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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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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邻接权

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

《110/2008号条例》第2条对烈性酒的定义和范围作了界定:烈性酒是供人类消费的,具有特定感官品质,酒精度至少为15%的酒精饮料,该饮料采用以下方法获取:“或者直接通过从自然发酵产品中蒸馏,添加或者不添加调味品,和/或将植物资料在从农业中获取的普通酒精和/或馏出物和/或本条例所指的酒精饮料中浸泡或采取类似工艺,和/或在从农业中获取的普通酒精和/或馏出物和/或本条例所指的酒精饮料中添加调味品、糖。或者通过将一种烈性酒与其他一种或更多的其他烈性酒,和/或从农业中获取的普通酒精或馏出物,和/或其他酒精饮料,和/或饮料相混合。”该条例附录ⅡI列举了烈性酒的种类和定义,包含了朗姆酒(rum)、威士忌(whisky)、谷物酒(grainspirit)、葡萄蒸馏酒(winespirit)、白兰地(brandyorweinbrand)、葡萄榨渣酒(grapemaRCSpiritorgrapemarc)、果渣酒(fruitmarcspirt)、葡萄干酒或葡萄干白兰地(raisinspiritorraisinbrandy)、伏特加酒(vodka)等共46种类型。所有的烈性酒均应按照附录ⅡI规定的各类烈性酒定义进行归类。《110/2008号条例》对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只规定了单一的“地理标志商标”概念,没有像《510/2006号条例》和《1234/2007号条例》那样对“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商标”作出区分。《110/2008号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就本条例而言,地理标志商标应是用于标示一种烈性酒产自1个国家领土内或者该国领土内某地区或地方的标记,该烈性酒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可见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的概念与TRIPS协定中的地理标志商标定义完全一致。所有的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均登记于《110/2008号条例》附录ⅡII中,列人该附录的地理标志商标不得变为通用名称。获得申请注册的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受到保护,以防范下列行为:“(a)任何将地理标志商标直接或间接商业性地用于申请注册未指定的产品的行为,只要该产品与在该地理标志商标下申请注册的烈性酒类似,或者这种使用利用了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声誉。(b)任何非法冒用、模仿或暗示性使用,即使标明了产品的真实来源,或者以翻译的形式,或以伴有诸如‘似'、‘型'、‘式'、‘制成'、‘风味’或其他类似用语的方式使用地理标志商标。(c)在产品的说明、外观或标签上就产品的来源、出处、性质或基本品质所作的其他容易使人对产品的来源发生错误认识的虚假或误导性表述。(d)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的真实来源发生误认的任何其他做法。”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受到的保护与农产品、食品以及葡萄酒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志商标是一致的。烈性酒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申请的提交也分为两种情况:来自共同体境内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应当由烈性酒原产地成员国提出;来自第三国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能够直接提交给欧洲委员会,或者通过第三国职权机关转交,该申请应含有证明该名称在原属国受保护的证据。所有的申请注册申请均应包含技术文件,以此确立烈性酒必须遵守的规范。这些技术文件具有与产品说明书类似的地位和作用。欧洲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后12个月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假如申请符合《110/2008号条例》的规定,应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告技术文件的主要内容。任何具有合法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欧洲委员会应根据《110/2008号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的核准程序对该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注册作出决定。除此之外,对于同名的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之间、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与商标之间的关系,《110/2008号条例》的处理规则与《510/2006号条例》及《1234/2007号条例》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邻接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的权利,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包含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邻接权是以别人创作为基础而衍生的一种传播权,虽不同于著作权,但与之相关,故称邻接权。1.邻接权保护的主体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协助作者传播作品人员。表演者享有表明其身份的权利、其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许可别人从现场直播的权利及许可别人为营利目的的录音录像并取得报酬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别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广播组织享有播放权、许可别人播放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别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的权利。邻接权的保护期从表演发生后、录音录像制品首次制作完成时起计算,为50年。2.对相关著作权的保护义务传播者在取得自己的权利以前,应当履行的义务:使用未发表作品的,应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已发表作品的,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3.邻接权保护的预警机制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相关产业的迅猛发展,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涉及到的网络著作权问题日渐突出,其中侵犯邻接权的问题更加突出。目前采取的主要监管措施如下:(1)网站监管:2011年,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开展重点网站版权监管工作。国家版权局直接监管百度、优酷、土豆、爱奇艺、腾讯、搜狐、新浪、迅雷等19家重点视频网站,各地版权局监管重点网站达到3千余家。这些网站所传播的影视作品占到全国网站传播影视作品总量的95%。在此基础上,2013年以传播音乐作品为主要内容的网站也纳入监管范围,第一批纳入虾米音乐网、酷狗音乐网、多米音乐网和酷我音乐网等5家网站。(2)视听作品监管:国家版权局启动了版权(邻接权)重点监管预警机制,以保护热播热映的重点视听作品免遭网络盗版。2014年度第一批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包含《中国达人秀第5季》《中国好歌曲》等8台综艺节目和《男媒婆》《我的儿子是奇葩》等14部影视剧,以及1部动漫作品《境界的彼方》。根据预警机制的要求,相关网站应对名单内的作品采取以下保护措施:直接提供内容网站未经许可不得上传预警名单内的作品;用户上传内容网站应禁止用户上传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搜索链接网站应仅提供正版授权网站的搜索结果及跳转链接服务;电子商务网站及应用平台应加快处理预警名单内作品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3)美国版权警告系统(CopyrightAlertSystem,CAS):也称为“六振”系统,是美国的一项反盗版措施,在发现用户下载侵权内容时,系统自动发出六次警告,处罚措施依次是降低网速和临时断网,最高处罚为2~3天的断网,直至要求用户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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