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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议定书的跨国注册商标条约,马德里议定书对加拿大企业的影响(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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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议定书的跨国注册商标条约,马德里议定书对加拿大企业的影响(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马德里议定书的跨国注册商标条约

《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略早于TRIPS协定的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签署于1989年,乃是针对马德里协定存在的问题而对国际注册商标制度进行的改造,以吸引更多的国家加入马德里体系。马德里议定书自1996年开始生效,成员国数量稳步增加,目前共有78个成员。与马德里协定相比,该议定书下的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制度有了重大转变。主要转变之一体现在减少了对原属国注册商标的依赖,表现在:一是申请人能够仅依据在原属国国家或地区商标局的申请注册申请就能够申请并获得国际注册商标,二是削弱了中心攻击原则效力,根据原属国商标局的要求(如在该国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自国际申请注册日起5年内,在该国申请注册已失效)被驳回的国际申请注册申请,可在申请申请注册国重新申请注册并在申请日期上享受优先权。另一主要转变是延长了国际申请注册申请在申请申请注册国的审查时间,申请申请注册国可在18个月或更长时间内决定是否给予申请注册,并收取较高审查费用。除此之外马德里议定书还增加了英语与西班牙作为工作语言。马德里议定书的出现使得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的提出更为灵活便利,也能够让申请申请注册国根据本国法律进行更充分的审查,从而消除一些国家对加入马德里协定的顾虑。马德里协定与马德里议定书共同组成了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体系。但马德里协定与马德里议定书相互独立,任何1个国家均可选择加入马德里协定,或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或同时加入该两部条约,但政府间组织只能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缔约方既指缔约国,也指缔约组织。)对于同为马德里协定与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第九条之六的规定,议定书的各项规定在同属本议定书和马德里协定的任一其他国家的领土内不具有效力,这表明马德里协定优先于马德里议定书,这一条款也被称为保障条款(马德里议定书第九条之六规定:维护《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1)当某项国际申请或某项国际申请注册的原属局既是参加本议定书,又是参加《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的一国家局时,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在同属本议定书和《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的任一其他国家的领土内不具有效力。),籍以维护原属国的注册商标制度对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制度的影响。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08年12月对马德里议定书的最新修改,这一保障条款遭到废除,马德里议定书优先适用于马德里协定,对同属于马德里协定及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而言,若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内容发生冲突,则适用最新的、更加灵活的马德里议定书条款。这也代表着马德里体系开始以马德里议定书为核心,弱化原属国对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制约影响,以利于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创造更为公平的申请注册环境。尽管马德里议定书对已经存在近100多年的马德里协定进行了大量的完善性修改,可是由于在协调内容与手段方面并未出现实质性的突破,因此这种修改只属于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制度的自我完善。马德里议定书仍属于巴黎公约第十九条所涵盖的程序性国际条约,其规范内容与调整方法与巴黎公约以及TRIPS协定所针对的商标国别申请注册协调仍存在根本不同,TRIPS协定也未将马德里议定书作为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制度的法律基础。除上述条约之外,还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阶段以美国、英国等北美与西欧工业化国家为主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贸易法律体系也得以建立并迅速发展。GATT中也包含了一些当时商标领域条约尚未规定,但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密切联络的条款,例如与原产地、地理标志的保护有关的GATT第九条第六款,与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GATT第十二条,与知识产权保护构成最惠国待遇的一般例外有关的GATT第二十条(d)款。这些条款蕴含了后来TRIPS协定的萌芽,也为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制度的形成提供了推动因素。

