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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文物照片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平时听的音乐有音乐版权吗人人应该懂的一点音乐版权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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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文物照片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平时听的音乐有音乐版权吗人人应该懂的一点音乐版权知识

平面文物照片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平面文物照片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版权保护,版权申请

中央美术学院尹琦瑜

原标题:平面文物照片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今年4月,一则“翻拍孔子画像的照片版权归谁纠纷引发网络热议。原告方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全景视觉)诉称,其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图片库》著作权,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中国图片库》内有一幅孔子画像的摄影图片。被告方广州蓝海豚游船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新浪微博账号中使用了该图片作为配图,侵犯了全景视觉的版权。对于此案,法院判定,涉案照片采取正面平视的角度,力求再现原作,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故驳回全景视觉的所有诉讼请求。这一案例引发业界思考:对博物馆内已经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平面文物进行拍摄所形成的照片,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中外判例可参考

在美国1999年 Bridgeman Art Library v. Corel (布里奇曼艺术图书馆诉科亿)一案中,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将文物摄影视为一种衍生作品,即仅有在作者本身的技巧、判断和劳力能够以另一种方式转化的情况下,这类衍生作品才能够受到版权保护。如主旨在于原样复制,则这类摄影很难被认为“具有创造性,而只是“事实的呈现。据此,法院判定,平面文物摄影因缺乏相应的独创性而不具有可版权性。该案虽为地方法院判决,但已被众多法院援引。

在德国,由于学界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较为严格,因此,在平面文物摄影的版权问题上也存在着诸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分辨率、颜色深度、亮度、对比等与别人不同的选择,即为创作空间,尤其是书画摄影,有些仅能看见其内容,有些则可让资料、符号得以被分析,故而除照片的翻拍不给予保护外,其余的依情形可受著作权或邻接权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相纸、底片、光源的选择仅是摄影技术而非创造性给付,忠实拍摄欠缺创作空间,故不受著作权但可受邻接权保护。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忠于原著同个人创作是互斥的,故既不受著作权也不受邻接权保护。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暂未对平面文物摄影的版权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但有一相关案例可供参照。2016年,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声称,北京故宫博物院出版的《故宫画谱:山水卷&midDOT;山石》中收录的《溪山行旅图》《早春图》和《富春山居图》3幅藏品照片,系未经台北故宫博物院授权,自行扫描其出版物所获,并欲以侵犯台北故宫博物院著作权为由向北京故宫博物院提起诉讼。尽管最终未能形成诉讼,但至少能够反映出,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平面文物摄影的版权问题,成为了博物馆在顺应现代数字化发展潮流中所面临的真实存在且无法避免的重要难题。

图片性质需分析

想要探究平面文物摄影图片是否具有版权,可尝试从其性质上进行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摄影作品作了如下定义: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资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通常而言,摄影作品中所呈现的对象都是现实世界中客观存在的,而摄影作品的独创性更多地体现在拍摄者在对这些客观存在进行拍摄时,能够有选择地对构图、光线、角度等因素进行处理,以及在后期制作时,能够通过摄影作品传达出一定的思想情感。由此观之,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至少应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拍摄者在拍摄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其二,作品能够反映出拍摄者的个人情感。

拍摄者在拍摄时所付出的“劳动,并不仅仅指为了达到最佳拍摄效果而做出的对画面内容的取舍、光线明暗的调节和拍摄角度的选取等“体力劳动,还应包含拍摄者的“脑力劳动,即拍摄者个人在对拍摄主题的理解与判断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创作构思。正是基于这种设计构思,拍摄者才会对光线、角度等因素进行设置与调整,力求能够通过对照片的处理更好地展现出拍摄者想要表达的精神内涵。也正是这种“脑力劳动的付出,才使得摄影作品最大程度地承载与传达了拍摄者的情感意图。拍摄时所付出的“劳动促进了情感的表达,情感表达的需求激励拍摄者付出相应的“劳动,在某种程度上,两者相辅相成。

