必须指出的是商标的显著性有固有的显著性与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分别。固有显著性指商标本身就内在具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出处的作用。臆造商标、任意商标、暗示商标具有强度不同的固有显著性。所谓的获得显著性是指1个商标虽本身没有显著性,不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但经过某经营者长期使用后,使消费者在观念上建立了该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联络,而具有的显著性。如“五粮液”商标,它本身是标明此酒是用五种粮食酿制而成,可是随着它的长期使用,由于该酒品质优良,使其与特定的生产者联络在一起,产生了强烈的显著性。上文提到的“娃哈哈”商标是由于使用而增强了自己的显著性。此处讲选择显著性强的商标,是从标志本身讲的,即着眼于固有显著性。叙述商标因使用而获得显著性后,能够获得申请注册。可是在未申请注册前,因无商标专用权,这种商标处于一种很不安全的状态。因此,建议经营者尽量使用臆造商标、任意商标,少用暗示商标,无需叙述商标。当然使用臆造商标在开创市场之初,由于无人知道其含义,并不十分有利,必须大力宣传,可是却有利于商标的长远发展,创立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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