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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商标、旅游地理标志商标的概念,旅游文化地理标志商标与景区景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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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商标、旅游地理标志商标的概念,旅游文化地理标志商标与景区景点的关系

旅游商标、旅游地理标志商标的概念

2013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首访俄罗斯,出席了中俄旅游年活动开幕式中俄领导人都盛赞中国丰富的旅游资源,其中最值得骄傲的是获得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景区景点多达40多个。粗略分类排名如下:(1)古代建筑、园林:①长城,②故宫,③颐和园,④天坛,⑤承德避暑山庄,⑥曲阜孔庙、孔林、孔府,⑦武当山古建筑群,⑧苏州古典园林,⑨拉萨布达拉宫和大昭寺,⑩青城山和都江堰;(2)文明遗址、陵墓:①周口店“北京人遗址”②秦始皇陵及兵马俑,③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④明清皇家陵寝(3)古城区、古村落:①丽江古城,②平遥古城,③澳门历史城区,④皖南古村落——西递、洪林;(4)石窑、石刻:①莫高窟,②大足石刻,③龙门石窟,④云冈石窟:(5)自然遗产:①九寨沟,②黄龙,③武陵源,④三江并流,⑤丹霞山地貌;(6)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①泰山,②黄山,③峨眉山和乐山大佛,④武夷山;(7)文化景观遗产:如庐山。有些尽管没有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名录,可是仍十分有名,如江苏乌镇、山东周村、江西婺源、河南嵩山少林寺,凡此种种,不胜枚举。最近十多年各地市在深挖旅游资源方面,可谓绞尽脑汁,挖空心思。最多的是名人、名山、古墓、故里之争,如曹操墓、李白故里、木兰山、诸葛亮故里:名称使用权之争,如夜郎国、孔府酒、诸葛酿酒、红楼梦酒、水浒酒,就连武大郎、潘金莲、西门庆都争抢得十分激烈,更有甚者,如黑龙江的某县将日本垦殖团的驻地都立碑纪念,开发旅游资源,可见各地争夺旅游资源已到了无所无需其极的地步。除此以外,各地还新开发了不少旅游景区景点,如广东房地产商人不惜工本复制西欧的历史名镇,广州白云区新开的白云湖、海珠区新开的海珠湖、花都区新开的花都湖一方面美化了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又新增了旅游景区。各种新型的旅游形态,如商业旅游、科技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农家乐旅游、城市建筑新地标(互相攀比竞高)、新中轴线、新城市中心点可谓花样迭出。这些纷纭乱象,亟待规范。首先要从概念上进行厘清,思想认识上加以提升,制度法律上进行规范,从而构建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旅游经济。什么叫旅游商标?什么叫旅游地理标志商标?商标,一般指人们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用于区分不同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一种标志。旅游商标是旅游景区景点用于标示或区别各自生产的产品品种或者服务的一种标志。旅游地理标志商标是指标明特指的地域、特别的产品和服务,而这个地域的景区景点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具有特殊的品质和商誉。显然,旅游商标不同于旅游地理标志商标。凡景区景点产品只要依法申请了商标,并获批准授权的都有旅游商标,可是并不是所有的旅游商标都是旅游地理标志商标。旅游地理标志商标具有特别的法律特征和意义:(1)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承的著名景区景点和历史文化名城景观,即旅游地理标志商标的历史性、文化性特征。(2)地理标志商标要求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信誉来源于某地区,即地理标志商标的地域性特征。而冠以该地名称的景区景点、旅游产品或旅游服务,具有独特的地理和人文特点。正是独特性、地域性使该景区景点的产品或服务成为旅游地理标志商标,如苏州园林、承德避暑山庄等。(3)有些景区景点尽管没有冠以当地的地区名称,可是其产品或服务的指示和符号具有地理标志商标的含义,如法国的埃菲尔铁塔、中国的万里长城、英国的大笨钟。(4)从旅游地理标志商标的内容上看,它不仅仅包含产品,并且还包含某种独特服务模式,或特殊的服务质量,当人们接受某种特殊服务时,自然而然地就想到了某某旅游景区景点,从而这种特殊服务就成了某某城市、某某旅游景区景点的一种标志。如澳门葡京酒店、美国的拉斯维加斯、马来西亚的云顶双子赌城、云南白族的泼水节等。(5)从旅游地理标志商标的主体来看,其与传统地理标志商标的主体有所不同。传统地理标志商标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或受政府委托的组织或协会,权利享有者能够是多个主体,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权利享有者,使用者可能是多个企业或自然人。而旅游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主体应该是景区景点的申请者,通常是景区景点的管理者享有。综合上述旅游地理标志商标特征,我们能够将旅游地理标志商标理解为1个国家、地区或城市中极具历史人文和自然地理特色,依法律申请获得批准的代表该国该地该城的形象特质,是浓缩了的历史文化符号、自然风光、建筑、景区景点、产品或者服务。

旅游文化地理标志商标与景区景点的关系

旅游地理标志商标通常是具有特殊的自然和人文特点的著名景区景点,并非所有的景区景点都具有地理标志商标的法律特征。著名的景区景点大都与该地的地名相连,如广州塔、天安门、八达岭,有些则不一定是与该地地名连在一起。根据TRIPS协议,地理标志商标不限于表达地理名称的文字,还包含单词、短语、符号或象征图形构成的具有地理含义的其他符号。如(法国的)埃菲尔铁塔、(美国纽约的)自由女神像、(英国的)大笨钟和新月斜锁桥,(上海的)东方塔、(西安的)大雁塔,不一定冠以城市地名,人们也知道它本为何物,身处何处。就中国现有法律而言,对旅游文化地理标志商标还没有明确的统一立法,而只是参照《商标法》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相关规定”执行,给著名旅游景区景点的保护带来许多法律上的困扰。许多著名旅游景区景点遭恶意抢注,而中国现行法律却显得无能为力,武当山、九华山、少林寺都被抢注,有的地方,更是明火执仗,直接打着知名地理标志商标旗号,理直气壮、心安理得,安享地理标志商标的成果和效益。如茅台镇以及附近的农户,家家户户都生产“茅台酒”,可是他们并没有申请“茅台酒”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湖北、河南、四川,凡历史上与诸葛亮有关的地方,都生产出品“诸葛酿”酒。这些现象说明两点是景区景点的管理者缺乏地理标志商标和注册商标的起码的法律意识(据悉中国的旅游景区景点仅有10%申请注册了商标);二是《商标法》的缺陷及国家对旅游文化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不足,使许多人钻了空子。而长期以来,我国的旅游产品旅游资源呈现出一种纷乱低级而又创新乏力,没有特色的尴尬,空使我们声声叹息。国际TRTPS协议已把“产品的声誉取决于某地”也归入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范畴,即地理标志商标不仅包含传统意义的产品以及工艺,并且也包含服务行业。若某种服务的声誉与特定地点紧密结合,人们在接受这种服务时自然会想起某地,并且对其服务的质量特别认同,给予极高的评价和信任。将这一概念引申到文化旅游形象声誉方面,将产生巨大的连锁反应。首先,能够制定文化旅游服务类地理标志商标的标准,从而让权利人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成功之后,自然取得该项服务以及产品的标准制定权、话语权、定价权。其次,要为特色城市、旅游名镇名村文化特色的打造提供理论依据和法律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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