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宁夏银川市资金补贴汇总,宁夏自治区:专利、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50万

  
很多企业对宁夏银川市资金补贴汇总,宁夏自治区:专利、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50万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宁夏银川市资金补贴汇总,宁夏自治区:专利、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50万,希望大家能对宁夏银川市资金补贴汇总,宁夏自治区:专利、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50万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宁夏银川市资金补贴汇总,宁夏自治区:专利、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50万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宁夏银川市资金补贴汇总,宁夏自治区:专利、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50万

宁夏银川市资金补贴汇总

灵武市进1步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用,特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目标

去年至今年,市财政年度支持科技创新资金分别不低于8000万和1亿元;全社会研发(R&D)投入分别达到3.3亿元和4.2亿元,占GDP比重不低于1.16%和1.37%;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分别达到2.5件和2.8件;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贡献率分别达到54%和55%以上;科技研发机构(包含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分别达到26个和30个;科技型企业(包含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及银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国家及自治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分别达到55家和65家。“十三五”期间,科技创新对全市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民生改善的推动作用明显提高。

二、加大引导扶持,推动科技创新全面发展

(一)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科技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以部门审定企业R&D投入统计数据为准,按照通常企业5%、科技型企业8%的标准,对企业年度科技研发经费投入进行后补助,年度补助不超过200万元;规上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的,再给予其新增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250万元补助。所有补助全部计入当年财政投入科技研发费用之中。落实自治区、银川市科技创新券制度,企业1年内在自治区、银川市申领创新券额度的基础上,给予其实际使用创新券额度20%的支持。(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

(二)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补助;首次备案为国家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为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小巨人、自治区科技型小微企业、银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补助。纳规纳限企业、农业规模养殖企业、申请注册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按以上标准补助,其它类型创新主体分别对照相应的奖励类型及标准取整数给予40%的补助。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示范企业、标杆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我市设立法人企业,在项目投产后给予25万元研发资金支持,成立期满1年后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项目投产后即视同首次认定,在给予25万元研发资金支持的同时再给予5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支持。以上所有补助资金原则上企业应用做下1年度的企业科技研发投入。对各单位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科技型小微企业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倍、3倍和2倍计算招商引资到位资金额度。(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税务局)

(三)积极引进和建设各类创新平台。吸引国家级科研机构、“双一流”大学和取得国家级创新平台的大型企业来灵设立分院分所、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等研发和成果转化机构。设立整建制机构给予投资总额1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设立分支机构给予投资总额15%、最高不超过250万元支持。对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来灵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并开展研发活动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更大支持。被新认定为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或创新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我市符合“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有项目”要求的规上企业,组建灵武市级研发机构并经市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级平台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通过的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

(四)建立知识产权奖励制度。支持企业开展发明专利申请,对取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体系认证(贯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取得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正常生产运营企业或实体,每件一次性补助3万元、0.3万元和0.1万元;对取得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非生产运营企业或实体,每件一次性补助1万元、0.15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专利)优势企业、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利)试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

(五)打造多层次“双创”载体。鼓励高校、企业、园区、科研院所在我市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对创建为国家、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获批国家、自治区级企业“双创”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对认定为自治区级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积极引导区外孵化器优秀企业来灵发展,根据落地企业当年运营状况,按每家企业5—25万元给予孵化器奖励。鼓励在区外建立离岸型孵化器,对孵化成果回灵落地转化的,经评估后每个项目给予5—25万元支持。(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六)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在现代纺织、装备制造、新能源、智慧城市、电子信息、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以及环保节能、新媒体、教育医疗、公共安全等社会民生领域实施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全市每一年实施5-10个企业重点科技创新项目,按照其投资额30%,最高100万元,支持企业应用“互联网+”“区块链”“大数据”,推动企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支持企业梳理凝练重大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对获批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对获批自治区、银川市重大重点创新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获批自治区、银川市通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立项资金额度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鼓励科技特派员开展创业创新,对获批自治区、银川市科技特派员创业创新项目的给予项目获批资金额度2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获批国家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技术创新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发改局、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七)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市企业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并经自治区认定的,列入基础条件建设和人才支持计划,按照新增投资额1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支持建立自治区级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获批后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创建国家和自治区级制造业(产业)创新中心,获批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园区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根据进站院士(专家)和博士后人数、年服务时间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经考核验收后给予工作站工作经费支持,其中:每个院士工作站每一年最高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每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一年最高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每个专家服务基地每一年最高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

