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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中院调解一起侵害商标权案,冒充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处理(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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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中院调解一起侵害商标权案,冒充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处理(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茂名中院调解一起侵害商标权案

来源:茂名新闻近日,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茅台公司)诉被告茂名市茂南某贸易商行(以下简称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茂名中院民三庭主持下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取得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原告贵州茅台公司拥有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申请注册商标和第6269792号“”申请注册商标。该公司于2018年发现位于茂名市茂南区文明北路的某商行在其店铺、招牌装饰、装潢上使用了与原告第6269792号“”商标、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足以误导公众认为其与原告有特定的关系,或是原告加盟商或者专卖店,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申请注册商标权,应依法承担侵犯商标权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茂名中院民三庭经审查该案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被告在其门店招牌上突出使用“茅台”及“”标识的行为确实侵犯涉案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合理,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上述行为给其商业声誉或产品信誉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明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且法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了解到双方都有调解意愿,为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缩短知识产权案件办案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背对背组织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侵犯商标权的构成要件、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并详细解答了当事人关于承担赔偿责任后怎样维护自身权益等问题。通过多次耐心细致的与当事人释法说理,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商行同意自愿拆除店面广告贵州茅台公司的有关商标和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35000元给原告。至此,该案以双方互谅互让,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冒充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处理

冒充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处理冒充申请注册商标是指其商标本来未经申请注册,使用人却诡称其商标已经申请注册的欺骗行为。例如,在其商标上加注“申请注册商标”字样或加注或R申请注册标记;或者在其广告、说明书等宣传品上冒称申请注册商标,等等。这是一种违反商标管理法规的行为。对于冒充申请注册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广告宣传,封存或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悖节予以通报、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冒充申请注册商标与假冒商标行为是有明显区别的。它们无论从主观过错上还是从客观行为上都完全是不太一样的。在实践中应当将它们加以区别慎重行使处罚权,打击真正的犯罪。不能把假冒商标罪当成投机倒把罪处理实践中常常把假冒商标罪同投机倒把罪相混淆,这主要是由于两者往往结合在一起。假冒商标的行为本身就具有投机倒把的性质,投机倒把罪中,有的用假冒商标的办法,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贩卖商品,并且有的就表现为倒买倒卖别人的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标识。但两者仍有明显的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假冒商标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活动,而投机倒把罪侵害的则是国家的金融、外汇、银行、工商管理活动。(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假冒商标罪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投机倒把罪则表现为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3)犯罪主体不同。假冒商标罪的主体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假冒商标的个体工商业者,投机倒把罪在主体上则没有这些限制。正是基于以上的区别,我们不能把假冒商标罪当作投机倒把来处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严格按照《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量刑,有时犯罪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也就是既实施了假冒商标罪,又实施了投机倒把罪,假如构成数罪的,应按数罪并罚处理;假如1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例如犯罪人为获取非法利润,用假冒商标的办法,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贩卖商品的,对此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作为一罪判处,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73号法(研)复《关于假冒商标条件两个问题的批复》,为获取非法利润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包含非法制造或者销售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了假冒商标罪,也触犯了投机倒把罪,应按其中的重罪即投机倒把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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