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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知名度的价值,品牌知名度能够作为商标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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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知名度的价值,品牌知名度能够作为商标使用证据

品牌知名度的价值

1)有利于品牌联想品牌的内涵是经过多次传播累积而成的、逐渐在消费者心目中产生深刻的印象。这种印象时间长了就会形成品牌联想,将品牌以及相应的事实和情感联络在一起。因此说品牌知名度是产生品牌联想的基础。2)由熟悉引发安全感与好感人们总是喜欢与自己熟悉的人打交道,购买产品时也总是喜欢买自己熟悉的产品。人们总是在习惯中进行选择和行动,对于任何改变都会比较谨慎,对于不清楚或者不熟悉的产品会有恐惧感。品牌知名度广告能使消费者在他们习惯性熟悉的品牌中找到安全感,特别是在诚信度较低的社会环境中越是如此。熟悉代表着拉近距离、贴近关系,更容易引发好感,从而带动产品的销售。3)暗示某种承诺较高的品牌知名度给人以大品牌的印象和有实力有品质的形象。这在耐用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与人们健康有关的消费品市场中尤为重要。面对有着较高知名度的品牌,人们通常会认为得到了销售者的某些承诺,如,该公司的广告投资如此大,必然有较强的实力,会长期经营下去;该品牌付出如此多的代价,毫无疑问会保证品质,不会砸自己的牌子;该品牌用户许多,让人放心;该品牌铺货很好,货源充足。这样的承诺源于消费者的推测,并不是建立在对品牌具体事实的充分了解基础上的。可是这些推测使得品牌知名度发挥了向消费者暗示某种承诺的效果。4)成为被选购对象之一知名度高、成为消费者购买产品时主要考虑的对象之一,是销售成功与否的关键。各种研究表明,仅有成为消费者的未提示知名度品牌的目录群中的1个,才有被消费者购买的机会。要想进入这个目录群,必须有较高的知名度,知名度太低的品牌是不可能进入这个目录群的。正是由于品牌知名度有这么多的好处,因此众多厂商投巨资提升其品牌知名度。为了尽快成为高知名度的品牌,各种广告铺天盖地,各种宣传和促销手段层出不穷。

品牌知名度能够作为商标使用证据

真实使用、意图使用、形式使用的三形态并不是一视同仁地适用于商标法的各个场合。日本的观点与我国的少数学者至少业已认为应当将商标效力维持的使用与侵犯商标权中的使用方式区别开来,其理由在于商标效力维持的使用中,为避免无使用形式的申请注册商标给别人商标选择自由带来较大妨碍,对使用作出严格解释,而侵权场合的使用,被侵害的通常实业已积聚了商标权人的市场信用的商标,为保护商标权人品牌知名度之周全,对使用作宽松解释。该学者从品牌知名度与商标的机能出发解释个中区别,实乃切中要害,不足之处在于未能以品牌知名度一以贯之,商标效力维持中使用的严格性同源于品牌知名度,即无使用无品牌知名度,亦无保护。品牌知名度是商标质的规定性。商标权取得中的使用决于品牌知名度创造之目的,商标权维持中的使用决于品牌知名度积累,侵权中的使用决于品牌知名度保护或者不正当利用之禁止。从品牌知名度角度切入,商标使用三形态在商标权取得、维持以及侵犯上,应当有不同适用余地。商标权取得几乎通采形式主义,申请注册要求中的商标使用能够包含意图使用与真实使用,不必严格限定于真实使用,此为鼓励品牌知名度创造之谓。无论是采用申请注册主义的国家还是使用主义的国家,商标的意图使用或者商标注册申请时指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均是商标使用值得保护的一些证据。商标权维持则为保持商标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已经创立品牌知名度者应当保持这种权利;反之,在一定的宽限期内,如3年或者5年,无建立品牌知名度之努力,则不能维持商标权利效力,应得以撤销。因此,能够建立品牌知名度的维持商标权的使用形态只能是真实使用。从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意见》)的规定看,我国法院对于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申请注册商标予以撤销时,也是以是否实际使用为判断标准的。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别人使用以以及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能够视为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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