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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体系新转变解读,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体系优点(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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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体系新转变解读,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体系优点(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体系新转变解读

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体系新转变解读

对《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九条之六的修改,从2008年9月1日开始生效,由此带来的《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共同实施细则》)一系列相应的修改也于同日生效。除此以外,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在使用语言和规费方面也有新的规定。从2008年9月1日开始,任何国际申请注册申请能够选择使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附加费和补充费(标准规费)从73瑞士法郎增加至100瑞士法郎。以下是对这些新转变的解读。一、第九条之六的修改1.第九条之六(1)(a)——废止“维护条款”“维护条款”所维护的是《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是指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的申请人在国际申请注册申请或后期指定申请中指定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的缔约方时,适用《协定》。根据规定,《议定书》生效期10年期满后,由四分之三多数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的缔约方进行表决,明确废止或缩小“维护条款”的效力。2007年9月24日至10月3日召开的第三十八次马德里联盟大会通过了对《议定书》第九条之六的修改。新的第九条之六(1)(a)规定,在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的缔约方之间全面适用《议定书》,并只适用《议定书》。也就是说,从2008年9月1日开始,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的国际申请注册申请人或申请注册人在国际申请注册申请或后期指定申请中,指定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的缔约方时,将适用《议定书》。这样的指定被称为“由于新的第九条之六而受《议定书》管辖的指定”。仅有当原属国是纯《协定》缔约方时,或者原属国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并且部分或全部被指定缔约方是纯《协定》缔约方时,才会出现适用《协定》的情况。2.第九条之六(1)(b)——驳回期限和单独规费修改后的第九条之六在临时驳回通知期限的延长和单独规费这两个方面对废止“维护条款”的效力作出了限制。新的第九条之六(1)(b)规定,在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的缔约方之间,根据议定书第五条(2)(b)或第五条(2)(c)作出的声明(临时驳回通知期限的延长)或者根据《议定书》第八条(7)作出的声明(单独规费)无效。从2008年9月1日开始,任何由于新的第九条之六而受《议定书》管辖的指定,将适用临时驳回通知的标准期限(12个月)和标准规费(100瑞士法郎)。举例而言,以中国为原属国指定意大利的国际申请注册申请,属于由于新的第九条之六而受《议定书》管辖的指定,意大利根据《议定书》第五条(2)(b)和第五条(2)(c)作出的声明以及根据《议定书》第八条(7)作出的声明无效。意大利商标局作出临时驳回通知的期限是12个月,并收取100瑞士法郎的标准规费。以中国为原属国指定英国的国际申请注册申请,由于英国是纯《议定书》国家,英国根据《议定书》第五条(2)(b)和第五条(2)(c)作出的声明以及根据《议定书》第八条(7)作出的声明仍然有效。英国商标局作出临时驳回通知的期限是18个月,还要收取369瑞士法郎的单独规费。二、第九条之六修改带来的转变1.在2008年9月1日现有的国际申请注册在“维护条款”废止前,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的缔约方之间适用《协定》。第九条之六修改后,任何已经登记在国际申请注册簿上根据“维护条款”受《协定》管辖并且在2008年9月1日仍然有效的指定,将自动转化为由于新的第九条之六而受《议定书》管辖的指定。这个转化对该种指定的驳回期限和续展时的费用不产生任何影响。2.在2008年9月1日尚未获得国际申请注册的指定在2008年9月1日仍未获得国际申请注册登记的国际申请注册申请或后期指定申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将根据其提交申请的日期决定条约的适用,并作出相应的处理,直至在国际申请注册簿中登记。因此,国际申请注册申请或后期指定申请中包含的这种指定,将作为受《协定》管辖的指定在国际申请注册簿中登记。可是,从2008年9月1日开始,一旦在国际申请注册簿中登记,根据“维护条款”,受《协定》管辖的这种指定将自动转化为由于新的第九条之六而受《议定书》管辖的指定。这个转化对该种指定的驳回期限和续展时的费用不产生任何影响。3.在2008年9月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注册申请和后期指定从2008年9月1日开始,在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的缔约方之间适用《议定书》。因此,除非原属国是纯《协定》缔约方或者被指定缔约方是纯《协定》缔约方,申请人能够仅仅基于原属国的基础申请进行国际申请注册申请。这种国际申请注册申请使用MM2表格,而非以前的MM1表格。同样,除非原属国是纯《协定》缔约方或者被指定缔约方是纯《协定》缔约方,申请人能够仅仅基于原属国的基础申请进行后期指定申请,并能够直接向国际局提交。三、第九条之六修改对国际申请注册申请人的影响1.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门槛降低在第九条之六修改前,国际申请注册申请人若指定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的缔约方,必须在原属局获得基础申请注册。从2008年9月1日开始,只需在原属局进行基础申请,即可指定这些缔约方。也就是说,在中国有基础申请的申请人在2008年9月1日以前只能指定26个纯《议定书》缔约方;而在2008年9月1日之后,除了7个纯《协定》缔约方(阿尔及利亚、波黑、埃及、哈萨克斯坦、利比里亚、苏丹和塔吉克斯坦)不能指定外,申请人能够指定其他74个缔约方。由于我国商标审查周期较长,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资格条件的放宽对我国的国际申请注册申请人非常有利。申请人只要拿到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就能够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手续。假如基础申请被驳回,为免受“中心打击”的影响,申请人还能够根据《议定书》第九条之五向被指定缔约方申请,将国际申请注册转为国家申请注册。2.国际申请注册申请人能够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申请另1个对国际申请注册申请人有利的方面是,对于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的后期指定,申请人能够不通过原属局直接向国际局提交有关申请,这也同样适用于与任何由于新的第九条之六而受《议定书》管辖的指定相关的放弃或注销申请。3.语言选择从语言上而言,国标申请注册申请人能够选择使用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中的任何一种提交任何国际申请注册申请。必须注意的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只接受英语和法语申请。4.规费增加对国际申请注册申请人不利的转变在于标准规费的增加。标准规费从73瑞士法郎增至100瑞士法郎,使申请人的国际申请注册成本有所增加。(作者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际申请注册处 文学)

