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注册商标资助申请一般需要提交资料
境外注册商标资助申请必须资料
(一)在我市申请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他组织;
(二)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对于共同申请的商标,共有商标中的第一申请人须符合前款规定。
境外注册商标申请资助,应在取得境外注册商标证明文书后1年内提出,以注册商标证明文书记载的申请注册时间或者境外注册商标证明文书的签发时间为准。
境外注册商标资助仅对境外注册商标申请进行资助,对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行为不给予资助。
申请境外注册商标资助资料汇总:
(一)资助申请表一份,在线咨询客服;
(二)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等主体证明资料复印件(验原件);
(三)境外注册商标证明文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境外注册商标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委托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没有委托国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供对境外代理机构的付款凭证或者申请注册地申请注册核准机构的官费付款凭证;
(五)境外注册商标证明文书的中文译件;
(六)商标权权属保证书。
境外商标资助补贴详情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申请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1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申请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0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申请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4.在台湾、澳门取得申请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
5.在香港取得申请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元。
究竟何为商标性使用
有些商家混淆地将一些与知名商标类似的图形、文字进行宣传,认为这种行为没有对与其图形、文字等相似的知名商标构成侵权。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侵权那么就要看这些图形、文字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那究竟何为“商标性使用”?应当怎样判定呢?
假如1个标识的使用对另1个商标构成了侵权,二者之间必然存在某种联络,会使得消费者误认为两者是同一商标,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商标的功能上来看,商标的存在意义是将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的指向性。标识的使用构成了侵权,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和来源的指向将会受到影响。标识的使用若构成了这种情形,就属于“商标性使用”,也就构成了侵犯商标权。
因此,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中能够总结出“商标性使用”概括性的定义。即商标性使用应当是:行为人将特定文字或图形作为标识使用,用以建立该标志与自己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络。客观上,这种使用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是为了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主观上,行为人具有将标识用作商标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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