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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体系与WIPO体制管理注册商标协调制度的局限性,马德里协定、马徳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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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体系与WIPO体制管理注册商标协调制度的局限性,马德里协定、马徳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马德里体系与WIPO体制管理注册商标协调制度的局限性

1.马德里体系下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制度的功能局限性马德里体系下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与专利国际申请一样,并不代表着此种程序会产生国际性商标权利,而只是在几个国家申请统一注册商标的程序。在TRIPS协定的谈判前期,马德里议定书就已签署,这对改善马德里协定下的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制度,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此情况下,包含马德里议定书在内的马德里体系,尽管能够有效的提高注册商标申请的效率,可是由于未能触及各国商标实体审查规则,商标能否获得申请注册仍有待于各申请申请注册国依据本国法律进行标准认定。而各申请申请注册国间注册商标实体标准差异仍然突出,因而该制度无法在明确注册商标权利获得与保护方面发挥更为有效的促进作用。在经济发展全球化背景下,随着跨国注册商标申请程序的便捷,提高商标获得申请注册的明确性与授予权利的保障性成为跨国注册商标进行进1步协调的关键问题,这必须对各国的商标法实体规则进行协调。如前所述,与TRIPS协定几乎同时产生的商标法条约其初衷也是针对商标实体规则的协调统一,这说明马德里体系下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制度功能的局限性,已经不能满足跨国注册商标进1步发展的必须。2.WIPO体制管理注册商标协调制度的局限性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传统意义上管理注册商标条约的WIPO本身由于体制上的原因,也无法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注册商标国际协调发展的必须。国际贸易的发展要求对跨国注册商标与保护规则进行进1步更新,而注册商标与保护规则的转变对各国利益具有不同的影响,使得各国对制定新的跨国注册商标协调保护规则存在严重分歧。WIPO成员众多,可是偏重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利益,并且体制构建较为宽松,难以有效的调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分歧(1987年,GAO(theUnitedStatesGeneralAccountingOffiCE)曾分析指出,尽管WIPO是促进多边知识产权保护最重要的论坛,可是在加强国际知识产权方面未有巨大突破。1个主要原因就是美国拒绝考虑发展中希望采取能够更为灵活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做法,可是其他发达国家则予以同意。),达成高标准的注册商标实体规则,同时WIPO也缺少防止和解决各成员间争端解决的有效和迅速的程序,导致义务的履行相对松弛。(1967年所形成的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从开始就是脆弱的,表现在:一是参加各公约或条约成员国参差不齐,二是有些公约形成较早,不能适应新的形式发展,三是缺乏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王建平.TRIPS协定与中国知识产权法衔接研究[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12.)

马德里协定、马徳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为了通过某种国际合作,以达到减少和简化申请注册手续及减少费用的目的,1891年4月14日,由当时已经实行注册商标制度的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瑞土、突尼斯等国发起,在马德里缔结了1个有关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协定,即《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该协定于1892年7月生效,随后经过了6次修订,即1990年11月14日修订于布鲁塞尔,1911年修订于华盛顿,1925年11月6日修订于海牙,1934年11月6日修订于尼斯,1967年7月14日修订并于1979年10月2日修改于斯德哥尔摩,1967年7月14日修订的协定文本于1970年9月19日生效。我国于1989年7月14日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①关于第3条之二:通过国际申请注册取得的保护,仅有经商标所有人专门申请时,才能扩大到中国;②の关于第14条第二款第四项:本协定仅适用于中国加入生效之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但以前在中国已经取得与上述商标相同且仍有效的国内申请注册,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即可承认为国际商标的不在此例。我国加入的是1967年7月14日修订及1979年10月2日修改的协定文本,该协定于1989年10月4日对我国生效。《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旨在建立1个注册商标国际合作制度,便利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申请注册商标,它只对《巴黎公约》缔约国开放。为了消除一些国家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困难,将一些新内容纳人马德里协定之下的商标国家申请注册体系,1989年6月27日签订了《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于1995年12月1日生效。我国于1995年9月1日签署该议定书,1995年12月1日对我国生效。《马德里协定书》和《马德里议定书》是两个独立的文件,原则基本相同,执行的机构相同,但加入的国家不完全相同。前者对后者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例如马德里协议书规定,申请人不仅能够原属国注册商标主管机关的申请注册为依据,也能够其向原属国注册商标主管机关提交的申请注册申请作为根据提出国际申请;马德里议定书取消了普遍性原则,规定国际申请注册商标只能在申请人指定要求保护的国家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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