具体到平面文物摄影,拍摄者在对平面文物如书画类作品进行拍摄时,尽管会对拍摄角度及光线有细微的调整,这一点的确符合“体力劳动的要求,可是,这种调整并不是为了展现拍摄者的“个性,而是为了确保被摄对象不失真,原原本本地反映该文物原貌,属于一种“纯粹复制影像的行为。从拍摄结果来看,经拍摄所形成的文物图片往往构图朴素、文物图案清晰写实且占据大部分画面,其实用功能已经远远超出了审美功能,这种精细还原的实用性要求也使得平面文物摄影图片很难展现出拍摄者的个性化创造。从拍摄条件来看,平面文物本身的二维性与静态属性,导致其在被拍摄时既无法像立体物通常借助不同的角度展现出不同的形态,也无法像动态物通常表现出不同的姿态与表情,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平面文物摄影“创作的可发挥空间。综上所述,受精细还原目的、实用性要求与文物自身性质的限制,对平面文物进行拍摄所形成的图片显然也无法传达出拍摄者个人的思想情感。缺乏“脑力劳动与情感流露的摄影图片,自然不享有版权,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衍生开发需重视

既然平面文物摄影不享有版权,那么对博物馆馆藏的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书画作品进行拍摄,是否也成为了一种毫无意义的行为?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博物馆不再满足于受时间与空间限制的传统展览模式,开始尝试通过线上展览的方式向公众展示藏品。这种方式将公众的主观能动性调动至最大化,除了能够随时随地欣赏作品外,公众还能够自行放大藏品图片以查看具体的细节内容,这在传统的实物展览中很难做到,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博物馆馆藏文物的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分歧。因此,对文物进行数字化录入十分必要。

可是,博物馆对馆藏文物进行数字化录入采集并不等同于博物馆能够私自占有所有的数字化影像。博物馆馆藏的大部分书画作品,基本都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博物馆只负有保管与存储的责任。对此类文物进行拍摄所形成的照片,理应以一种合理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让全民共享文物的文化传承价值。例如,台北故宫博物院就向公众免费开放低分辨率的馆藏文物图片以供下载与使用。如需使用高分辨率的图片,只用提出申请,并在使用中标明出处与馆藏地,并未提及授权费用。与其在藏品图片的授权与使用中陷入争议和法律争端,不如主动开放文物影像,使文物所承载的文化价值得以传承。

尽管平面文物摄影图片无法获得版权,但这并不代表着对此类图片进行改造和利用也必然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兴起,单纯的观展已经无法满足公众的文化消费需求,因此,博物馆完全能够借助此类文物图片,进行系列衍生品开发,形成一种依附于文物数字化影像而产生的、具有增值价值的文化创意产品运作机制。台北故宫博物院在这方面的运作堪称典范,不仅与众多企业开展合作推出文创产品,还通过与其他品牌合作,突破“品类范式约束,极大地丰富了产品种类,形成产品差异性。除此之外,通过对文物的信息化采集而形成的在线观展应用软件,也能够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在北京故宫博物院自行开发的两款应用软件“故宫展览与“每日故宫中,“故宫展览不仅能够展示当期展览的单幅文物图片,还提供360度展览全景,公众足不出户便可一览展览全貌。“每日故宫则是每日呈现一副高清馆藏珍品图片,供公众学习欣赏。基于对文物摄影图片呈现方式的巧妙构思,制作者研制开发出了具有故宫特色的观展应用软件,它是制作者创新与思考后的产物,无疑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单幅的文物摄影图片因缺乏独创性不享有版权,但将这些图片汇编成册所形成的图录等出版物却有可能受到著作权保护。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汇编资料本身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在于汇编者对于汇编资料内容的选择与编排上是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即尽管单幅文物摄影图片无版权,只要这种汇编的成果能够满足独创性要件,便能够汇编作品的名义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样的,在一些临时展览中,基于原始文物图片进行设计与加工后所形成的宣传海报、展览手册和文物表情包等,也是能够凭借其中所蕴含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来获得版权的。

