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利用商标稀释法对互联网上的著名名称滥用进行监管,利用外资中版权制度的发展

  
很多企业对利用商标稀释法对互联网上的著名名称滥用进行监管,利用外资中版权制度的发展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利用商标稀释法对互联网上的著名名称滥用进行监管,利用外资中版权制度的发展,希望大家能对利用商标稀释法对互联网上的著名名称滥用进行监管,利用外资中版权制度的发展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利用商标稀释法对互联网上的著名名称滥用进行监管,利用外资中版权制度的发展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利用商标稀释法对互联网上的著名名称滥用进行监管,利用外资中版权制度的发展

利用商标稀释法对互联网上的著名名称滥用进行监管

互联网的爆炸性增长使许多公司意识到拥有自己的易于定位的网站(由唯一的“域名”标识)的巨大价值。获得与企业名字或公司商标相对应的域名是建立可见的,易于访问的Internet状态的重要步骤。可是,公司经常会尝试将企业名字和/或注册商标为域名,并且发现其别人(“抢注者”)已经申请注册了该名称。在PanavisionInt'l,LP诉Toeppen,141F.3d1316(9thCir。1998)中,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成为第1个上诉法院,裁定能够将申请注册了著名商标的域名抢注人即使域名抢注者未积极将商标附加到任何商品或服务上,也要对商标所有人负责。Panavision拥有商标“Panavision”的申请注册。当公司尝试申请注册域名“Panavision.com”时,它发现伊利诺伊州居民Toeppen已经对其进行了申请注册。Toeppen的Panavision.com网站显示了伊利诺伊州帕纳市的图片。Panavision指示Toeppen停止使用其Panavision商标。Toeppen提出了13,000美元的和解方案。Panavision拒绝并提起诉讼,声称除其他外,Toeppen的活动违反了商标稀释法,该法要求原告证明:(一)商标著名;(2)被告在商业中将商标用于商业用途;(三)商标驰名后开始使用的;(4)被告使用商标会降低商标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的能力,从而削弱商标的质量。Toeppen,141F.3d,1324;15USC§1125(c)。Toeppen承认Panavision的商标很出名,并且在商标出名后就开始使用。因此,法院只关注托彭对商标的使用是否是“商业”的,以及是否“稀释”了商标。Toeppen辩称,根据《商标稀释法》,将注册商标为域名不会引起商业用途。法院又将这一问题搁置了一天,并指出托彭的“使用并不像他所建议的那样良性”。Toeppen,141F.3d,1325年。法院认定Toeppen已使用其他著名注册商标了100多个域名,并试图将这些域名出售给商标所有者。他的行为阻止了商标所有者使用商标名称在互联网上开展业务,除非他们支付了他的费用。据法院称,这是一种商业用途。关于稀释的问题,法院首先注意到其对“稀释”的定义是“降低驰名商标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能力,而不管(1)驰名商标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和其他各方,或(2)出现混淆,错误或欺骗的可能性。”标识。在1326年(引用15USC§1127)。法院随后观察到,在颁布反稀释法规时,国会想到了“使用那些选择与别人的产品和声誉相关的商标的人所使用的欺骗性互联网地址”。ID。法院采纳了地方法院的推论,即Toeppen削弱了“Panavision商标在互联网上识别和区分Panavision的商品和服务的能力”。标识。(省略引用)。Toeppen辩称,他的行为不会影响Panavision商标识别Panavision商品和服务的能力,由于Panavision能够使用不同的地址在互联网上宣传其商品。可是,法院驳回了Toeppen关于域名只不过是地址的假设,认为域名的主要目的是识别互联网地址的所有者。法院还指出,引用企业名字的域名可能是有价值的资产,例如MTVNetworks,Inc.诉Curry。,867F.Supp。202,203-204,n。2(SDNY1994)。除此之外,法院发现,Toeppen的诉讼摊薄了Panavision商标的价值,由于假如键入Panavision.com找不到Panavision的网站,则可能不鼓励甚至放弃Panavision的潜在顾客的搜索。法院在托彭的分析建议在大多数情况下,将著名注册商标为域名的第三方将违反《商标稀释法》。任何第三方将著名注册商标为域名都必须稀释商标,由于潜在顾客不会找到商标所有者的网站,并且所有者无法控制第三方网页的内容。因此,假设1个商标是著名的,并且它的名声早于注册域名,那么唯一的问题将是是否存在商业用途。法院关注Toeppen寻求通过拒绝Panavision使用其商标来获利,这表明任何旨在为申请注册人带来利益的申请注册都将构成商业用途,而与该站点的实际用途无关。

