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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地区商标的相同或近似的具体认定,其他国家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处罚(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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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地区商标的相同或近似的具体认定,其他国家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处罚(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其他国家地区商标的相同或近似的具体认定

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的问题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商标方面的规定被公认为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就商标近似而言:“商标图样之近似,以具有普通知识经验之一般商品购买人,于购买时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有无混同误认之虞判断之。”台湾地区审查标准进1步明确,所谓商标图样近似,是指两个商标给予具有普通知识经验之商品相关购买人的印象相近,虽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仍误认商品有来自同一来源之虞,或虽知商品来源不同,但有联想其来源间有所关系之虞者而言。但仅就图样比较认为近似,已为一般购买人所熟知的商标,而不致产生混同误认之虞者,非属近似商标。各国在判定商标近似的情况各不相同,英国特别强调商标中某一部分的显著性。假如某一商标出现了与在先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两个商标之间进行纯比较,只要在后商标出现了在先商标的显著成分,就判定为近似。德国则更愿意从整体上看待商标的构成,更注意整体比较的原则。法国的标准是看商标的整体是否不可分割。所谓整体不可分割是指两个以上字词构成的复合商标已结合为1个紧密的整体,具有了新的含义。对于这种商标,观察时应以整体或主要部分为准,不能随意分离比较,尤其不能单独以在后商标中有一部分与在先商标近似就认为整体近似。在中国,商标的相同或近似还涉及到外文商标,特别是我国新《商标法》容许字母作申请注册商标的要素之后,用拼音或拼音的缩写申请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判断会更加具体。对外文商标来讲,区分为有含义的商标和无含义的商标两种,有含义的商标般保护其含义,其他商标原则上不得与该外文商标的含义相同或近似。但保护的范围以该含义为一般公众或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限。假如该含义必须借助工具书才能发现,不在保护范围之列。无含义的外文商标又分为两种情况:有固定汉字音译和无固定汉字音译。有固定汉字音译的,不得与该汉字音译相同或近似,如SONY(索尼)、KODAK(柯达)等。这类商标一般申请注册时外文、中文同时申请注册。但不排除一些外文商标其知名度有限,仅申请注册外文而未及时申请注册对应中文的情况,一旦在中国市场产生了影响,别人利用对应中文进行仿冒极有可能。1999年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日立万胜株式会社的请求,撤销了深圳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软磁盘和电池上申请注册的“万胜”商标,就属于这种情况。日立万胜1980年在中国申请注册MAXELL”商标,当时并未申请注册“万胜”汉字商标,但日立万胜于1981年确立了“万胜”汉字商标,同“MAXEL”商标一同宣传使用,并于1982年、1983年和1986年分别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申请注册了“万胜”商标。“万胜”在中国大陆的广告最早于1984年,从1984年到1990年,日立“万胜”在多种形式广告中宣传,因此,中国的经销商和消费者通常将“MAXELL”称为“万胜”。而深圳华源电子实业公司在被许可使用在中国申请注册的“万胜”商标后,又不断仿冒日立万胜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竟争,“万胜”商标最终判归日立万胜所有。在该案中,最关键的因素在于“MAXELL”是否将“万胜”确立为对应中文,并广为公众所知悉。假如“MAXELL”在中国的中文音译还未固定为“万胜”,就很难获得保护。无固定汉字音译的,则只能禁止与外文拼写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与外文读音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在禁止之列。如“KAO”,该商标在中国使用的对应汉字为“花王”,从来未使用KAO的任何音译,该商标显然不能排斥与其发音相同或近似的汉字如考、靠、稿、栲、拷、铐等汉字的申请注册。并且,音译还可能涉及到地方方言。由于我国商标实行国家统一申请注册制度,音译应以标准的普通话发音为准,也就是以我国标准的字典的发音为准,不能任意扩大到各种地方方言发音。如:“HOLLYWOOD”(好莱坞),广东话可翻译为“荷里活”。对于中国人而言,“荷里活”显然不会同“HOLLYWOOD”(好莱坞)发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不能将“荷里活”认为与“HOLLYWOOD”(好莱坞)近似,否则,商标的权利也未免过于绝对垄断,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精神不相容。