(八)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企业研发机构参与或主导各类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并已被正式批准发布的,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主导国际标准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参与国际标准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主导国家标准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参与国家标准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主导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参与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主导单位以标准前言中所列的主要起草单位先后顺序为准)。对通过国家标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九)支持企业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通过自主创新研发的新产品、新工艺且当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新工艺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15万元,自治区级新产品、新工艺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企业引进高新技术领域科研成果并获得国家、自治区科技进步成果奖并能实现转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企业每申报成功1个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品并实现产业化,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将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纳入“后补助”范围。对我市企业、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攻关合同,并达到预期成果的,按照实际技术合同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贴支持。(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加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市财政设立50万元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大力培育和引入科技服务机构,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智库等科技服务机构来灵设立分支机构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每个给予5-20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主动对接经国家、自治区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转移、技术培训、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科技型企业培育、创新平台建设、研发费用归集等服务,根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效果,给予企业0.1-3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

(十一)创新金融支持方式。支持我市科技型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机构开展融资、并购活动,着力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实施“引金入灵”计划,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区内外投资机构来灵开展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按照一定占比给予风险补偿。对于开展天使投资的,补贴额度为实际投资损失额的15%,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单家投资机构每一年补贴总额不超过75万元;对于开展创业投资的,补贴额度为实际投资损失额的10%,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家投资机构每一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于申请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企业融资,按照贷款当期基准利率的50%财政给予贴息。(牵头单位:财政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人民银行灵武支行、市融资担保公司)

(十二)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获得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获得自治区对外合作奖的,分别按照奖金额度的30%给予奖励。鼓励在灵武市登记申请注册的企业参加中国创业创新大赛、中国创新挑战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中国农业科技挑战赛、中国科技创业创新人才投融资集训营等活动,对取得银川市级及以上比赛前三名的个人和团队,分别按照大赛奖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对获奖创业创新项目在成果转化、融资担保贷款等方面优先支持。对在国家级、自治区级、银川市级各类大赛中取得第一名或特等奖的,并对宣传灵武、示范带动、产业发展等方面成效突出、影响力较大的企业或实体,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更大支持。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承办具有影响力的创业沙龙、论坛、大赛等创业创新活动,给予实际支出2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人民银行灵武支行、市融资担保公司)

(十三)支持现代农业创新发展。创新科技服务现代农业发展方式,围绕现代农业“五大基地”,规划建设10个农业田园综合体,20个种养殖产业园,每个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支持。争创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区,对获批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农业科技示范区(园区、展示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支持。深化与东部地区交流合作,依托“科技支宁”东西部合作机制,推动现代农业“五大基地”建设负责人与东部地区园区结对共建,引进先进理念、运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开展管理人员挂职和交流学习,取长补短,共谋发展。(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市融资担保公司)

三、强化统筹协调,为科技创新提供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由市科技创新发展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创新驱动战略工作,协调解决科技创新领域相关问题,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部署安排创新工作。科技局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各部门互相支持的会商沟通机制,统筹推进科技创新各项工作。

(十五)强化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建立稳定支持创新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今年设立4000万元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且每一年以30%的占比递增,用于兑现自治区、银川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政策配套资金、本市科技创新奖补政策及实施市本级科技创新项目,助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壮大发展。