利用外资中版权制度的发展

我国早在1980年签署的《美中贸易关天协定》中就规定,每一方提供的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应与对方给予自己的此类保护相适应。随后,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相继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但在1990年前,中国仍没有著作权法(版权法),也没有提出对计算机软件提供法律保护。那时,外国的软件生产商不愿意在中国出售或许可出售他们的产品,他们认为国内严重的盗版行为侵犯他们的合法利益。盗版行为是市场竞争中的违法行为,它使得投资人无法收回投资成本,长此以往,将没有人有兴趣从事这种赔本买卖,从而对软件业的发展产生致命打击。因此世界各国都在设法制止这种海盗行为。许多国家的经验也表明,1个国家要是没有保护软件的法律,这个国家的软件产业就不可能形成,而现在全世界软件产业的产值已经达到一千多亿美元,因此我们没有理由放弃这样有前途的商机。从1991年以来。经过努力,我国已初步建成了软件保护的法律框架体系: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版权)法》是保护软件版权的根本法律,第3条规定计算机软件是版权法保护的客体。②国务院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版权的具体体现。③1992年,我国参加了《伯尔尼公约》,同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实施国际版权条约的规定,对我国承担国际义务,保护有关国家作者的作品作了具体规定。④1993年12月,最高法院发出了《关于深入贯彻执行(著作权法)的几个问题的通知》。⑤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规定》等。由于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经验不多,而世界上关于计算机软件怎样保护也有许多争议,再加上计算机软件本身是正在发展的高技术,技术在发展,有关软件的法律问题也在发展。因此,我国对软件的法律保护还有1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值得一提的是,中美两国政府代表1995年在北京以换函形式确认的双方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谅解中,包含了一系列关于中国著作权法实施的内容。①在1995年7月1日以前,中国政府完成对于涉嫌生产侵权激光视盘、激光唱盘和激光只读存储器所有生产线的调查。曾有侵权行为的工厂将受到处罚,通过扣留、没收侵权产品和销毁所有侵权复制品,所有直接和主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资料和工具将被扣留、没收和销毁,在适当的情况下,仍将继续吊销有侵权行为的工厂的工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资质。②建立版权认证制度,在激光唱盘、激光只读存储器和激光视盘中使用特别识别标志,防止生产和出口侵权产品。③根据行动计划对零售企业进行检查。企业应保留库存记录和其他加强执法的信息。④批准国际唱片业联盟(IFPI)建立代表处,并将根据公布的标准,审批有关的电影版权实体和其他版权认证实体。⑤确认对音像制品和出版物的进口不实行正式和非正式的配额、进口许可要求或其他限制。⑥容许美国个人和实体在中国与中国实体建立生产、复制音像制品的合资企业。容许这些合资企业通过与中国的出版单位订立合同,在中国发行、销售、演示和放映。容许美国个人与实体建立计算机软件的合资企业,容许该合资企业在中国生产和销售该合资企业的计算机软件和软件产品。⑦继续容许美国个人和实体与中国实体订立电影产品收人分成的安排。⑧在1995年10月1日以前,中国将公布所有限制,管理或许可上述所有活动的要求的法律、规则、规定、行政指南和其他官方文件。⑨制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明确出版和进口音像制品的具体审查标准和规定。上述内容在1996年中美知识产权非正式磋商后完成的“根据1995年知识产权协议的中方实施报告”中有了具体的结果。例如,中国政府关闭了12家有许可证资质但从事盗版光盘生产的工厂和3家没有许可证资质的“地下工厂”,对被关闭的工厂,取消其生产许可证资质,没收其生产设备。500家放映盗版光盘的所谓“激光电影院”被关闭等。1994年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巨人电脑公司计算机软件侵权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它的审理结果显示微软公司作为美国企业,其计算机软件作品依据《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以及中美两国共同参加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在中国受到了充分的法律保护。这一判决极大地增强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根据1998年12月7日全球商业软件联盟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在1997年,软件行业为中国直接或间接地创造了超过6万个就业机会,并上缴了2.198亿美元税收。而据中国版权局统汁,1998年间各地版权局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共登记作品3265件,其中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软件作品738项;全国各作品使用单位共引进版权6098项,输出525项,各地版权局共登记版权合同7688份,引进版权中包含图书5384项,音像5522项,电子1392项;各地版权局共受理各类版权案件1182件,结案1067件,结案率90.27%,其中处罚816起,移送司法机关28起,调解289起,各地版权局共收缴各类盗版品651万多件。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