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美国商标淡化保护的评述,美国商标淡化法院司法实践概况

  
很多企业对美国商标淡化保护的评述,美国商标淡化法院司法实践概况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美国商标淡化保护的评述,美国商标淡化法院司法实践概况,希望大家能对美国商标淡化保护的评述,美国商标淡化法院司法实践概况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美国商标淡化保护的评述,美国商标淡化法院司法实践概况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美国商标淡化保护的评述,美国商标淡化法院司法实践概况

美国商标淡化保护的评述

商标淡化保护是现代商标功能转变的必然结果。商标从其诞生开始,其功能经历了从最初的来源指示,到质量保证,再到广告或者信息传递功能的过程。尽管商标的传统的功能仍在,传统的保护方式也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但普遍认为,在现代社会,商标的来源指示功能只是其基础,现代商标更重要的是质量保证与信息传递功能。商标承载着生产厂家的声誉,但同时其经使用之后也成为具有价值的宣传工具。美国在其商标淡化保护实施过程中,有支持与反对两派,双方都不乏重量级的学者。赞成者如RudolfCallmann教授、WalterDerenberg教授和BeverlyPattishall教授等,反对者如GeorgeMiddleton律师、MiltonHandler教授和McCarthy教授等,都见仁见智,对淡化的理论成熟以及有效实施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反对者对于商标淡化的疑惑有二:一是在理论上,商誉本身的法律定义还存在一些疑惑。二是在实践中,证明商誉的实际损害或者损害的可能性有一定的难度。可是,即使是反对商标淡化立法的人也可能不得不承认,商标淡化所强调的对商誉的保护本身并不为过,由于传统的商标保护理由也根基于此。是否采取商标淡化理论,取决于一国的立法政策。美国的商标立法一直以国家利益保护为重。例如,在普通法中,商标经使用产生的商誉才是其保护的前提和权利的基础,也是美国商标保护法的法理基础。可是,在全球一体化的过程中,为了使本国的商标得到更强的保护,自1988年始,美国在申请注册审查过程中转向真实意图使用原则。这是商标使用主义向注册商标主义的折中,尽管前者法理逻辑更为严谨。同样,由于美国拥有众多的全球驰名商标,美国乐于在TRIPS进程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标准提高到1个新的层次,这是美国推进商标淡化保护的1个不能忽略的历史背景。美国对商标的淡化保护的探索,从1927年Schechter发表论文作为时间的起点,持续了80余年。在2006年TDRA之后,其理论体系的构建基本成熟。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难题。首先是商业外观的淡化保护与版权保护及专利保护之间的界限问题,美国目前还处于探索之中。商业外观的淡化保护所可能导致的违宪审查问题,是其必须面对的难点。其次,是否在TDRA规定的弱化和丑化之外,还存在其他类型的淡化类型?美国的联邦立法进程前后的答案并不一致。最后,TDRA对淡化的定义,表明在淡化的判定过程中,商标的近似性、头脑中的联想以及联想产生的对于商标的负面效果(或者极大可能性)是重要的3个因素,但联想所产生的不同损害的判定仍然是司法面临的巨大难题。美国司法实践就这些难题的探索,可能还必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美国商标淡化法院司法实践概况

(一)法院司法实践概况在第一部州反淡化法制定以前,美国法院即开始了运用淡化理论的探索。1932年“Tiffany”案中,法院引用了谢契特的文章并指出,在后商标使用人不能用其商标将自身与在先商标的良好公众认知相联络,即使它是非竞争商品的生产者。到1947年,在马塞诸塞州发生了另1个重要的淡化案例,原告Bulova钟表公司诉请法院禁止当地的一家公司在鞋上使用“BulovaFineShoes”名称。⑥法院提供了禁令救济并指出,“被告(商标)的使用,即使是在非竞争商品上,也会对原告的声誉造成损害并淡化原告商标的品质”。在淡化理论提出的初期,法院对它表现出了青眼有加的态度,其重要原因在于,传统的混淆理论尚未完成扩张,在解决非竞争商品上的商标纠纷时显得力不从心。此时,淡化理论似乎指出了解决此类纠纷的希望之路。可是,“在首部州反淡化法通过之后,法院对淡化理论的迷恋迅速转变成公开的敌视法院对淡化理论热情减退的原因在于以下三点:(1)随着混淆理论扩张的逐步完成,法院在处理非竞争商品案件时能够直接适用混淆理论,不再束手无策;(2)法院在定义淡化以及淡化造成的损害时遇到了困难;(3)法院担心适用淡化理论可能导致商标权变成类似于专利或版权那样的绝对垄断权。直到1977年,纽约上诉法院在Aed案中批评了法院没有严格执行反淡化法之后,各法院对州反淡化法的态度才有所转变。但总体来看,州反淡化法在法院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截至1996年,依据州反淡化法提供救济的案件总共仅有16件。(二)司法实践中确立的淡化行为类型由于州反淡化法对于淡化的定义过于粗略,法院(包含学者)都在努力寻求淡化究竟是指什么东西,以及什么情况下才能判定在先商标的销售能力被在后商标的使用“逐渐地、难以衡量地”削弱。最终,法院判例及学者达成的共识是,应根据损害形式将淡化分为两类:弱化和玷污。1.弱化(dilutionbyblurring)弱化是指在先商标与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络由于别人在后相同近似商标在不同商品或服务上的大量使用而被“冲淡”。由于弱化与谢契特倡议的淡化理论非常接近,因此也被称为典型的淡化或“传统”的淡化。弱化发生的过程能够简述如下:在后厂商采纳了消费者不必须任何背景就能将其与所有人发生联络的独特商标,并使用在不相关联的商品上。例如,别人将埃克森石油公司于石油上驰名的“Exon”商标使用在钢琴或地毯上。尽管消费者能够认识到这些不同的“Exon”商品相互之间并无关联,可是,越来越多的商品使用“Exon”商标会使消费者难以区分哪个厂家应对特定的“Exon”商品负责因此,“弱化是1个逐渐稀释和冲淡的过程,最初存在的商品与商标之间的唯一联想,由于别人在其他商品上对该商标的使用,会变得越来越模糊,正如蜜蜂蜇人一样,一次虽不会致使人死命,但长此以往,最后就会危及人的生存”。2.玷污(dilutionbytarnishment)玷污又称“评价的淡化”,或者“关于商标质量指示功能”的淡化,是指通过不恰当或者负面的联想对商标的声誉造成损害。在适用州反淡化法过程中法院通常在三种类型的案件中认定存在玷污。其一是,在后商标所使用商品或服务(诸如非法毒品、色情商品等)容易使人产生负面的令人讨厌的联想,损害了在先商标的形象;其二是,在后商标的使用会使在先商标的潜在消费者在心理上对在先商品所使用的商品产生反感,如将别人在先使用于食品上的商标使用在杀虫剂上等;其三是,当在后商标被用于质量低劣的非竞争商品上时,也有法院将其认定为玷污。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