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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商标同样申请注册义务的目的,跨国商标影响同样申请注册的消极因素(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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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商标同样申请注册义务的目的,跨国商标影响同样申请注册的消极因素(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跨国商标同样申请注册义务的目的

跨国注册商标国际协调制度的法理基础是同样(asis)申请注册义务注册商标国际协调制度作为实现商标国际保护的重要的制度手段,最终目的也主要是通过协调各国注册商标制度,加强商标跨国保护从而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商誉利益。小编认为实现这一最终目的的重要条件就是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都能够同样的获得申请注册与保护。促进各国对同一商标给与同样(asis)的申请注册是推动跨国商标国际协调制度发展的法理基础。同样申请注册义务的目的是确保商标显著性息的明确与一致商标作为承载识别信息的特殊符号,其功能价值发挥的重要前提就是传递信息的明确与一致。从符号学上看,商标是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符号,作用是在消费者与上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之间搭起桥梁以弥补两者对商品或服务信息的不对称。因此,商标本质上是向消费者传递特定信息的中介。这种中介作用的充分发挥必须保障商标的所有者与商品、服务之间对应关系的明确与一致,即商标与商品、服务之间,商标与商品、服务的提供者之间,商标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不被切断,从而建立明确而可明确一致的联络。商标保护的实质就是保护对应联络信息的明确与一致,由此商标所有人的私权利益与消费者不被混淆的公共利益也得到保护。商品保护的“混淆理论”与“商誉保护理论”等亦是以此为出发点。(有关商标的符号学分析原理,可参见彭学龙.商标法的符号学分析[M].法律出版社,2007。确保商标传递信息的明确与一致不仅是商标保护理论“混淆理论”与“联想理论”的基础,也是普通商标保护的仿冒之诉以及不正当竞争保护的内在依据。此外,从保护信用理论看,商标法的本质在于保护已有的市场信用(以在先使用获得商标专用权制度更多偏向于这个方面)或者促成市场信用(申请注册产生专用权的制度更多偏向于这个方面)的形成以及发展。因此,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领域,商标保护都必须维护商标传递信息的明确与一致。)注册商标制度能有效的确保商标传递信息的明确与一致。可是在国际贸易环境下,商品与服务的跨境提供与注册商标制度的地域性存在分歧,商标信息的传递因各国注册商标制度彼此独立而受到阻隔,难以保障对应联络信息的明确与一致,因而不利于对商标所有权人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基于这一状况,商标跨国申请注册国际协调制度产生与发展目的就在于消除各国注册商标制度的地域限制,促进商标所有者就相同商标在不同国家都能得到申请注册并获得权利保护,从而保障商标传递信息的明确与一致,实现这一目的客观上要求各国承担对同一商标都给与同样申请注册的义务。

跨国商标影响同样申请注册的消极因素

影响同样申请注册的消极因素注册商标制度本身也是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的有效手段,各国注册商标制度中都存在拒绝注册商标的实体标准与程序规则。国内法中注册商标制度必须平衡保护的利益主体主要包含以下几类:一是商标所有权人,必须保护其商标私权利益,二是消费者,必须保护其免受混淆的公共利益,三是相关竞争者,必须保护其对申请注册商标所具有的竞争利益。平衡保护以上三方利益必须对注册商标进行一定的限制。除此之外,各国也会为维护国家尊严以及保护消费者保护之外的社会公共秩序的必须,对注册商标进行相应的限制。因此,各国在国内法中都会出于利益平衡考虑对注册商标设置消极条件,限制某些商标获得申请注册的理由,这些理由一般也同样也适用于跨国注册商标,成为影响外国商标获得同样申请注册的制度性障碍。除此之外,许多国家还因特别的顾虑与利益考虑而并不愿积极承担参与跨国商标国际协调活动,对外国商标承担同样申请注册的义务。如有些国家担心本国的法律制度传统会受到国际协调运动的冲击,也有一些国家担心毫无保留的承担同样申请注册义务会损害本国消费者或企业的利益,如消费者因追崇外国驰名品牌,导致不理性消费,或者本国企业因外国跨国公司驰名商标的影响而受到竞争威胁。因此许多国家长期以来对同样申请注册态度持较为谨慎保留的态度,固守本国的注册商标制度并严格适用拒绝制度限制外国商标在本国的申请注册的。总之,各国国内法中的注册商标拒绝制度以及对跨国注册商标持有的保留态度导致了以同样申请注册为目的的跨国注册商标国际协调运动发展相对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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