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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的区别,类似商品或服务是怎样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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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的区别,类似商品或服务是怎样判定的

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的区别

“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的区别,细软顾问下面为大家进行介绍。判断商品是否类似,也应当考虑多种因素,不仅要看类似商品所具有的相对性,也要看其可变性。判断类似商品的主要标准主要考虑四点:

1、生产制造部门是否一致;

2、原料、质量是否一致;

3、销售部门是否一致;

4、用途是否一致。

近似商标是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假如其“音”、“形”、“意”近似,容易使消费者混淆的,即为近似商标。如商标图形近似的图形商标;图形商标与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图形近似的;文字商标与图形商标指同一事物的;商标图形虽不近似,但文字读音相同并无法区别其所指事物的;使用不同的文字,但其含义相同的商标;商标设计思想和色彩相近,且整体观察容易混淆的商标。以上这些情况的商标,都为近似商标。

在审查实践中,对于近似商标的判断比较困难。要从复杂的具体情况中进行分析。一般说来,除了考察商标的近似程度和商品类似程度以外,还要考察与其相近似的商标在消费者中的驰名程度。对于驰名商标,在近似商标的判断上更为严格一些,这是鼓励创名牌和切实保护名牌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必须,也是国际上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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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或服务是怎样判定的

《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宗旨是建立1个共同的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实施。根据该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现已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为基础,总结多年的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区划的实践经验制定并对外公布的。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区分与判定十分重要。由于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不能有两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同存在。这也是注册商标申请人和商标管理工作者经常必须直面的问题。类似商品或服务判定的妥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与行使,关系到经济交易的安全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但由于商品和服务项目在不断更新、发展,市场交易的状况也在不断转变,因而对类似商品或服务判定的转变则在所难免。因此在对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异议复审、争议、撤销、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仍会个别涉及到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审查判断问题。1.类似商品的判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资料、生产领域、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的商品。类似商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1)商品的功能、用途假如两种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者相近,能够满足消费者相同需求的,则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如手表与钟为类似商品。假如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互补性或者必须一并使用才能满足消费需求的,则判定为类似商品。如手表与表带判定为类似商品。(2)商品的原资料成分商品的原资料或者成分,是决定商品功能、用途的重要因素。一般情况下,两种商品的原资料或者成分相同或者相近,则判定为类似商品。如肥皂与香皂、香波与浴液为类似商品。随着商品的更新换代,商品的原资料或者成分具有可替代性,但不影响商品的功能、用途的,仍可判定为类似商品。如洗面奶与增白霜为类似商品(3)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假如两种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相同或者相近,消费者同时接触的机会较大,容易使消费者将两者联络起来,则判定为类似商品。如内裤与卫生衬裤为类似商品。(4)商品与零部件许多商品是由各个零部件组成的,但不能认为该商品与各零部件或者各零部件之间都属于类似商品,而应当根据两者之间联络程度的通常认知进行判断。如电视机与荧光屏、电视机与家用遥控器为不类似商品,但荧光屏与家用遥控器则为类似商品。假如特定零部件的用途是为了配合特定商品的使用功能,而该商品缺该少特定零部件,就无法实现其功能,则判定为类似商品。如眼镜与眼镜架及眼镜盒等为类似商品。(5)商品的生产者、消费者两种商品由相同行业的厂家生产、制造、加工的可能性越大,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如金属水管与水暖管件等为类似商品。假如两种商品以同一行业为消费群体,或者消费群体具有共性的,则可能判定为类似商品。如宠物食品与牲畜饲料、婴儿奶粉与牛奶制品为类似商品。(6)消费习惯消費习惯是在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形成的。假如消费者在习惯上可将两种商品相互替代,则可能判定为类似商品。如茶饮料与可乐、麻花与热狗等为类似商品。2.类似服务的判定类似服务,是指提供的消费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的服务。类似服务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1)服务的目的。两种服务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目的,抑或相互替代亦可满足消费者相同或相近需求的,则判定为类似服务。如美容院与理发店为类似服务。(2)服务的内容。提供服务的内容越相近,则判定为类似服务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法律服务与知识产权咨询为类似服务。(3)服务方式与服务场所。假如服务方式或者服务场所相同,一般地,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同时接触的机会较大,则判定为类似服务。如夜总会与俱乐部、卡拉OK、音乐厅等为类似服务。(4)服务的对象范围。假如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来自相同或者相近的消费群体,则可能判定为类似服务。如教育与培训、教学与讲课等为类似服务。(5)服务的提供者。假如服务的提供者来自相同的行业或者领域,则判定为类似服务。如旅行社与观光旅游旅游预订、旅行陪伴等为类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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