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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图形商标异议异议复审案,老字号被某一传承人申请注册为商标不影响其他传承人的正当使用(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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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图形商标异议异议复审案,老字号被某一传承人申请注册为商标不影响其他传承人的正当使用(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老鼠图形商标异议异议复审案

案情简介(美国)纳特娱乐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对(澳门)康奇食品貿易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574期商标公告上的第975257号“老鼠图形”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异议理由是:异议人是著名的卡通系列动画片“TOM&JERRY”(猫和老鼠的版权所有人,异议人已在中国通过电视台播出了该动画片,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异议人也在中国申请申请注册了“猫和老鼠”的图形商标。被异议人在第30羹糖果等商品上申请了老鼠图形商标(被异议人还同时申请了猫图形商标),抄袭了异议人“猫和老鼠”卡通片中的老鼠形象。由于“猫和老鼠”卡通片在中国的知名度很高,人们在购买标有被异议商标的商品的同时,极有可能与“猫和老鼠”的卡通片联络起来,被异议人意在利用别人的知识产权为自己牟利。被异议人答辩理由是,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与异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构成类似商品,两商标在构成、外观上区别明显,不存在抄衾模仿之虞。商标局认为,异议人创作的“猫和老鼠”卡通片,经过异议人在中国的广泛宣传及销售,其中的“猫和老鼠”的卡通形象,在中国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被异议人申请的“老鼠图形”商标,其老鼠图形从神态、动作上都与异议人“猫和老鼠卞通片中的老鼠卡通形象极其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及使用,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此,异议人所提出异议成立,不予核准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后申请人(澳门)廢奇食品贸易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称,第一,被异议商标虽与被申请人“猫和老鼠”卡通动画片的老鼠卡通形象在神态和动作上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可是被异议商标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761527号“TOM&JRRY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蔄标)相比,被异议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描绘的是一只站立的、姿势独特的老鼠形象,引证商标由文字与图形组成,其中图形描绘的是相互握手的猫卡通形象和老鼠卡通形象。两商标的构成、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均有明显区别,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同。两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二,申请人将自己独创设计的被异议注册商标使用于蛋卷等商品上純属正常的行为,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根本不存在如被申请人所称“意在利用别人的知识产权为自己牟利”之嫌。且带有被异议商标及申请人另一申请注册商标“康奇及图”包装的蛋卷等产品已广泛销售于港澳台地区、中国大陆沿海地区及美国,并为商家和消费者认可和接受,因此,被异议商标具有强烈的显著性,易于识别。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是“TOM&JRRY"(猫和老鼠)卡通系动画片的版权所有人。“猫和老鼠”卡通形象在中国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被申请人“TOM&JRY"(猫和老鼠)卡通系列动画片中的老鼠卡通形象设计独特、表现形式多样,属于被申请人创作的艺术作品,被申请人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异议商标老鼠图形的主体特征、神态与被申请人“TOM&JERRY”(猫和老鼠)卡通系列动画片中老鼠卡通形象的主体特征基本相似,构成对被申请人版权的抄袭模仿,其行为已构成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1条規定的“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行为。同时,鉴于被申请人“猫和老鼠”卡通形象在中国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维持商标局的裁定,不予核准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本案焦点]“老鼠图形”是否损害别人在先权利。[评析]本案在经过异议程序以后,被异议人又提起异议复审,但终以被异议商标“老鼠图形”损害别人在先权利而不子核准申请注册。《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在此案中,异议人是“TOM&JRRY”(猫和老鼠)卡通系列动画片的版权所有人。“猫和老鼠”卡通形象在中国享有的知名度,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应不予核准申请注册。

老字号被某一传承人申请注册为商标不影响其他传承人的正当使用

即使“老字号”曾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后来因故中断使用较长时间的,因已不存在现有的在先权利,则可能导致该“老字号”被别人申请注册为商标。此种情况下,由于“老字号”申请注册商标权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老字号”的后辈传承人是否有权继续使用该“老字号”对其家族历史上使用的品牌、技艺进行传承曾存在争议。根据《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将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修改前《商标法》第52条第(5)项对应现行《商标法》第57条第(7)项)规定的给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因此,将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时,企业字号能否继续使用,关键在于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是否侵犯别人商标专用权。即重点要审查企业登记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字号时,是否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是否有攀附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故意、是否使别人对市场主体以及商品或服务来源混淆以以及是否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商标文字进行突出使用。在处理家族内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之间因“老字号”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问题产生的争议时,考虑到当事人家族技艺及“老字号”的历史传承往往经历数代乃至十余代,传承人往往人数较多,且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地理区域,该“老字号”通常不应当被某人以传承人所垄断宣传和使用,这不仅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利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因此,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应当充分考量家族内部不同传承人对“老字号”标识的实际使用情况,原则上即使某一传承人已将该“老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其他传承人在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亦有权正当使用该“老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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