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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商标的法律保护与要求,联合商标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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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商标的法律保护与要求,联合商标的风险

联合商标的法律保护与要求

申请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当然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法律保护,例如小米已经申请注册了,别人能够申请注册大米、红米、黑米等等,为了满足驰名商标的保护,因此申请注册联合商标就成了不二之选,不仅能够杜绝别人仿冒的嫌疑,并且非常有利于创建品牌效应。与获得的权利对应的是联合商标也必须获得一定的限制,具体要求如下:第一,主商标与联合商标之间和联合商标相互之间,在商标法不要求申请人指出主商标的情况下的联合商标之间,都互相联络在一起,因此,只能整体移转,而不得分割移转。假如容许分割移转,将会造成商品出处的混淆和商业上的混乱,危害社会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第二,在商标法规定联合注册商标人应指出主商标的情况下,联合商标依存于作为主商标的被联合商标。因此,主商标经撤销或评定其无效,与之相联合的联合商标应一并予以撒销。可是,除主商标之外的联合商标之间,以及商标法不要求联合注册商标申请人指出主商标的情况下各个联合商标之间,均各自独立,没有主从之分,谁也不依存于谁。因此,其中任何1个商标除不能分割移转之外,当其失效后,其余联合商标不受其影响,其申请注册仍然有效。第三,联合商标中只要有1个商标被使用,即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因此未使用的商标不受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人在规定的阶段内非因不可抗力而连续不使用时商标局依职权或经别人请求撤销该商标这一规定的限制,不致于导致联合商标所有人对该未使用的商标丧失其享有的专用权。这同防御商标的法律后果一样,不因商标法是否要求联合注册商标申请人指出主商标而有所区别。

联合商标的风险

联合商标具有很强的利益关联性,这些利益的相互联络传递了1个信息:假如商标运用得当,能够达到双赢的效果,但假如运用不当,合作伙伴的一方或双方就可能会遭受恶果。除此之外,假如联合经营的一方落后于此外一方,那么另一方也会受到影响。联合商标有时还会存在以下的风险。1.光晕效应任何商业合作上的关系都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在特许经营企业实行联合商标战略,有时会产生光晕效应——知名商标与不知名商标联合时,后者会消失在前者的光晕中。对于不知名商标,假如与大公司联合,尽管能够增加销售收入,可是由于缺乏自己商标的独特性,商标建设将会停滞不前。2.商标退化在某些情况下,联合商标会导致商标所有者失去使用商标的专有权。联合商标把不同商标的符号和商标进行组合,可能会危及双方商标的独特性。由于商标在定义上是和1个业主独占的商品或服务有关,并指明了同1个贸易来源。当这个标志不再具有“出处标志”的功能,它可能会变成不受注册商标保护的通用名词。这时竞争者就可能会趁机而入,申请取消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据为己用。3.扩张过度在实现联合商标的进程中,联合双方都应当考虑:同自己联合的企业的商业领域是否适合自己,联合后能否让消费者对新的产品或服务做出正面的反应,能否给他们带来一些有价值的利益。然而,许多企业过度神化联合商标的力量,过度扩展商标的使用范围,导致本已成功的商标遭受重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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