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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注册商标的主体范围,扩展智能商标分析(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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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注册商标的主体范围,扩展智能商标分析(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扩大注册商标的主体范围

根据原《商标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而中国公民个人不能申请注册商标。外国个人能够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享受所谓“超国民待遇”。商标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应该容许自然人享有。在中国所有的民事权利中,仅有商标权不能由自然人拥有,这是极不合理的,也不符合知识产权协议和有关国际条约。这种情况在其他国家的商标法中非常少见。实践中个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要求日渐增多,如广大农村的种植户、养殖户和城乡自由职业者越来越多地提出使用商标的需求。针对这一情况,这次修改《商标法》,扩大了注册商标的主体范围,明确了中国公民能够作为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注册商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注册商标。”原《商标法》对两个以上主体共同申请申请注册同一商标问题(也就是商标权共有问题)未作规定,在注册商标实践中,原则上不容许两个以上主体共同申请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局对国内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申请都不予受理。但近些年来,两个以上主体要求申请共同申请注册或者共同享有同一商标的情况常常出现,大致有这样几种情形:一是1个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如航天总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分立后的两个公司要求申请注册使用同一商标;二是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有外贸进出口权的公司很少,许多国内公司生产的商品通过有外贸进出口权的公司共用1个商标出口,并创出了牌子,现在有许多公司自己也有了外贸进出口权,但仍然要求使用原出口商标出口自己的产品,因而提出了共同享有同一商标;三是有些私营公司或者企业,“老子”的公司与“儿子”的公司要求使用同一商标,或者有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继承人要求作为“老子”商标权的共有人等。从民法原理看,应当容许两个以上主体共同享有同一商标权;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商标法也都容许商标权共有;并且,根据注册商标马德里协定的有关规定,涉及商标共有的国际申请注册申请,我国必须受理并予以申请注册,这又形成对外国人的“超国民待遇”。因此,这次修改商标法,增加了两个以上主体共同申请同一注册商标的规定,新《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共同向商标局申请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扩展智能商标分析

将智能商标分析从原型扩展到生产:周一,我在JURIX2012会议上安排的第一届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法国际研讨会(AIIP,请参阅CfP和程序)上做了题为“从原型到生产的扩展智能商标分析:从MOSONG到Onomatics快速搜索”的演讲并由CREATe支持。这是摘要:MOSONG是使用第二类模糊逻辑在欧盟法律中涉及商标相似性(混淆可能性)的案件中的法律决策的高保真模型。在MOSONG上所做的工作也为Onomatics,Inc.开发的智能商标分析系统奠定了基础,该系统于2012年9月在线发布。可是,两者之间也存在许多关键差异。例如,MOSONG仍然高度依赖人为因素,即结果的正确性除依赖于系统中嵌入的知识外,还取决于用户的领域知识,这是通过对大量非专家用户。另一方面,使用Onomatics系统不必须任何特定的法律技能。我们概述了这一方面以以及他一些差异,作为将概念验证学术原型转换为可销售的软件产品所必需的步骤,这可能会引起广泛的兴趣。还着重介绍了两个系统在自动定量测试过程中的差异。完整的论文要到明年秋天才能出版,可是与此同时,您能够看看我的幻灯片。出勤率可能会更高,因此,假如您是正在找寻应用程序领域的AI和法律人士,并且能够使用一些参数而言明为何您应该选择专门的IP法,以预料下一次研讨会(可能在夏季的某个情况下),这里是我上一张幻灯片的论点再次:知识产权法是法律AI基础研究的绝佳法律领域:诸如相似性,独创性,合理使用,现有技术处于中心地位等模糊术语,迄今为止在AI和法律中都被忽视了1个挑战法律领域的计算机极客喜欢憎恨(并且非常了解)根据国际条约:在世界范围内相关,一致且易于理解并且请记住,该研讨会不仅用于AI的知识产权法研究,并且还用于与AI以及应用有关的IP法学说。(实际上,下次我自己的贡献可能会属于后一类,以作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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