文物凭借其在历史演变中所凝聚的艺术与文化价值而享有不可撼动的地位,这种价值是全人类共享的。博物馆尽管对其馆藏文物以及数字化影像享有所有权,但本着教育与学习职能的实现,博物馆不应对这些影像的使用过分设限,尝试向公众分享馆藏文物图片,更有利于文物自身所蕴含的历史文化价值得以最大化传达与实现。这不仅是顺应社会公众对博物馆资源需求的必然趋势,也是开发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的真正意义。(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平时听的音乐有音乐版权吗人人应该懂的一点音乐版权知识

平时听的音乐有音乐版权吗?人人应该懂的一点音乐版权知识

假如你能确切知道下面问题的答案,那恭喜你,你已经对音乐版权有个初步的了解了。

1:你家楼下的那家咖啡馆天天放的那些爵士乐,必须付版权费吗?

2:我在元旦晚会上翻唱唱了一首周杰伦的七里香,我没和杰伦打过招呼,这算侵权吗?

3:为何网易云杰伦的歌单为何都是灰的?

4:我改编了一首歌,那这首作品的版权应该是我的吧?

5:TM在直播平台上翻唱流行歌,贼好听,粉丝给Ta打赏了10W,这没毛病?

死磕了几天,我会用尽量简洁易懂的语言,让大家在看完后能get到上面问题的答案。

首先我们看看音乐版权都有包含了什么权利?

关于音乐创作者的权利,都写《著作权法》这部法律上面了(有法可依)。主要包含了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权利。

其中,人身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里充分表明了这是我的东西,我能够选择放进抽屉里也能够选择公诸于世,仅有我自己和经过我同意的人才能随意修改,假如有人把我的歌变成小黄歌,我甚至能够告他:你丫违法了知不清楚~~此外这部分权利是不能转让(卖)的,你的作品将永远刻着你的名字,用心创作传颂经典便可流芳百世哇。

财产权则包含了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内容比较多,这里我们只摘了一些重点的权利。顾名思义,这部分权利会和‘钱’有关,其实整个音乐产业很大部分就是围绕这部分权利来展开的,这部分权利是能够转让(卖)的,失效期是你(最后1个创作者)牺牲后的第50年。仅有充分尊重创作者的劳动成果,让创作者获得该有的收益,才能让激励创作更多好作品,这是人类社会的共识。

有了这些权利,我就能够用手机把歌录好,买一堆空CD盘,其次用家里的老刻录机刻好去摆摊了(正版音乐)...正当我沉溺在摆摊发家致富的伟大构想时,有家中介(唱片)公司过来跟我说:“我们家有顶级的录音室,还有唱歌非常好听的漂亮小姐姐,此外我们还有强大的宣传团队,只要你把作品版权卖给我们,我们就先预付你10W块钱,后面假如卖的好,还会按照我7你1的占比分成,你觉得怎么样?”我默默想了一下,好像还是这个比较靠谱一些~

看我有点动心了,这情况下1个家伙说:“小伙子你这歌不错,感觉会火,我跟你明确一下哈,除了卖唱片的钱,下面的赚到的钱也有你的份哇!”

(1)当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播放你的歌的情况下,应当向你支付报酬;

(2)当此外1个superstar在演唱会或者电视节目翻唱你的歌曲,应当向你支付报酬;

(3)当某个电影用到你的歌曲,应当向你支付报酬;

(4)当肯德基在播放你的歌曲时,应当向你支付报酬;

(5)当KTV里的歌单列表里面有你的歌时,应当向你支付报酬;

(6)当此外音乐人改编了你的歌,并放到了他的专辑里面,应当向你支付报酬;

我擦,感觉写几首歌就能实现财务自由了,果然音乐人闷#4大财啊~正当我沉浸在自己走在无比正确的人生道路上时,骨骼惊奇的我嗅到到了商业漏洞,我家楼下的咖啡厅每天放那么多歌,并且每几天就换一批,这么多歌,难道要他们跟这么多不同的唱片公司联络吗?并且全国海量的咖啡厅,难道这些唱片公司要成立1个超大规模的客服团队和律师团队来对接这些业务?显然是亏本买卖啊~我提出了我的疑问。

