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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裁定官方法典注解并无版权保护,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产品外观设计是否固有地在商业外观保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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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裁定官方法典注解并无版权保护,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产品外观设计是否固有地在商业外观保护方面

美国最高法裁定官方法典注解并无版权保护

2020年4月2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一起关于版权法和法律开放获取的重要案件(乔治亚州诉非盈利组织public.resourCE.org)作出裁决。该纠纷的焦点是乔治亚州是否拥有乔治亚州官方法典注释(OCGA)的版权。法院裁定该法典属于公共领域,乔治亚州不拥有版权。

该裁决对法律开放获取运动而言是重大的胜利。与法律开放获取运动并行的另1个运动是学术与科学出版物的开放获取。

概要

系争法典是乔治亚州政府颁布的带有注解的制定法的汇编,注解包含对制定法进行解释的法院裁决。出版商律商联讯(LexisNexis)与法律修订委员会签署合同负责法典的汇编工作。

Public.Resource.org由卡尔.马拉姆德(CarlMalamud)发起创建。马拉姆德向来提倡将公共领域的资源(尤其是法律)免费发布在网站上。Public.Resource.org发布了争议法典的副本,乔治亚州对其提起版权侵权诉讼。

最高法院以5比4裁定系争法典没有版权,由于它是以官方身份行事的立法机关的分支机构创设的。官方身份代表的是人民,根据《版权法》对作者身份的规定该作品没有作者。

背景

法律资源的出版一直是项利润丰厚的业务。毕竟律师必须法律开展工作。关于法律出版物的版权侵权案件并不少见。事实上,法院之因此选择基于作者身份对此案作出裁决,是由于19世纪最高法对3起与法院判决出版物有关的案件。记录员负责编辑和发布司法判决工作。许多记录员会对判决加入注解。

这些案件确立了系争案件各方都赞同的规则:

●即使法官声称给予记录员版权,但发布法院案件的记录员对其发布的判决不拥有版权。

●记录员不拥有版权的原因是法官不是任何以官方身份撰写的资料(包含他们的意见和注解)的作者。

●只要注解没有法律效力(例如只是记录员编辑的意见,但不是法官判决的内容),发布法院案件的记录员是其为法院判决编写的注解的作者。

法院的推理

此案棘手之处在于法典修订委员会创建的注解是乔治亚州官方法典的一部分内容。

法院本能够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处理此案。

法院本能够裁定,一旦文本成为法律,该文本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版权都会与其为法律或法律观念这一事实合并。根据版权的合并原则,要么不存在可实施的版权,要么版权不能实施,由于这等同于保护事实或想法。

法院本能够接受乔治亚州的主张,即仅有具有效力的文本没有版权,而作为法典一部分的注解没有法律效力。

法院更偏向于认定法官和立法者以官方身份创作的作品缺乏作者,理由有二:

首先,该规则与19世纪案件的推理一致,至少就此而言,法院想维持先例。

其次,该规则应用起来非常简单。判断作品是否以法官或立法者的官方身份创作比判断什么作品具有法律效力更简单。

当然,也可能存在边缘案例。一些政治家事实上将其个人社交媒体账号作为官方发布渠道。这种情况适用此案的规则。可是,对于70%内容来自个人30%内容来自官方的社交媒体账号又该怎样定义?这可能必须进行文本分析,法院并不希望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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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产品外观设计是否固有地在商业外观保护方面

美国最高法院已授予证明书,以决定产品的外观设计何时“具有固有的独特性”,从而有权根据《兰纳姆法》获得商业外观保护,而没有任何附带含义。沃尔玛公司诉萨莫拉兄弟公司(2次巡回No.99-150,99年10月4日)。商业外观通常被理解为产品以及包装的整体外观,甚至是产品本身的设计和形状。商业服装能够包含诸如尺寸,形状,颜色或颜色组合,纹理或图形的特征??。两个Pesos,Inc.诉TacoCabaqa,Inc.案,505US763,764n.1(1992)。为了根据《兰纳姆法》第43(a)条的规定获得商业侵权的赔偿,原告必须证明以下两个要素:(1)其商业外观是可保护的,由于(a)它“固有地与众不同”,或(b)具有通过在市场上获得“次要含义”来获得独特性,并且(2)其产品与被告的产品之间可能存在混淆。Fun-Damental-TooLtd.诉GemmyIndus。Corp.,111F.3d993,999(2ndCir。1997)。假如商标是任意的,虚构的或暗示性的,则商标固有地具有独特性。CoachLeatherwareCo.诉AnnTaylor,Inc.案,案号933F.2d162(Cir。1991)。本质上与众不同的标记被视为具有原产地标记的功能。相反,次要含义是随着时间的使用而建立的,以使普通购买者将商标与单一来源相关联。沃尔玛商店对第二巡回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该裁决申明沃尔玛侵犯了萨莫拉兄弟公司生产的泡泡纱童装系列的商业外观。1995年,沃尔玛商店公司与Judy-Phillipine公司(“JIP”)签约,生产以沃尔玛“小台阶”商标出售的泡泡纱服装。JIP制作衣服时,复制了16件萨莫拉衣服,其中13件受申请注册版权保护。萨莫拉(Samora)起诉沃尔玛(Wal-Mart)违反《兰纳姆法》(LanhamAct)643规定的商业外观和侵犯版权。陪审团裁定沃尔玛对这两项索赔负责。第二巡回法庭申明,发现由泡泡纱面料和大胆贴花组成的童装系列的“整体外观”可根据《兰纳姆法》予以保护。165楼先生1999)。引起争议的是,服装是否具有“固有的独特性”,由于人们认识到服装在市场上没有获得次要意义。第二巡回法院发现,值得保护的成分的独特组合包含以下用途:大而醒目的贴花;大的衣领,贴花一般都融入衣领中,衣服上有任何口袋;一般没有印刷图像;黑色轮廓;字母数字字符;经常用于童装的三维特征或厚重的装饰物(例如围兜或条纹);和完整的一件式保守机构。”165Fed。Cir。at126。第二巡回法院在萨莫拉兄弟公司的判决与在Knitwaves,Inc.诉LollytoGS,Ltd.诉71F.3d996(1995年第2卷)中的另一判决相反。第二巡回赛拒绝为Knitwaves生产的两件毛衣的“秋天图案”设计提供商业外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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