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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程序和条件,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续展及转让等问题(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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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程序和条件,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续展及转让等问题(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程序和条件

程序和条件国际申请注册就是指有关缔约国的国民,通过原属国主管机关,向公约所指的知识产权国际局申请注册商标,“以在本协定所有其它成员国取得其已在原属国申请注册用于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的保护”,即该商标在国外的专用权。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申请注册指的是按照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定的《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以及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申请注册体系。马德里协定国际申请注册对申请人的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在中国的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企业(包含三资企业)、台湾企业的其资格视同大陆申请人。国际申请注册的程序和条件有:1)申请国际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在原属国已经申请注册或者已经通过初审合格,申请人名称、商标图样、所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申请注册范围要与国内相同,其次由原属国主管部门向马德里协定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提出申请;2)原属国的主管部门应先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查,并证明“该申请的内容与国家申请注册簿中的内容相符,并标明该商标在原属国的申请和申请注册的日期和号码以及国际申请注册的申请日期”,申请人“还应根据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制定的分类表,指名相应的类别”,假如申请人要求将图案中的色彩予以保护,应在申请书中标明所需保护的颜色和色彩组合;3)国际局在接到申请后,就开始对该国际申请的每一项目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是形式审查,对照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要求审查分类是否准确、原属国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申请表格填写是否有误,当国际局认为该项目的所有一切都符合《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审查认可后,国际局就着手办理申请注册,在国际申请注册簿上登记国际申请注册号码和国际申请注册日期,通知有关被延伸国家,刊登《国际商标公告》给申请人所属国主管机关烦发国际申请注册证书其次向有关被延伸国家发出要求领土延伸通知;4)假如审查不合格,“国际局就暂缓申请注册并通知有关国家主管机关”,申请人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下同)3个月内补充资料,如时间不够,国际局容许有3个月的延长期如第2个3个月还不能提供完整的资料,则被认为该项申请已经放弃,并退还所交费用;5)对申请表中所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类不当,或者措词含糊不清,国际局“应将有关商品或服务区划到相应的类别”并向原属国主管部门提出国际局的分类建议申请人如同意,则在3个月内完善申请资料,如申请人不同意,也可提出相反的意见,国际局能够考虑另提建议;6)对于国际局认为是难懂的术语,包含含混费解或不正确词语的服务或商品名单,原属国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国际局的更改通知后3个月内更改,或者说明理由,如时间不够,“国际局给予相同的期限齐备国际申请手续”,经说明后,即使国际局仍认为该术语难懂,但只要原属国主管部门能说明该术话的所属类别,国际局应以该极含混、费解或不正确词语申请注册商标”,如原属国国家主管机关无法指明相应的类别,国际局就“自行删除该词”。

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续展及转让等问题

1.国际申请注册和原属国申请注册的联络国际申请注册和原属国的关系既有相互依赖性的一面,也有相对独立的地方,其标准是自国际申请注册5年为限,5年之内国际申请注册受原属国的申请注册影响,如原属国的申请注册全部或部分撤销,或因受到诉讼而中止法律保护,则国际申请注册应作相应的调正,如超过5年,不管原属国的申请注册怎样转变都不影响国际申请注册。我国国内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不但其基本原则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等国际公约相适应,并且在法律程序上也非常一致。在商品分类方面,我国已经采用了马德里协定规定的国际尼斯分类,在审查制度上也进行了改革,实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等一整套完整的注册商标审查制度。对于核审驳回、申请人对核驳的申诉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续展等法律程序都作了调整,使之和国际接轨。根据国家工商局的统计,截止2000年3月,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已经受理指定中国的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60672件,中国公民通过马德里体系国际条约指定其他成员国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1195件。能够预言,这种日益频繁的国际交往,将会进1步融合我国国内商标法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关系。2.国际续展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国际续展从简单的意义而言就是国际申请注册的延长,对于即将到期或者已经到期的申请注册商标,假如不办理申请注册的延长(续展)手续,该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就将结束,国际局就从申请注册簿中划出。只要商标国际申请注册所有人无限期地按时办理续展,其商标的保护期限就将无限期地存在。国际局制订了严密的国际续展程序,具体的手续在期满前6个月内进行。为了及时办理续展手续,国际局将在期满6个月以前给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人发出一份非正式的提醒通知书,提醒国际注册商标人该项申请注册即将到期,必须及时办理续展手续。对于没有及时办理续展手续的商标所有人,国际局给已经缴纳细则规定附加费的国际注册商标人“以6个月的宽展期”,具体费用是在原规定费用的基础上另加50%的额外费。国际局还规定,对于国际续展的请求,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不能拒绝办理,但续展的范围仅限于申请注册的延长,而不能修改图案增加新商品或服务项目等新的申请注册内容。每一续展期限为20年。3.申请注册商标的国际转让商标的转让是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专用权的变更和转移,是申请注册商标的变更内容之一。出让人和受让人双方通过在国际申请注册簿上的变更、更名,完成法律程序,实现转让的合法性。马德里协定第九条之二三对国际转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由一成员国的商标所有人向另一成员国,但不是原属国国民的商标国际申请注册转让,由转让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通知国际局,国际局将该转让在国际申请注册簿上登记,通知受让国和其它国家主管机关,并在刊登国际公告后生效。2)转让在国际申请注册日起5年内进行的,国际局应征得“新商标所有人所属国的同意”,如被拒绝,国际局不予登记。3)国际局不受理将“商标转让给无权申请国际商标的人”。4)对于部分申请注册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转让申请,国际局尽管也同意在国际申请注册簿中登记,但因该项转让有可能引出受让人与转让人保图部分之间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类似,国际局认为“各缔约国均有权拒绝承认该转让的效力”。4.《协定》中规定的具体收费标准(瑞土法朗)(一)基本申请注册费20年670(瑞士法朗,下同)首期10年430第二期10年差额560(二)附加费1)含有图形要素或特殊字体的文字商标502)以彩色图案公告的商标4003)宽展期,加申请注册费的50%4)领土延伸费1355)转让费1356)更名,更址费70(三)免费项目1)全部注销或放弃部分国家保护;2)申请删除或减少商品和服务。(四)交费方式1)通过国家主管机关(商标局)向国际局转交申请注册费,向商标局缴纳服务费;2)直接向国际局缴纳申请注册费,向商标局缴纳服务费。以上系马德里协定的主要部分收费标准,有关其它细节,请参阅“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第32-34条。5.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协定缔约国:中国、阿尔及利亚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保加利亚埃及、法国、匈牙利、意大利、列支敦士登、西班牙、摩纳哥蒙古、葡萄牙、摩洛哥、罗马尼亚、圣马力诺、苏丹、瑞士、朝鲜、越南、南斯拉夫捷克共和国、古巴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白俄罗斯、克罗地亚、吉尔吉斯坦、哈萨克斯坦、利比里亚、拉脱维亚摩尔多瓦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波兰、俄罗斯联邦、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塔吉克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塞拉利昂、肯尼亚斯威士兰、莫桑比克莱索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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