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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为何还是不成功,漫谈商标案件审理是疑罪从无还是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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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为何还是不成功

满足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为何还是不成功

满足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为何还是不成功。

高新技术企业

对科技公司发展有重大作用,在高新技术企业巨大的政策优惠刺激下,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越来越多,每一年申报企业数以千计,但通过率却仅在64%左右。许多企业自己申报时信心满满,到了最后关头却被政策拒之门外。为何机会增多了政策放宽了,条件也满足了,通过率也不见提高呢?别急,京标知产为大家总结了以下几点原因。

这多数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技术含量不高。目前,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的周期大概为7-14个月,而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周期则更长,往往必须1年半到3年。大多数知识产权数量不够、同时又急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通常会选择最快捷的办法——申请软件著作权来保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的分数。这种情况下,企业纯粹是为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而申请软件著作权,将导致知识产权关联性低,甚至软件著作权与研发项目和产品的关键技术完全不搭界,张冠李戴,从而促使企业的知识产权评分不高。

还有就涉及到了科技成果与产品关联性低的问题,对于企业而言,成果转化多多益善固然是好,但还是应注重成果与产品之间的关联以及有效转化。科技成果是什么?是怎样转化的?应用于哪个产品中?应用的效果怎样?是否产生了收益?这些问题都是企业必须详尽描述的要点,部分企业“强行转化”,知识产权跟项目和产品严重不匹配,科技成果与产品几乎无关联,那必将会影响到科技成果转化的评分。

在人事、财务等管理规范上如若存在漏洞,也将会导致扣分。《工作指引》中加强了企业对社会保险人员的检查力度,尤其是乡镇型科技企业,而不少新成立的公司为了节省费用,没有为核心创业人员甚至初创团队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是将钱省下来用于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从而导致扣分。

对于微小型企业和初次申报的企业而言,往往是由于由于团队对具体政策和申报过程不够透彻以及编写申报资料经验不足,不清楚资料具体应该怎么准备,也常常会导致扣分现象。

事实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失败的原因还有许多,必须企业做好战略发展规划和充分准备才能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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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商标案件审理是疑罪从无还是自证清白

原标题:漫谈商标案件审理是“疑罪从无还是“自证清白

在商标维权案件中,商标权人在确保自身权利合法性没有瑕疵的情况下,还必须承担侵权行为或线索的举证责任。疑似侵权人则能够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据说明来源,尽可能的排除嫌疑。而在商标确权案件中,举证责任似乎更加偏向于答辩人,也就是商标权人。

众所周知,商标案件审理是遵循个案审查的原则。即便如此,审理的过程也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以以及他相关法律法规。可是,由于不同的个案涉及到的具体证据、具体情况等都不相同,而审查员、法官在主观性或者过往判例等因素的影响下,对法条可能会有不太一样的理解,进而导致审查决定或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如此一来,裁判过程中的“程序正义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流程上来看,商标的确权流程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行政和司法救济体系。以新申请注册申请为例,倘若申请在实质审查阶段被商标局驳回或部分驳回的,能够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即便复审仍然不通过的,还能够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甚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再审。即使是不予受理的案件,也能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未果的话还能够提行政诉讼。

在商标维权方面,采用的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法定原则【1】。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检察院起诉被告人犯罪事实和证据,应当做出无罪排除的行为。在有罪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按照无罪推定。

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具体内容,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2】。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由于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同样的,在民事诉讼中也有类似的条款。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3】,若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者在质证环节中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形成有力、有效的支撑,则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即便是通过工商行政投诉等非诉讼途径,也一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4】。

假如把以上的内容代入到商标的具体案件中,无论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或是工商行政案件,都是必须商标权人提供充足、有力的证据去证明别人存在未经授权的侵权行为,“不告不理,后续的则交由审判机关定夺。

可是,在商标局及评审委员会进行的确权流程中,无论是驳回复审、初审异议还是无效宣告答辩,都是必须申请人提供自身的使用证据。以“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为例,撤销人只必须一份申请书、一句话的理由就能够提起撤销,而商标权人则必须“自证商标在3年内有在持续不断地合理有效的使用,或者有足够正当的理由没有使用。这些证据资料少则几十页多则上千页。有情况下即便是提供了详实的使用证据,也未必能够保卫到自身的商标权利。

这不禁让人起疑,商标案件的审理标准和原则究竟是“无罪推定还是要“自证清白?

的确,在商标维权案件中,商标权人在确保自身权利合法性没有瑕疵的情况下,还必须承担侵权行为或线索的举证责任。疑似侵权人则能够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据说明来源,尽可能的排除嫌疑。而在商标确权案件中,举证责任似乎更加偏向于答辩人,也就是商标权人。例如说,驳回通知书可能仅有简简单单的一句“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缺乏显著性,经常就让申请人绞尽脑汁。尤其是对于刚申请不到半年的新商标而言,难以在短时间内提供大量的使用证据。即使是由于近似商标而被驳回的,在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的复审流程中,引证商标的持有人无需参与,事实与理由的陈述都由复审申请人单独完成。但假如复审后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话,引证商标权利人是能够作为第三人参加庭审的,地位与权利明显不同。

无独有偶,在初审异议案件中,尽管异议人也必须举证己方的权利证明以及被异议人涉嫌违法的事实与理由,不过由于2019年新修订《商标法》中第四条的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申请这句话就能够作为正当的缘由提交,甚至无需提供更多的证据。这样一来,又变成了答辩人“自证清白的环节。

为何会造成这样的状况呢?无论是维权还是确权,商标权人都总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这就要从“商标的特别之处谈起了。商标,顾名思义就是商品的标志,由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使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具有显著性的特征,是现代经济的产物,也是一种无形资产。它的产生方式和权利确认模式也比较特殊,商标是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让消费者认识公司品牌和产品的第1步,也是能够产生最直观感受的方式。可想而知,商标在商业经营中发挥的作用尤其重要,因此一直以来都备受重视。然而,商标权利的确认模式却有所不同。在大部分人的理解中,只要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注册商标证书就是拥有了商标。在通常情况下这种说法看似正确,但不够准确。《商标法》中就定义了“在先使用的未申请注册商标以及“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即使是没有在商标局登记申请注册,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已经让通常公众所熟知的品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也能享有和申请注册商标以及驰名商标等同的权利,甚至能够对已经提交申请初审公告或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异议及无效宣告。而此时,“商标权的表现形式不是光凭一纸证书就能够说明的了,还必须配合前文提到的商品外包装、合同发票收据、广告宣传物料、招牌店面装饰、展会博览会等公开的使用证据。

与其说这是“商标使用证据,倒不如说这其实才是“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拥有长时间、有效、合理的使用证据,才称得上是名副其实的“商标。从司法和行政实践中不难看出,仅仅仅有申请注册证书的“商标随时有可能面临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无效宣告的风险,而尚未申请注册但却常年使用、拥有广泛影响力的“商标有情况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标。这并非举证责任的倒置,而是对“商标最朴素、最真实的解读。

随着近些年,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日渐加强,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在鼓励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贯标,一定规模的公司也会在内部设立知识产权部门,由专人负责搜集、保管、整理企业日常商标使用资料。同时,国家及各级知识产权局也在加大对恶意、囤积商标注册申请的打击力度。虽说就目前而言,注册商标证书仍是商标保护的有效凭据,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假如仅仅仅有一张商标证书而没有实际使用的话,只能放在一旁角落积灰,最终沦为一张草稿纸。仅有真正地将商标用起来,以良好的产品或服务品质作为支撑,盘活企业的生命力,才是商标价值的最好体现。

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明确有罪。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以前,应视其无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一条:对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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