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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商标评估价值计算,美、日两国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经验与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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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商标评估价值计算

1个商标评估价值计算统计是没有所谓的固定值,都是参考和虚拟数值。商标评估的不同目的,决定适用不同的价格标准。以商标的摊销为目的,适用资本重置成本标准,根据商标是自创还是外购两种不同渠道,其重置成本也不同。自创商标包含自创中各种物质消耗和人工费,是商标的制造成本。外购商标的重置成本包含买价和购置费用,包含了商标的创建费用和流通费用。以商标投资和转让为目的的评估适用收益现值标准。

商标评估价值特性:

1、现实性

按这一时点的市场、环境、商标信誉以及预期对资产进行评价;

2、市场性

是指商标评估是以模拟市场为依据,以商标市场和本金市场为参照系,对商标价格属性做重新描述;商标的评估结果的有效性按市场标准检验;

3、预测性

是指商标在未来时空的潜能而言明现实、例如用预期收益来反映商标的现实价格;

4、公证性和咨询性

公证性是指商标评估行为对于评估当事人具有独立性,它服务于商标业务的必须,而不是服务于相互分歧的商标业务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必须、咨询性是指商标评估结论是为资产业务提供专业化评估意见,这个意见本身无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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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两国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经验与教训

美国与日本作为世界上比较有代表性的两个资本主义国家,由于他们在知识产权的发展方面比其他国家的起步要早,也给我们留下了不少的经验与教训。知识产权战略是1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到特定阶段时所必须实施的发展战略,过早实施可能缺乏条件,而过晚实施则会丧失机会。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即里根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专利政策;后者则是日本的教训,以小泉内阁在20世纪90年代的变革为转折点。知识产权在国际上有两大平台,一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二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前者关注的是知识产权在各国的利益,后者则更多地表现富人的立场。目前,国际知识产权的焦点问题是怎样分享国际科技进步的利益,国际保护的趋势正日益强化。20世纪50年代起,国际货物贸易大量增加,大量的货物附有知识产权,也就产生了相应的知识产权争议。商标和版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在当时的关贸总协定(GATT)中曾被提出,起初并不强烈,但发达国家企图利用知识产权垄断货物和技术贸易的愿望使这种摩擦升级。以美国为例,2005年以来近50%的美国出口依赖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而在20世纪50年代这一占比仅有10%。美国贸易对知识产权依赖的增强,最终演变成了里根政府的专利新政策。建立WTO是里根的国策之一,其次是强调技术贸易。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一是产业结构的调整,二是相应的知识产权改革,制定法律,重新界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包含知识产权的实施者和推动者及管理者的权益。在对外方面,谋求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全球利益的最大化,推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签署。由于WIPO仅限于IP授权前的事务,不涉及到授权后的保护,因此在WIPO领域内难以实现高标准,由于它没有WTO那样的强制措施,故美国寻求WTO的执行手段。20世纪80年代,货物贸易保护促进技术贸易增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得以升华。知识产权与有形物不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更易发生侵权。就制止专利侵权而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必须先行,否则,技术就是卖一件丢一件,必然影响到技术的进步,进而影响创新和产业发展。在具体操作上,美国强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从单边行为开始的。TRIPS标志着WTO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全面强化,TRIPS的特点就在于高标准,高于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标准,更为关键的是其借助了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TRIPS强调保护外国人在本国的知识产权,从而为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全球利益最大化创造了客观条件。而日本则在步美国的后尘,全力打造日本版本的“特殊301条款”,这是日本总结自身教训的结果。众所周知,日本是靠提高应用技术能力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的。20世纪80年代,日本产品以物美价廉而充斥全球,并使日本的国际竞争力在1992年位居世界首位。但物美价廉已不再适合今日的日本企业,随着日本劳动力成本的提高和新兴亚洲国家及地区的竞争,日本的竞争力开始下降,2002年降至第30位。日本自己反省后认为其原因是没有阻止其他企业进入自己的市场,导致了双方拼成本的争斗,从而降低了自己的市场份额。考虑到日本劳动力成本高,物美价廉的方法不能维持长久,日本企业认为今后的方向是走阻止同行竞争的道路,用专利以及他知识产权在市场上构筑防线。日本本来是能够挟其经济高速发展的威力,在10年前就采取这种做法的,即从物美价廉向用知识产权赢利的战略改变,但当时日本并没有抓住机会,许多日本企业并没有转变,结果造成了10年的经济停滞。这就是日本丧失机会的教训。日本在2002年后才意识到知识产权管理是日本企业的生命所在,并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它必须政府和民间及企业联手。具体而言,企业重视利用专利,政府修改法律提供环境,这被认为是日本产业结构根本改变和发展转变的方式性革命。日本在2002年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并在内阁成立了首相掌管的知识产权部。日本政府在提供环境上从两个方面入手。在保护内容方面,强调专利保护的是技术理念,实施不是最重要的,由于发明还不是产品和成型的技术。日本法官亦认为,发明是独立于工业的经济效益,专利代表了技术进步的方向。在程序方面,从2004年起,日本的专利收费上涨了一倍,还取消了异议程序;日本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也从以前的30~50个月缩减到自受理日起14个月。美、日两国都先后在费用上提高了专利保护的门槛,并在程序上提高授权的速度,如取消异议程序,客观上使专利保护“富人俱乐部”化。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并非发达国家的“专利”,发展中国家更有必要研究、制定、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经济学家认为,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之后,作为原始积累的模仿的仿制侵权就不再有空间——规模性的生产会受到拥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密切关注。我国出口产品频繁遭遇外国专利权的阻击就是例子。而企业若要谋求继续发展,就要以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打造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日本的教训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转变尤为重要,在低成本高质量的基础之上建立防止其他企业进入的专利防线才是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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