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体系优点

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体系优点

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体系优点1、对于申请人而言(1)申请手续简单申请人只必须通过国际局使用一种指定语言(法语、英语或西班牙语)、提交一份申请、缴纳一次费用就能够向除原属国之外的其他所有加入相同条约缔约方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免去了分别向这些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使用不同语言、提交不同申请、分别缴费的繁琐程序。(2)申请费用较低通过该体系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比在各国逐一申请注册商标费用更为便宜。申请的国家越多,费用节省得越多。例如,申请商标被申请注册在3个类别以内,《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缔约方的基础费用均为100瑞士法郎,约合人民币568元,相比绝大部分缔约方的国内申请实际费用要低。(3)审查周期较短《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明确规定,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在指定缔约方的审查驳回期限自通知日期起算,为12个月(编者注:适用于纯《马德里协定》缔约方及《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双缔约方)或18个月(编者注:仅适用于纯《议定书》缔约方)。这样,大大缩短了商标审查周期,使得申请人能在更短的时间内确认自己的商标是否能在指定缔约方获得申请注册。(4)维护管理便捷申请人提出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后,便可获得国际局颁发的国际申请注册证,获得对应的国际申请注册号。通过该国际申请注册号,即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上对自己所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指定各个缔约方的审查情况进行查询。申请人也可通过该国际申请注册号直接向国际局办理商标的后续事宜,例如变更、转让、续展、注销等。因此,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使得申请人对自身的商标维护管理更为便捷。2、对于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而言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体系带来的更大好处是减少了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的工作量。鉴于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部分由国际局完成,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的工作量。除此之外,国际局还负责国际申请注册公告的发行,负责收取和分配国际申请注册规费,同样也减少了各主管机关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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