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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欧盟地理标志商标与成员国保护的叠加关系(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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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欧盟地理标志商标与成员国保护的叠加关系(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欧盟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

就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商标而言,截止到2011年12月共有1040个地理标志商标在欧盟获得申请注册。其中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为535个,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商标为505个。地理标志商标在欧盟成员国的分布存在明显南北差异,大多数地理标志商标集中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希腊等南欧国家,北欧和东欧国家获得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数量很少。第三国在欧盟获得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共有9个,分别来自中国(6个)、印度(1个)、塞浦路斯(1个)和哥伦比亚(1个)。意大利、法国、西班牙、葡萄牙、希腊5个南欧国家在欧盟获得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总共为788个,占申请注册总数的3/4,远远超过其他21个欧盟成员国地理标志商标数量的总和。对于地理标志商标在南、北欧分布的不平衡,多数学者将其归因于南、北欧国家法律制度和保护传统的差异。换言之,由于北欧和东欧国家缺乏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传统,其地理标志商标保护远远落后于南欧国家有的学者认为南、北欧地理标志商标分布的不平衡与气候条件有关,即南欧地区的地中海式气候造就了这些国家发达的农业,易于种植和生产各种地方性产品;而北欧地区气候严酷,不宜耕作,更适于生产制成品。2〕也有观点认为是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导致了地理标志商标地域分布的不平衡,这些因素包含监控管理成本、交通基础设施、农业生产方式以及对生产者群体的动员能力。笔者认为,造成南、北欧地理标志商标数量不均衡的首要原因是地理环境因素,即南欧温暖的地中海式气候更适于农业生产,可种植的作物品种较多,同时还能够兼营畜牧业,农业生产具有多样性;北欧和东欧地区气候条件较为严酷,不适于耕种,多以畜牧业为主,农业生产的多样性逊色许多。其次,南欧农业生产的多样性造就了其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历史传统。由于地中海式气候特别适于种植葡萄,南欧各国葡萄酒产业十分发达,为保护其经济利益,葡萄酒生产商强烈要求保护其对地理标志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因此地理标志商标制度首先萌生和成熟于葡萄酒产业,后来逐步扩展适用于烈性酒、奶酪等其他产品。在共同体地理标志商标条例颁布以前,南欧各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地理标志商标制度并确认了数量众多的地理标志商标。北欧和东欧国家缺乏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产业基础,没有形成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历史传统和专门立法,主要通过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假冒诉讼保护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数量亦十分有限。最后,就欧盟农产品贸易格局而言,南欧国家多为农产品生产出口地,北欧为进口和消费地。对于南欧国家而言,地理标志商标的共同体申请注册和保护有利于提高产品竞争力,从而有效维护和扩展其在共同农业市场中的经济利益,因此它们对地理标志商标共同体申请注册表现出了很大的主动性。此外,从产品分布来看,在欧盟获得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最多的产品是水果、蔬菜和谷物(284个地理标志商标),其次是奶酪(198个)、鲜肉(124个)和肉制品(123个)。从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分类来看,地理标志商标产业在欧盟成员国呈专业化和集中化的趋势。例如在获得申请注册的284个水果、蔬菜和谷物地理标志商标中,意大利占94个,西班牙46个、法国40个,希腊37个,葡萄牙25个,这5个国家占据该类产品申请注册总数的90%左右;在198个奶酪地理标志商标中,法国占47个,意大利43个、西班牙26个、希腊21个,这4个国家占奶酪地理标志商标总数的70%左右;在124个鲜肉地理标志商标中,法国占61个,占到该产品总数近一半;在21个啤酒地理标志商标中,属于德国的有10个,而目前获得申请注册的23个矿泉水地理标志商标更是全部来自德国。

欧盟地理标志商标与成员国保护的叠加关系

所谓叠加关系,是指地理标志商标能够同时受到共同体和成员国不同法律体系的保护,这是最为简单直接的一种处理共同体和成员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关系的方式。这种关系模式使当事人能够自由决定采用何种法律来保护其享有利益的地理名称,得到了不少产业组织的青睐。在“Gorgonzola/Cambozola”案中,欧洲法院明确否定了这种关系模式。在此案中,原告认为,假如成员国为原产地名称提供的保护范围大于共同体法律,在该名称获得共同体条例(即《2081/92号条例》)的保护之后,成员国的保护仍然继续有效。欧洲法院认为,按照《2081/92号条例》第17条第3款的规定,成员国只能在地理标志商标获得共同体申请注册以前保留对该标志的国家保护,原告的观点与该规定相分歧。尽管《2081/92号条例》第17条在2003年被废除,但根据现行《510/2006号条例》第5条第6款的规定,欧洲法院的上述论断仍然适用。从另1个角度来看,假如共同体条例被设计成与成员国国内保护并行的体制,《2081/92号条例》和《510/2006号条例》的上述条款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尽管上述判例明确否定了叠加关系,但有学者认为欧洲法院这一立场在“Budweiser”案判决中发生了暧昧的转变。此案原告是捷克“BUDVAR”啤酒生产销售商,被告是安海斯-布希公司(An-heuserBusch)百威(Budweiser)啤酒的销售商,该销售商将百威啤酒进口至奥地利并使用“AmericanBUD”名称销售。本案裁判的1个重要前提事实是:BUD尽管是捷克1个城市名称,但它与本案诉争产品的品质没有关联。欧洲法院认为,共同体地理标志商标条例只保护与特定地理区域有质量联络的名称,对于不符合共同体条例申请注册要求的地理名称,各成员国能够通过国内法提供保护,这种保护仅在成员国境内有效。有学者由此作出推论,认为地理名称只要没有得到共同体条例的保护,即使以该名称命名的产品与原产地具有品质上的联络,仍然能够受到成员国的国家保护假如这种推论成立,就能够认为法院承认地理标志商标的共同体保护与国家保护并存,两者是叠加关系。可是考虑到这一推论与上述《2081/92号条例》和《510/2006号条例》的规定相左,同时也与“Gorgonzola/Cambozola”案判决分歧,再加上地理标志商标的共同体保护与国家保护的关系问题不是此案判决的核心议题,未来适用这一推论的可能性很小。可是笔者认为,这种推论并不能证明欧洲法院认可了地理标志商标共同体保护与国家保护的并行关系,由于欧洲法院在“Budweis-er”案判决中强调仅有在地理标志商标无法满足共同体条例申请注册条件的情况下才适用国家保护,至于在获得了共同体保护之后国家保护是否还存在,此案判决尽管没有给出明确答案,但根据前述“Gorgon-zola/Cambozola”案判决,答案毫无疑问应当是否定的。因此共同体保护与国家保护绝非并列或叠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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