“是这样子的,我们会把歌曲的版权交给1个集中管理音乐版权的机构,在中国叫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它是1个非盈利型组织,它承诺会给我们处理好这些焦头烂额的事情,替我们把钱收过来,其次我们只必须给他付一点服务费就能够了。”他们回答道。

噢,那这样说我就明白了,原来还有个这样的机构来代理管理所有的音乐版权,这样大家就能够直接去联络这家机构就好了,这个机构也会负责监控和统计歌曲的使用情况,算好歌曲使用者应该付的钱和版权所有者应得的利益,这样对于使用者和版权所有者而言都是好事情啊。

这里简单介绍一下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它的主要职责是协助音乐人和唱片公司获得版权收入,并且要对任何对音乐使用有需求的人和机构都能平等获得授权许可,任何人或机构都能够加入和退出著作权管理组织,并且要受专门机构监督,它能够收取合理的费用于维持运行,但不能利用这个用于捞钱!

好像到这里故事应该结束了,在欧美国家差不多就这样了,在版权集中管理机构运行良好的情况下,不仅很好维护和平衡了各方的利益,也让作品得到了更广泛的传播。不论对于音乐创作者、唱片公司还是要用到音乐的商业机构,这是个三方共赢的结果。

可是国内的情况比较特殊,中国音乐著作协会,作为国内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却没能真正尽到它应有的职能,原因我们就不去具体分析了。在网络音乐平台时代,让许多音乐公司和音乐人宁愿维权困难,也不愿意把版权交给它来代理,而是选择直接绕过中音著协直接把版权授给音乐平台,据悉,腾讯音乐的版权曲库占据了中国总曲库的90%,已然成为了中国实际意义上的音乐版权管理组织。

2015年7月初,国家版权局责令所有网络音乐服务商下架全部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音乐正版化正式拉开了序幕,同时各大在线音乐服务商的版权争夺战也就此展开,由于集体版权管理组织的功能缺失,一度出现了版权垄断的情形,其中进场比较晚的网易云音乐就比较吃亏了,许多歌曲都没办法播放了,尽管后面版权局再次出手来缓和这场恶性竞争,但只是暂告一段落,目前为止周董和部分重要音乐人的歌还是没有办法在网易云听到,每隔几年版权就会到期,版权之争,还没有结束...

18年年初,腾讯视频和哇唧唧哇联合举办的《明日之子》综艺节目上,毛不易和此外一名选手先后翻唱了民谣歌手李志的作品,但都没有付版权费或取得创作者的同意,李志决定人肉微博维权,事件不断发酵,最终对簿公堂,历经7个月时间的诉讼,几经艰辛,李志终于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在明显有侵权事实的情况下,还必须创作者本人依靠自身的力量来维权,这对1个泱泱文化大国身份有失偏颇啊,这背后除了公众版权意识的薄弱,是否还和集体版权管理组织的管理不力有关呢?

独秀你好,那我最近改编了一首《我们都一样》,我可是花了七七四十九天闭关完成的,我的劳动成果毋庸置疑吧?

这位童鞋你别激动,《著作权》里面有提到: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你看,这个还是非常尊重你的劳动成果的,可是,你也要先获得原创作者的同意哇,要不然就侵犯了人家的著作权了。

独秀你好,听了这些,我都不敢唱歌了,好像动不动就会违法,我就一普通人,也没办法联络上这些大咖们呀...那到底什么情况下我才能愉快地合法歌唱?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契约,它的条例应该是要符合我们的共识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无需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的法定情形,个人唱唱歌毫无疑问是没问题的,我们重点来关注一下跟大家关系比较大的一条: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有了这条,你以后就能够放心在学校的元旦晚会上放声高歌了~其实总的原则应该就是:只要你没有用于捞钱,那么就放心使用吧。

因此亲爱的音乐主播们,你们觉得自己有侵犯了音乐原创人的版权吗?

关于音乐版权,还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目前国内的音乐人仅靠版权生存似乎还是天方夜谭。在仅有少数几家独大的互联网音乐平台背景下,对音乐人是利好还是利空?区块链这些新技术又会对音乐产业带来什么样的变革?我们尝试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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