其他国家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处罚

对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在商标法中把它置于重要的地位。因此特别规定了什么叫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法律对其所进行的保护,以保障商标专用权人正常地行使自己的专用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什么叫侵权行为呢?日本商标法规定,下列行为视为对商标权或专用使用权的侵权行为:①在指定商品上使用与申请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或在与指定商品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②为了转让或交付,而持有在指定商品或类似的商品或其商品的包装上附以申请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之物品;③为了要在指定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而持有标明申请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之物品;④为了绠别人在指定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进行转让、交付或为转让、交付面持有标明申请注册商标或类似商品之物品;⑤为了在指定商品或类似商品上自己使用或使别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而制造或输入标明申请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之物品;⑥只是为了制造者标明申请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的商品,而以制造、转让、交付或输入所需用的物品为业的。南斯拉夫商标法规定,只要在经济活动中非法使用商标或仿造商标均视为侵害商标权。凡是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其侵害。目本商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标权人或专用权人对侵犯或有可能侵犯自己的商标权或专用权的人,能够请求其停止或预防这种侵犯。能够要求废弃构成侵权行为的物品,撤销供侵权行为所用的设备或为其他预防侵权的必要行为请求排除侵权时,许多国家规定,被侵权人能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的国家规定还能够提起刑事诉讼。菲律宾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侵权诉讼及损害赔偿问题。认为凡是有权独家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或商号的任何个人,在民事诉讼中,能够向侵害其权利的任何人收取不道德行为的侵权费,所收侵权费的范围是原告在被告未侵害其权利时,获得的合理利润,或是被告从侵害他的权利中实际获得的利润,假如侵权费的范围不能合理地明确,那么能够按照被告在有关侵害原告权利的商标或商号的服务价值上得的销售总额,判给合理的侵权费。假如证明在公众中引起误解,根据原告被欺骗的实际程度,侵权费能够加倍。前且还规定了沄院的权利,凡是根据菲律宾商标法规定对侵犯申请注册人的权利而提起的任何诉讼中,法院有权命令被告把申请注册商标的所有标签、标志、印刷品、包装、包装纸、容器和广告或任何一种复制品、仿造品、影印件或外观相似的模仿件和制造这些复制品、仿造品、影印件和模仿件的金属牌子、模子、模型以及方法,全部交出并销毁。美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人未经申请注册人同意而有下列行为者,经申请注册人提出民事诉讼后,应负赔偿责任:(一)在其商品或服务的商业经营上,如销售、经销、批发或广告上使用复制、伪造、抄袭或仿冒一项已申请注册商标,可能引起混淆、讹误或欺骗者;或(二)复制、伪造、抄袭、仿冒已申请注册商标,并在其商品或服务的商业经营上,如销售、经销、批发或广告上使用复制、伪造、抄袭或仿冒的商标于其标签、符号、印刷、包装、包皮、容器或广告上,可能引起混淆、讹误或欺骗者:但根据本条第二项,如此种模仿行为并无制造混淆、讹误或欺骗的意图,则申请注册人无权获得赔偿或利益。有些国家商标法对被侵权人的保护,既适用民事诉讼,又适用于刑事诉讼,并且规定了严厉的惩罚。例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一)凡在营业中,在商品或其包装或包皮上,或在广告、价目表、业务函件、说明书、发票等类似文件上,不法使用依本法应予保护的商标,或将此种具有违法标志的商品投入市场或出售的,受害人可请求停止此种行为。(二)故意或过失为以上行为的,应负责赔偿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损害。(三)故意为以上行为的,对行为人处以罚金或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法国对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一般为没收产品、赔偿损失、罚金及处以3个月至3年的有期徒刑。日本商标法规定,对侵害商标权或专用使用权者,判处5年以下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假如以欺诈行为进行注册商标、防御注册商标、商标权或基于防御注册商标的权利在有效期限的继续申请注册者或受到审判者,处3年以下徒刑或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阿根廷法律规定,凡是仿造别人的商标、伪造商标、使用仿造或伪造的商标,故意粘用属于别人的商标或仿造的商标、故意贩卖伪造的商标或商标未得所有人同意出售其商标的,都属侵害商标权,处以20至500比索罚金及1个月至1年的监禁,并且不得以罚金代替徒刑,累犯者还要加倍处罚。印度商标法规定,对虚报登记项或伪造商标底簿内记载的复本,处2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或两者并科。伊朗、黎巴嫩、叙利亚、突尼斯、比利时、西班牙、匈牙利等国都规定了对违法者处以罚金、监禁等刑罚。可见,各国对侵害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以及违法者,都规定了民事或刑事的保护方法。值得指出的是,许多国家对违法的处理,不仅直接依据商标法令,还可援用民法、刑法以及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管怎样,都对违反商标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适当的处理,不让违法者逍遥法外,任其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目前,国际上假冒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问题也十分严重。据联邦德国《时代》周报第十三期刊载《经济犯罪剽窃商标者的巨额生意》一文中指出,现在剽窃之风极盛,骗人的仿造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工业,其销售额的增长1年比1年高,巴黎国际贸易商会估计,销售额每一年达7百亿至1800亿美元。文章还指出,受害的主要是高雅时尚用品的供货者,大的女式时装公司、香水制造商以及贵重的珠宝和手表制造商、音像生意深受冒牌之害,1984年靠转录磁带赚的钱达15亿美元。全球有200万只冒牌的卡蒂埃牌手表,法国服装业协会估计,由冒牌所造成的损失达10亿马克之多,如此等等,情况十分严重。欧洲和美洲对此釆取了一种强硬手法,对伪造别的公司产品的人判最高为5年的徒刑和最少为25万美元的罚款,对搞伪造的企业罚款可高到100万美元英国在1985年举办了冒牌商品展览会,展出的冒牌货除成衣外,还有汽车零件、门的把手、手套、音乐磁带、家具、电器产晶、金属制品及酒类。最引人注目的是杜松子酒和成土忌酒的冒牌货,这些酒的种类和商标与正牌酒完全相同,可见,仿冒者的狡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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