(十六)加强科技创新R&D归集工作。建立科技、财政、统计等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有研发能力企业R&D投入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填报企业研发活动统计年报,避免企业R&D投入统计的不报、瞒报、错报、漏报,实现对全社会R&D投入应统尽统,确保全市R&D投入统计的科学、全面和真实。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实现GDP统计与R&D归集统计口径一致,准确反映灵武市科技创新能力。

(十七)强化督导考核。由市科技局围绕财政科技投入比重、全社会R&D投入强度(或规上企业R&D投入强度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科技型企业总量和增幅等指标建立科技创新考核指标体系,对相关部门、园区进行考核赋分。市委、政府督查室要对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定期督查、考核、评估和通报。

(十八)本《意见》自去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意见》中所称企业均指在灵武市申请注册的企业或实体。本意见中所列扶持项目,在自治区、银川市相关政策中必须市本级配套的,按照“标准从高、配套资金与扶持资金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同一家企业同1年度同一项目若无相关规定限制,可同时享受自治区、银川市的相关政策,但不可在灵武市多个部门重复申报享受。企业因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优惠政策资格。

(十九)本《意见》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政策规定执行。本意见出台后《灵武市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灵党发〔2018〕54号)自行废止。

(二十)本《意见》由中共灵武市委员会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灵武市科技局承担。

宁夏自治区:专利、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50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推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6〕4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支持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的政策意见》(宁政发〔2011〕157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实补助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对我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高价值发明专利、中国专利奖获奖项目、马德里申请注册商标、地理标志、驰名商标、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试点)及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给予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择优扶持、总额控制的原则,优先补助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国家及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试点)单位。

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预算资金批复、审核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的预算编制、绩效管理,负责项目单位的统计、审核并提出资金分配计划,负责对拟补助单位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资金拨付。

第五条补助对象收到的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

第六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和补助条件如下:

(一)本办法补助对象为宁夏区内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宁夏区内的其他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或者地理标志第一申请人为补助对象;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为补助对象。

(二)获得补助的授权发明专利应当是自申请日起即为本条第一款所列补助对象的申请,专利申请授权前通过申请权转让其次获得授权的专利,应当是与企事业单位生产领域或研究领域密切相关的专利,1个补助对象名下出现多个技术领域明显不相关的专利,不予补助;专利申请授权后通过专利权转让方式获得的专利不在此专项补助范围内。

(三)补助对象应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良好,被列入违法失信单位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的不能成为补助对象。

(四)相关授权专利、申请注册商标法律状态稳定,无权属和侵权纠纷。

(五)同一项目各级财政资金不予重复补助。

第七条专项资金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一)获得国内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0.5万元。

(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件补助5万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件补助2万元;通过(PCT)以外的其他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件补助3万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件补助1万元。

(三)对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万元的补助。

(四)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件专利补助5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每件专利补助3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件专利补助10万元。

(五)通过马德里体系在欧盟或者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获得申请注册商标的,每件补助1万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申请注册商标的,每件补助0.2万元(比荷卢按1个国家计算)。

(六)作为国内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的地理标志,每件补助10万元;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每件补助50万元。

(七)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每件补助5万元。

(八)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利)示范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利)优势(试点)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被认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九)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且拥有至少1件有效专利和至少1件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十)在财政预算不足时,补助金额在本条规定的补助限额内进行同占比调整。

第八条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补助:

(一)符合第七条第一项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宁夏授权统计数据,审核后予以公示。

(二)符合第七条第一、二、五、六、七、九项的前1年取得的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授权发明专利、马德里体系申请注册商标、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驰名商标、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补助对象,由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限前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三)符合第七条第三、四、八项所列补助对象,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或自治区相关认定文件审核后予以公示。

(四)通过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确认的补助对象名单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按无异议公示结果予以补助。

第九条用于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相关的评审认定、绩效评价、调研培训、分析统计等专项工作经费,从知识产权补助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知识产权补助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负责制定补助资金绩效评审指标体系,组织实施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严禁套取财政资金行为,一经发现,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相关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的审核和资金分配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今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8〕9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