马德里议定书对加拿大企业的影响

C-31号法案于2014年6月获得皇家批准,对加拿大商标法进行了重大修改。这些转变之一是将《马德里议定书》引入加拿大。该协议建立了国际注册商标制度。这些转变有望带来许多好处。可是,还必须意识到加拿大企业主可能会由于这一新系统而面临潜在挑战。商标法规的修改在加拿大兑现其加入该国际条约的承诺以前,必须对商标实施细则进行重大修改。为了使国际申请注册成为可能,加拿大还加入了《尼斯协定》和《新加坡条约》。这些条约有助于在申请过程中创造统一性。尤其是《尼斯协定》要求做出重大修改。所有先前提交的商标都必须根据尼斯分类系统进行分类,该系统概述了45种商品和服务类别。2016年6月6日,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提供了《马德里议定书》实施的最新信息。此更新说明了新系统的拟议费用结构。商标费结构的最重大转变将是申请费和申请注册费的合并,以使加拿大的商标费结构与几乎所有《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相同。像美国和大多数《马德里议定书》其他成员国一样,加拿大将对每种国际类别的商品和/或服务收取额外费用。除此之外,为了减少系统中未使用的标记,更新周期现在将是每10年,而不是每15年。自1950年代以来,商标法规并未发生太大转变。CIPO的最新更新表明,该局将准备在2018年初接受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好处CIPO的立场是,通过加入该国际条约,加拿大将使其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以前的系统因过时而享有盛誉,由于加拿大是唯一未加入国际条约的发达国家。相比之下,美国自2003年以来一直是国际条约的成员。当前在加拿大能够申请注册商标的唯一方法是提交单独的加拿大申请。同样,在其他国家/地区寻求商标保护的加拿大企业也必须在每个指定国家/地区分别提交国内申请。欧盟商标(以前为共同体商标)是为数不多的例外之一。挑战性简化外国商标所有者在加拿大获得商标的过程也可能对加拿大企业所有者产生不利影响。使用普通法商标的加拿大企业将被迫采取法律行动,以反对在国际体系下提交申请的外国公司的申请。反对商标可能是1个昂贵的过程。因此,可能建议当前在普通法下使用商标的企业在国际制度生效以前对其商标进行申请注册。《马德里议定书》要求商标局遵守严格的12或18个月异议期限。假如在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商标将自动进行申请注册。其结果是,加上预期的申请量增加,对国内申请的起诉将支出更长的时间。删除“使用”要求能够说,与通过《马德里议定书》有关的最大问题之一是取消了“使用”要求。根据国家申请注册制度,必须先使用商标才能申请注册。随着国际申请注册制度的采用,“使用”要求有望被取消。仅要求“使用意图”而不是申请注册使用证明可能会有问题。据信,假如不必须使用,检查将被最小化。有人担心这会鼓励商标“抢注”-申请注册商标只是为了以后出售它们。负担将转移到个人和企业主上,通过发起昂贵的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品牌,以维护自己的商标,从而进行警察保护。缺乏使用要求加上大量的申请可能会导致法院系统流量的增加。混乱的概念当前,假如商标与先前申请注册的商标容易混淆,则将拒绝国家商标注册申请。假如两个商标的使用会使普通消费者认为这两个产品或服务来自同一来源,则这两个商标会被混淆地混淆。因此,假如先前有1个与相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结合使用的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注册申请将被拒绝。假如第三方在申请人首次使用商标以前使用了令人困惑的相似商标,则可能会出现异议。在实施国际申请注册系统之后,取消使用要求将代表着申请人不必指定申请基础或首次使用日期。因此,潜在的反对者将不得不决定是否反对令人困惑的相似商标的申请,而无需提供有关申请人使用商标已有多长时间的信息。这将使异议程序复杂化,并可能导致产生异议费用,后来才发现申请人首先使用了商标。申请程序为了有资格在国际上申请,个人必须是会员国的国民或居住在会员国境内,或者在会员国中拥有真实有效的商业机构。通过国际系统提交的申请一旦经过3个阶段,便能够在所有请求的领土上完成申请注册。首先,该申请由“原属局”(申请人所在地的办事处)审查。第1步被称为“基本申请”,必须确保该申请符合原产地局的备案要求并确认收货日期。申请通过第一阶段后,将被发送到世界知识产权局国际局进行第二次审查。此阶段的审查检查以确保该应用程序符合《马德里议定书》的要求。该商标经国际局批准后,便会在国际申请注册簿中申请注册并在在线公报上发布。此后,颁发申请注册证书,并通知“指定缔约方”(申请人寻求保护的领土的办事处)。最后阶段要求各缔约方进行实质性审查,以确保其符合该领土的要求。假如在国际申请注册的头5年内,原申请在原属局被拒绝,取消或撤回,则整个国际申请将被取消。这削弱了使用《马德里议定书》的热情。失败的国际申请能够在取消后的3个月内转换为单独的国家申请。这将使申请人能够维持所要求的任何优先权,可是将要求申请人支付额外的备案费。提交日期过去5年后,原属局的申请独立于国际申请。马德里议定书对国际申请战略的影响《马德里议定书》将影响个人或企业的备案策略。能够在多个不同地区轻松进行归档。使用一种语言和一种货币能够大大简化此过程。企业主将不再必须在其他国家/地区转换货币,翻译文档或雇用代理商。一切都将通过CIPO完成,并且能够使用英语或法语进行。在国际体系中,申请费用将根据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的数量而有所不同。除此之外,与国际制度相比,国内制度下的某些类别更为广泛。因此,与在每个国家的国内制度下进行商业申请相比,在国际制度下进行商业申请将可能不得不申请更窄的保护范围。在决定是分别在每个地区的国家体系下还是在国际体系下共同申请商标保护时,没有适合所有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策略。对于某些企业而言,最佳策略可能是结合使用这两种系统。每个企业必须权衡其对广泛保护范围的需求与控制所涉及的成本并保持效率的需求。美国实施《马德里议定书》的经验国际申请注册制度的实施涉及重大的转变,并且要为这些转变做准备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多年之后,在美国感受到了实施国际申请注册制度的财务影响。期望国际申请注册制度的实施将导致国际申请量的增加,从而使实施值得。在实施《马德里议定书》之后的几年中,在美国根据国际制度提交的商标数量大大少于根据国家制度提交的商标数量。例如,2004年,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交的申请仅有7,110件,而国内提交的申请为241,296件。从美国提交的《马德里议定书》申请数量在2013年达到顶峰,为17,360件,而全国范围内为306,548件。与仅在本国开展业务的公司数量相比,很少有公司在多个国际国家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受益于使用国际档案系统的公司包含百事可乐公司,沃尔玛商店公司和福特汽车公司。大型企业似乎是从美国实施国际注册商标制度中受益最大的企业。《马德里议定书》对加拿大/加拿大企业的总体预期影响《马德里议定书》对加拿大企业的总体影响将因公司规模和国际业务范围而异。由于大多数加拿大企业不必须国际保护,因此大多数企业可能仍会在国内申请保护。在许多国家/地区开展业务的大公司将受益于较低的注册商标成本和在国际上申请商标保护的便捷性。尽管如此,新公司或小公司仍然会受到影响,由于它们可能难以应对来自多个国家的反对。对于品牌所有者而言,使用新的商标注册申请系统快速申请保护将变得更加重要。尽早提出商标保护申请能够减轻与商标抢注有关的问题。同样,这能够使品牌所有者免于发起代价高昂的异议程序和挑战令人困惑的相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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