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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地理标志商标与成员国保护的废止关系,欧盟地理标志商标与成员国保护的替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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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地理标志商标与成员国保护的废止关系,欧盟地理标志商标与成员国保护的替代关系

欧盟地理标志商标与成员国保护的废止关系

欧盟地理标志商标与成员国保护的废止关系所谓废止关系,是指共同体地理标志商标条例废止了欧盟成员国对地理标志商标的国家保护,地理标志商标只能受到共同体条例的保护。这种处理方式得到了欧洲委员会的明确支持,例如在《2081/92号条例》刚刚颁布之际,欧洲委员会要求“生产商和/或加工商必须确保成员国遵循6个月的期限”(即《2081/92号条例》第17条规定的6个月过渡期),.将所有已经受到合法保护的名称和使用的名称向欧洲委员会通报,以“维持其目前享有的保护并将该保护扩大至共同体整体”。“受到国家保护的名称未在6个月期限内向委员会通报的,以及已经通报但被拒绝申请注册的,其保护将终止”。“未通报的名称后来按照普通程序提出申请注册请求的,在作出申请注册决定以前,该名称处于未受保护之状态。”1)由此能够推论出欧洲委员会的观点:在《2081/92号条例》于1993年7月23日生效之际,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之外,地理标志商标的国家保护均告终止。换言之,共同体地理标志商标条例废止了国家保护,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地理标志商标国家保护能够存续,直至欧洲委员会就该地理标志商标作出申请注册决定。欧洲法院的判例也为欧洲委员会这一立场提供了支持。以“EpoissesdeBourgogne”案为例,“EpoissesdeBourgogne”作为法国奶酪地理标志商标在1991年获得了法国法令的承认和保护,后来又按照《2081/92号条例》第17条规定的简易程序提出了共同体申请注册申请,并于1996年获得申请注册。在“EpoissesdeBourgogne”获得共同体申请注册以前,法国在1995年颁布法令,对1991年法令作了修改,法国政府还要求欧洲委员会对“EpoissesdeBourgogne”产品说明书进行修改。法国有关当局(即SyndicatdeDefensedel'Epoisses和AssociationNationaled'Appellationd'OrigineLaitiereFranqaise)根据1995年法令对奶酪生产商Chiciak和Fol提起了刑事控诉,认为他们非法使用了“Epoisses”名称。Chiciak和Fol承认其产品不符合1995年法令规定的要求,可是坚称使用行为合法,理由是1995年法令违背了《2081/92号条例》。两被告还提出,《2081/92号条例》赋予了欧洲委员会保护原产地名称的独占性权力,成员国在这一领域中的立法都是被禁止的。为此法国受诉法院中止诉讼程序,请求欧洲法院就如下问题作出先决裁决:自《2081/92号条例》生效之日起,成员国是否不再享有变更既有之原产地名称的权力?欧洲法院认为,自《2081/92号条例》生效后,成员国欲更改其根据该条例获得申请注册之原产地名称说明书的,必须遵循条例的程序和制度,成员国不得通过制定国内法来变更根据第17条进行申请注册的原产地名称,也不得再为其提供国家保护因此共同体地理标志商标条例具有废止国家保护的效力。可是对于这一判决也有其他不同理解,例如有的观点认为该案件并未涉及地理标志商标共同体保护与国家保护的关系问题,还有观点认为该案件只是表明法国一旦将“EpoissesdeBourgogne”申请共同体申请注册,即丧失了界定保护对象之范围的权利。总之,到目前为止,欧盟地理标志商标条例与欧盟成员国国内保护的关系仍不明确,欧洲法院在相关判决中对这个问题的立场也含混不清,甚至前后分歧。例如在“EpoissesdeBourgogne”案中欧洲法院似乎支持废止关系之立场;在“Gorgonzola/Cambozola”案中欧洲法院尽管否定了叠加关系,但未对共同体保护与国家保护的关系作出明确表态;在“Warsteiner”案中,欧洲法院赞同替代关系,但在“Budweiser”案中似乎又支持叠加关系。欧洲委员会原先一直支持废止关系,但这一立场后来也有所转变。例如在2005年的《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商标和原产地名称保护建议草案》(即《510/2006号条例》的草案)的解释说明中,欧洲委员会将这一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制度描述为“自愿的共同体保护制度”,这一表述显然与其原先主张的共同体地理标志商标条例导致国家保护被废止的观点相左。一些学者对这一问题提出了批评,认为欧盟对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实施有很大的随意性,现有的地理标志商标体系缺乏逻辑性、清晰性和一致性,使利害关系人只能在臆测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欧盟地理标志商标与成员国保护的替代关系

所谓替代关系,是指仅有在地理标志商标获得了共同体保护的情况下国家保护才终止。换言之,假如某地理标志商标没有提出共同体保护申请,或者提出了申请但没有获得核准,其享有的国家保护仍继续有效;仅有在地理标志商标获得了共同体申请注册的情况下,国家保护才终止。罗兰?克纳克认为“Feta”案的判决表明欧洲法院支持替代关系的观点,即“希腊对‘Feta'名称的国家保护有继续存在的可能性”。可是有的学者指出,在“Feta”案中,欧洲法院撤销了欧洲委员会对“Feta”的申请注册决定,该申请注册决定应视为从未发生,因此法院认为“Feta”名称仍然受原属国希腊的国家保护并未涉及共同体保护和国家保护的关系问题。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能够从“Warsteiner”案中推断出欧洲法院对替代关系的观点持明确支持立场。在此案中,被告作为德国“Warstein”地区的啤酒厂,以“Warsteiner”作为啤酒商标。该厂生产的“Warsteiner”啤酒不具有任何可归因于该地方的质量或特征。1990年被告在距离Warstein40公里的帕德博恩(Paderborn)得到了1个酒厂,并在该厂生产的啤酒上使用“Warsteiner”的标记。原告认为这种使用具有误导性,要求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GesetzgegendenunlauterenWettbew-erb,UWG)第3条发布禁令,制止将“Warsteiner”作为地理来源标记用于帕德博恩出产的啤酒上。德国联邦法院就此案请求欧洲法院就如下问题作出先决裁决:假如产品的特征与地理来源不存在任何联络,《2081/92号条例》是否排斥成员国关于禁止使用误导性地理来源标记之国内法的适用?〔1)欧洲法院的判决认为,在产品特征与地理来源不存在任何联络的情况下,《2081/92号条例》不排斥成员国关于禁止使用误导性地理来源标记之国内法的适用。12〕值得注意的是欧洲法院在判决中声称:“《2081/92号条例》的目的是在共同体境内对其涵盖的地理标志商标实施统一保护。为了使地理标志商标在所有成员国得到保护,该条例规定了共同体申请注册的条件。对于不符合《2081/92号条例》规定的申请注册条件的地理名称,成员国可给予国家保护,该保护受国内法调整并仅在该成员国境内有效。”根据《2081/92号条例》第17条第3款和第5条第5款(即现行《510/2006号条例》第5条第6款)的规定,对于按照普通或简易程序向欧洲委员会提出申请注册申请的地理标志商标,在欧洲委员会作出申请注册决定以前,成员国能够维持原有的国家保护或给予过渡性的国家保护。由此能够推论,根据第17条和第5条第5款提交申请注册申请但不符合申请注册条件的地理标志商标不应丧失保护,更无需说那些未提出申请注册申请的地理标志商标根据欧洲法院的这一论述,地理标志商标仅有获得了共同体保护,国家保护才终止;未获得共同体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仍能够享有国家保护,因此共同体保护与国家保护是替代和补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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