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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了完整的机构和程序来处理商标争议的评定,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商标权保护行政先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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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了完整的机构和程序来处理商标争议的评定,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商标权保护行政先决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了完整的机构和程序来处理商标争议的评定

商标局在处理商标评定时,会根据案情的必须指派3名以上具有丰富经验的审议员出任商标评定委员具体办理。商标权利人请求评定时,必须向商标局呈交请求书。商标局会将当事人呈交的书状抄示对方当事人,给定期限互相答辩,同时也能够发诘问书要求当事人陈述回答。评定委员评议案件实行表决制,需过半数通过才能评决。对评决不服的,能够在评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请求再评定,对再评定结果仍然不服的还能够向商标局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对商标局再评定不服的机关随着政府部门的调整前后有所转变。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为工商部,1930年工商部和农矿部合并,成为实业部。到了抗日战争阶段,实业部又调整为经济部。这些部门为了处理商标行政复议,都专门成立了诉愿审理委员会。由各部的部长指派主席和委员,审理过程也有比较完整的程序,一般必须一半以上委员到场才能开会,到场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才能通过。①除此之外,假如对商标行政复议结果仍然不服,南京国民政府还设立了再复议机关,这点与北洋政府有所不同。行政院即为再复议机关,设置有诉愿审议委员会。行政院的院长会指定该委员会的委员,其中还设置常务委员3人。遇到再复议的案件,一般情况都是由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特别重要的则召开全体委员会审议表决。诉愿不服者,仍然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并无专门的行政诉讼审判机关,直至1932年11月《行政法院组织法》和《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才予以落实。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所有的行政诉讼都由行政法院负责受理和裁判,有关商标的行政诉讼是由行政法院的第一法庭具体承办。和北洋政府阶段的平政院不同,行政法院不再是1个行政机关,而是规范的司法机关,采用诉讼程序办案,其裁决效力和最高法院相同。至此,南京国民政府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商标行政管理和救济体系,促进了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南京国民政府的商标行政管理工作因1932年国民政府西迁至洛阳而有变动。随着战局的转变,商标局曾经短期将办公地点设在上海,后来辗转全国各地办公,直至1936年3月以后,随着政府人事调整,商标局才重新回到南京,原有天津、武汉、青岛和广州的专员办公处被撤销。但不久抗战爆发,商标工作又陷于动荡之中。

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商标权保护行政先决制度

1923年北洋政府《商标法》颁布后,地处广州的国民政府于1925年也公布了自己的《商标条例》,共40条,与北洋政府《商标法》的内容基本相同。《商标条例》规定由当时的广东实业厅主管商标评定的相关工作,假如对评定不服的,还能够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评定程序取消了行政诉讼环节,也没有就同一事实不得再次申请评定的规定。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工商企业之间所发生的商标争议、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受理、评定和评决等各个环节,大部分以192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文内容来操作、审理,《商标条例》失去其效力。可是,对于新政权而言,假如完全照搬旧法,不仅法律效力易起疑议,也无法应对新的复杂局面。当时,由于厂商呈请注册商标和补行注册商标迅速上升,对于当时兼管政府注册商标管理工作的全国申请注册局而言应接不暇。如“这年(1928年)十一月份,经审定的商标有一百七十四件,而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包含补行申请注册商标,竟有九百六十件之多”。在这种背景下,南京国民政府工商部根据当时商标法律专家对《商标法》的修订意见,决定制定新的《商标法》。1929年春,商标局成立商标法研究委员会,开始拟定新的《商标法》草案。1930年2月,《商标法》草案送交工商部初审后,提交给国民政府立法院。立法院召集司法院、工商部、商标局及有关立法委员,对草案所有内容前后进行了三次审议修订,于5月6日获得通过,并由国民政府正式对外公布。这样,新的《商标法》(共40条)宣告诞生。1930年《商标法》和北洋政府的《商标法》相比,无论从商标的使用范围、商标图样使用要求、呈请注册商标的程序、对商标权专用的保护,还是从商标评定、评决等内容来看,都基本相同或相似。从总体上来看,删除的条款较多,而修改或增加的内容比较少。前述1923年《商标法》第36条内容被删除,究其原因,应当是立法院认为商标法尽管是特别法,但刑法以及他法律中已有侵占商标权之处理条文,“自不应重叠订入”。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实践中,南京国民政府都沿用了1923年《商标法》确立的商标评定先置程序。在商标行政管理方面,南京国民政府在1927年12月成立全国申请注册局,直属中央政府,内设总务、司法、申请注册、商矿4科。1928年下半年,在接收北京政府商标局档案后,国民政府决定由专门机构处理注册商标。1928年12月,全国申请注册局改组为工商部商标局,并同时公布了组织条例,规定由商标局管理全国的注册商标事项,并设立申请注册、审议、审核等不同的部门专司其职,同时有权在全国各个重要通商口岸设立办事处。商标局不仅设局长、副局长和员工,还能够选聘专业顾问和法律顾问。1929年11月,原广东省的商标档案也移交商标局,全国商标行政工作至此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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