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注册商标证常见问题有什么
假如是自己去商标局办理的,商标局会以挂号信形式邮寄到申请注册的地址,假如由于无人签收等原因退回,商标局会在官网进行公告领龋假如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证书由代理机构领取后转送给你。证书一般在注册商标公告后1个月后下发。怎样正确领取注册商标证书?假如没有收到商标证书领取通知书,应该怎样处理呢?为了协助大家解决领取商标证书问题,接下来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商标证书领取途径
直接办理的,当事人须到注册商标大厅领取注册商标证。
委托代理机构的,商标局将注册商标证发给代理机构,当事人到代理机构领取。
二、直接到注册商标大厅领取所需资料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1、《领取注册商标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注册商标证通知书》的,须提交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并提供注册商标号及公告期;
2、申请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3、领取人的身份证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5、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1、《领取注册商标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注册商标证通知书》的,应提供注册商标号及公告期;
2、申请人身份证以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3、委托别人代为领取的,须提交申请人身份证以及复印件、委托书以及领取人的身份证以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三、假如没有收到领取注册商标证通知书怎么办
1、假如以前是通过代理机构办理,和代理机构联络;如是到商标局大厅办理的,先到以前申请注册地址附近邮局查看,如还没有请带上执照副本原件(更好)和身份证即可;假如商标证没有被邮局回寄,说明证书掉了,能够直接重新补证,同时延伸下面几点。
2、和代理公司或者商标局取得联络查询并确认商标已经申请注册成功;
3、其次获知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以这个时间点为准1到2个月下发证书;
4、假如商标没有申请注册成功,当然就没领取通知书了;
5、假如1~2个月仍没有证书,可能两种情况,一是在代理公司那里没给你快寄(最怕代理公司不在了),二是商标局内部的一些问题,没有按规定时间下发;
6、根据前面4点,先看看是通过代理公司还是自己报的再做咨询。
因各种原因未收到《领取注册商标证通知书》的,领取《注册商标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申请注册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加盖申请注册人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注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申请注册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交申请注册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领证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或该《商标公告》的期号及注册商标号。由于你已经收到了《领取注册商标证通知书》,因此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你只必须按照第一项下的具体要求提交即可。鉴于拿到注册商标证后法律上的效力不同,因此,对于领取注册商标证一定要注意并且慎重。
领取注册商标证的问题
记者报道,一、简要说明
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经核准申请注册后,由商标局发给注册商标人《注册商标证》。《注册商标证》是注册商标人对其商标享有专用权的正式法律凭证。
直接到注册商标大厅办理注册商标申请的,申请人应到注册商标大厅领证窗口领取《注册商标证》。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商标申请的,商标局则将《注册商标证》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二、领取《注册商标证》应提交的书件
(一)收到《领取注册商标证通知书》的,领取《注册商标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领取注册商标证通知书》原件;
2、申请注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申请注册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交申请注册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领证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因各种原因未收到《领取注册商标证通知书》的,领取《注册商标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注册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加盖申请注册人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注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申请注册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交申请注册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领证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或该《商标公告》的期号及注册商标号。
三、常见问题
1、直接在注册商标大厅办理的申请,《领取注册商标证通知书》由商标局以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2、介绍信中的公章名称必须与《领取注册商标证通知书》中申请注册人的名称完全一致。
3、注册商标人领取《注册商标证》时,如申请注册人的名称发生变更,应提交发照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4、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领取《注册商标证》的,其副本必须是经发证机关年检过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3年12月完成,假如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注册商标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