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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别人的创作思路是否构成侵害著作权,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实施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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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别人的创作思路是否构成侵害著作权,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实施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利用别人的创作思路是否构成侵害著作权

我是某市重点中学的教务主任,具体负责教学工作。由于工作关系,我经常与一些老教师打交道。我发现教师王某的教学方法非常独特,也确实取得一定的教学成果,于是我经常跟班听课,并虚心向他请教。不久前,我根据他多年的教学经验写成书面资料,在吸收了他的不少改进意见后,我将他的教学经验在全校推广,受到广泛的好评,他对此也标明欢迎。后来,我又结合其别人的经验进行进1步加工,写成一篇论文。但当论文在报上发表以后,王某非常生气,他以我侵害了他的著作权为由,向我校所在市的中级法院起诉,而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之一竟然是王某以前的一名学生。我不清楚我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也担心自己会受到不公正的判决。请问我该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别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一)你的论文没有侵害王某的著作权。第一,王某教学经验不能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必须是能够明确的。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王某的教学经验尽管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但只是存在于他的大脑之中,但其内容、素材、创作思路等主观因素无法明确、没有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也不能以某种有形形式进行复制,因此,王某的教学经验对于你的论文的写作固然非常重要,可是在未整理并形成书面资料以前,仍然是不明确的、没有一定表现形式的主观意识,因此不能成为著作权法独立的保护对象。第二,王某不是该论文的作者,因此不能享有著作权。一般说来,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公民。因此,是否实际从事过该作品的创作,是决定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关键。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王某为你的创作提供了内容和素材,并且给你的书面资料提出了许多改进意见,这些辅助工作尽管非常重要,正是在此基础上,你才得以完成这篇论文,可是不能据此说王某参与了创作,论文的创作仍然由你独立完成。综上所述,王某不能享有你的论文的著作权,你也没有侵害他的著作权。(二)你有权申请该法官不参加你的案件的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中级法院进行一审,该案中,负责审理案件的中级法院的法官之一是该老教师以前的一名学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法官与该案中的原告王某有师生关系,可能影响对该著作权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必须回避。你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该名法官回避。可是你在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他们之间存在师生关系的理由,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对你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假如你对决定不服,还能够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这样做,有助于保证你的案件得到公正审理。1.现实社会中,著作权法所容许的对别人成果的合理利用与所禁止的学术剽窃之间,往往很难划一条明确的界限。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有两点:一是被利用的成果是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还是仅仅只是一种观念性的东西;二是后者与前者相比,是否具有新的突破,即具有独创性。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当事人要善于根据自己的主张在这两点上下工夫。2.王某是当地的一名老教师,桃李满天下。在人民法院审理中,假如你发现还有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与他有密切关系,可能会影响到判决,只要理由充分,还是能够再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

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实施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宣讲要点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职务发明能够将其分为四类(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4)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认定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界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完成发明创造是否为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二是完成发明创造是否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判断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不取决于发明创造是在单位内还是在单位外作出的,也不取决于是在工作时间还是在工作时间外的业余时间作出的,只要属于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即便发明创造是在家里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由于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不同,它能够不受特定场所和上下班时间的限制。典型案例孙某在一家制卡公司上班,负责技术开发工作。2008年2月,孙某所在公司收到顾客反愦的信息,反映孙某设计的“员エ卡”不能很好地被机器辨认,有时还会串号,导致员工上班签到制度不能很好地实施。在收到反馈信息后,孙某公司立即组织研究改进方案。孙某在研究原卡所出现的故障后,认为原卡在磁保护功能上太差,这导致将其和手机甚至随身听等小件用品放在一起较长时间都有可能使卡里的数据发生改变,时间再长些甚至还可能被消磁,导致数据丢失而不能被读卡器所辦识。随后,孙某就开始利用公司里的设备、原资料和电脑中存放的公司内部技术资料开始试验。功夫不负有心人,孙某终于攻克技术难关,制造出一种新卡。该卡尽管仍不能抵抗强磁干扰,但假如只是和手机等磁性较差的物品放在一起已不会被干扰。孙某公司立即将此技术用于生产,并退換了那个顾客的“员工卡”,结果获得好评。公司于是决定以后若有订单,就利用这种技术生产磁卡。看到这项技术能带来很好的效益,孙某觉得应该给它中请1个专利,这样孙某也会有一项不菲的收入。于是,孙某和公司老总商量,打算为此申请1个专利,并将此专利让公司使用,而孙某想在每张制出来的磁卡里抽取一定的专利使用费。老总听后,认为中请专利的建议很好,但孙某的技术是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属于公司。还说公司决定给孙某笔奖全来奖励孙某的发明,但不会给孙某任何专利使用费。对此回答,孙某十分疑惑专家评析本案中,孙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就孙某的情况而言,由于孙某的发明属于完成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况且主要是利用了公司的设备、原资料和技术资料,因此应当认为是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贵公司。但这并不表明孙某的智力劳动成果被公司独占,公司应当给予孙某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同时,若孙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并实施后,公司还应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孙某合理的报酬。除此之外,孙某还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假如该专利申请被批准,公司没有让孙某享受到上述待遇,孙某能够到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大可不必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第十七条第一款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含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资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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