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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体系,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体系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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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体系,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体系常见问题

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体系

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是根据1891年签订的《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和1989年通过的《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申请注册体系。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是指按照《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及《商标国家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书与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在总计80余个成员国进行注册商标。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体系包含《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两个公约。我国既是《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也是《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员国。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因此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体系越来越受到重视。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体系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自2010年9月1日起,以色列成为马德里纯议定书国,马德里成员国变成为84个。其中,马德里纯协定缔约方仅包含3个:阿尔及利亚、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由于选择纯协定缔约国必须基于国内申请注册,而选择同属协定与议定书国或者纯议定书国只需基于国内申请,随着纯协定缔约方的减少,在很大程度上放宽了对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申请的限制。在中国,主要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并通过国际局延伸到各成员国家的申请注册方式。国内企业假如通过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体系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假如指定议定书国,则必须有中国的注册商标;假如指定议定书国,则能够基于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必须与国内申请和申请注册的保持一致,指定的商标或服务必须小于或等于国内申请申请注册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的大致程序为: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向中国商标局提交马德里申请注册申请,由中国商标局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并在形式审查完毕后将相关文件转交WIPO。WIPO再次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指定商品或服务描述是否符合尼斯分类的要求、类别区划是否准确。随后,WIPO会将申请文件在转交到各个指定国家,由各个指定国家分别按照其本国的审查制度进行审查。国际商标注册申请活动在2010年出现复苏,WIPO的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体系共收到39687件申请,增长率为12.8%。增长最多的是韩国(42.2%)、中国(42%)、意大利(38.7%)、美国(29.6%)、欧盟(26.9%)、日本(20.2%)。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说:“国际商标活动出现了复苏,几乎恢复了2009年的失地。”主要用户中,德国申请人排名第一,提交了5006件国际申请,占总数的12.6%;欧洲商标局(OHIM)排名第二,有4707件国际申请;美国的排名上升一位,成为第三大申请方;法国排名第四;瑞士仍为第五位;接下来是意大利、中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菲利普?莫里斯(瑞士)是2010年申请量排名第一的申请人,有137件国际商标注册申请,接下来是诺华(瑞士)、勃林格-殷格翰(德国)、大连亚图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政策部(意大利)、浙江程鹏工贸(中国)、KRKA(斯洛文尼亚)、汉高(德国)、诺和诺德(丹麦)、雀巢(瑞士)。被指定最多的成员国在2010年发生了转变。中国(16143件指定)仍是被指定最多的国家,欧洲联盟排名上升三位,成为第二名,接下来是美国、俄罗斯联邦(从第二位下降至第四位)、瑞士和日本。截至2010年上半年,内联升、瑞蚨祥等20多家北京“老字号”企业在海外50多个国家进行了注册商标。2010年9月13日,由北京市商务委、工商局、知识产权局以及北京老字号协会、WTO事务中心等部门联合举办的“北京商贸企业商标海外申请注册研讨会”在北京召开,着重对“怎样协助企业将自己的品牌打到海外市场”进行了研讨。2008年初,北京市商务部门启动了“老字号商标海外申请注册工程”等系列活动,大力支持自主品牌产品开拓国外市场,从政府层面支持具备条件的老字号企业进行海外注册商标;同时借助各种国际展会平台,积极组织北京品牌“海外行”活动,尤其是注重对中小型外贸企业海外的培训和支持。统计显示,自2006年以来,北京已有近200家中小型外贸企业在海外申请注册商标。

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体系常见问题

实践中,对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体系比较值得关注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申请人主体资格中国的公司和个人均可基于中国商标的申请注册和申请提出马德里申请注册申请。(二)申请费用马德里申请的费用包含:(1)基础申请注册费;(2)指定国家的单独规费;(3)中国商标局的费用。由于马德里申请不涉及支付国外律师的代理费用问题,因此相比较于单独国家申请,费用要低得多。同时,对于每一份马德里申请只收取一份基础申请注册费,而能够指定多个成员国,因此指定的国家越多,越经济划算。(三)选择具体国家通过马德里申请指定美国、韩国、新加坡容易被驳回。美国、韩国的驳回通常是由于商品问题,前述两国在适用尼斯分类表时,进行了非常严格的细化,如服装在上述国家均不会被接受;新加坡的驳回,通常是由于商标问题,即对含有中文字的商标,新加坡官方往往要求提供经公证的中文字的解释,而该公证的解释文件在提交马德里新申请时,往往是无法同时提交的。(四)商品选择除了上述提到的美国、韩国对商品的严格要求外,在其他国家进行马德里申请注册时,也必须对商品特别留意。这是由于,在进行马德里申请时,要求商品以国内申请或申请注册为基础,而中国在适用商品尼斯分类时,进行了本地化处理,即在商品分类表中,中国商标局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补充了许多中国特有的商品,而这些中国特有的商品在其他国家的分类表中是没有的。因此,在进行马德里申请时,要对商品先进行挑选,对于属于中国特有的商品,假如并不是顾客的重要商品,建议在提交马德里申请时删除。(五)马德里申请注册证目前,国际局下发马德里申请注册登记证书的速度很快,仅需6个月左右。在国际局下发各申请注册登记证书时,该马德里申请将转到相应指定国家,相应指定国家将对该申请进行实质审核。对于马德里协定国,自转发该国际申请注册日起12个月内,假如没有收到相应国家的驳回通知,即默认该申请在该国受到保护;对于马德里议定书国,自转发该国际申请注册日起18个月内,假如没有收到相应国家的驳回通知,即默认该申请在该国受到保护。可是,各个国家能够在前述审核期到期前通知国际局,声明该审核或异议程序可能超过该期限,从而不受前述期限的约束。除此之外,假如马德里指定美国、韩国、日本,这3个国家在审核通过后,还会单独下发申请注册证书。(六)后期指定马德里后期指定,是指基于1个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将该马德里申请注册延伸至其他成员国。当今许多企业由于业务范围逐步扩大,必须在其他国家对其商标进行保护,不妨在马德里申请注册的基础上进行后期指定,其效力相当于马德里新申请,并且基础费用要比申请时低,同时便于企业对商标进行统一管理。(七)商标续展马德里商标续展,须在申请注册期满前6个月申请,有6个月的宽展期,但宽展期内会有罚金。马德里商标续展的费用总体而言与新申请差不多,但具体议定书国家的与新申请费用有一定的上下浮动。(八)变更、转让即许可使用马德里商标变更、必须有国内基础申请注册或申请的变更证明,方能办理马德里商标变更。但马德里商标转让则不再必须国内转让证明。马德里商标变更的费用与指定个数无关,是按照申请变更的件数来计算;马德里商标转让的费用与指定国家的个数无关,是按照马德里申请注册的件数来计算;马德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费用与所指定的国家个数无关,须注意并不是所有的马德里成员国均可办理使用许可备案。(九)中心打击原则中心打击原则,是指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的基础商标在国际申请注册日起的5年之内无效的,该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所指定的国家也就相应无效。尽管此项原则看似严厉,然而在实践中发生的情况并不多,必须提醒注册商标人提高警惕,尽量避免基础商标无效情况的发生。同时,即便发生中心打击的情况,注册商标人也能够积极应对,将国际申请注册转变为单一国家逐一申请注册申请,以获得相关国家的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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