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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我国商标的发展历史,解放前我国商标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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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我国商标的发展历史,解放前我国商标的发展历史

解放后我国商标的发展历史

1.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新中国的第一部商标法《注册商标暂行条例》于次年由政务院批准颁布,同时又颁布了条例实施细则。这是一部体现我国国家主权的全新法律,对当时我国的商标执法提供了依据并为今后的商标法修订打下了基础。4年后,于1954年3月又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未申请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1957年,国务院转发中央工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申请注册意见”,1963年颁布《商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制订,1983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同年3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商标法修正粲(草案)”的决定。综上所述,我们能够把自解放后至现在中国的商标法及商标的发展历史分为1979年以前和1979年之后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949年至1979年,我国有了独立自主的商标立法,该法律一扫过去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所谓商标法的弊端是新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但由于这一段时间我国的经济体系属于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体制,与现在的市场经济有很大的差别,人们的商标概念比较淡薄,特别是1966年以后到1979年以前这段时间,商标作为封资、修的产物被批判和清扫,中央工商局停止了工作,国内市场已无需商标,我国企业商标的对外申请注册申请和外国企业到我国的申请注册申请工作都处于停止阶段。其间尽管也曾作过一些修补,例如,由香港华润公司代理,并统一以华润名义办理国内外贸公司商标在香港地区的申请注册,但数量相当有限,范围也仅对一些老的品牌,因此谈不上商标发展战略。第二阶段,1979年之后到现在,我国的商标及商标的立法工作相当活跃。其间,从1979年到1982年是我国品牌工作的恢复阶段,工商机构已重新组建并开始工作,商标的立法工作再次被政府提到了议事日程。这一阶段的工作,为我国商标立法和与以后的国际全面接轨奠定了基础。1983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先后颁布,这是一部立足国内,兼顾国际惯例的商标立法,它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商标立法执法工作经验,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以保护注册商标人利益保护普通消费者的利益为宗旨,以司法审判、行政执法并举。是在中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关键时刻出台的大法,比较符合我国当时的国情,为我国经济建设的全面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吹响了进军的号角。1983年我国商标立法的实施,向世界宣告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中国商标工作和商标立法工作新的历史里程碑,在新《商标法》的准则下,我国的商标工作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商标专业队伍迅速扩大,由过去的几十人增加到了几百人。据工商权威部门的统计,我国的注册商标总量从1979年的3.3万余件猛增到了1999年底的109万余件。商标注册申请数从1980年的2.6万余件增加到了1999年底的17万余件。自1989年我国加入马德里协定以来,已有40多个国家3万余件国际申请注册在中国办理了领土延伸,来我国审请申请注册的国家和地区已增至90多个。商标的管理体制和操作方法发生了根本性的改革,申请受理形式由原来县级以上地方工商局的核转制转变为商标事务所的代理制。审查方式由原来工作人员手工操作转变为计算机检索查询,商品分类由过去的国内78类分类转为统一的国际42类分类,中国已列入了世界十大注册商标国的行列。2.商标代理制是我国商标体制改革向国际化接轨的重要步骤。自1990年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开始到1993年在全国全面推行代理制后,我国的商标代理机构在短短的10来年间得到了迅速的发展,1个健全的全国性网络已经形成,现有代理机构150多家,从业人员从无到有,已发展到1400多人。值得一提的是,一方面我国的商标法律经过1993年的修订和最近几年正在探讨的商标法修改草案都在和国际公约接轨靠拢,另一方面我国先后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1987年开始着手进行加入马德里协定国的准备工作,并在同年将实施了近30年的国内分类转为尼斯国际分类,并于次年正式采用尼斯分类受理申请随后又正式成为马德里成员国。在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在马德里通过后,1995年中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于事提交了马德里议定书的加入书,成为该议定书的第4个成员国。在中国等成员国的积极参与和促进下,马德里协定以及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于1996年4月1日生效。与此同时,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大阪)会议上,我国已承诺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国与国合作方面我国分别已与世界上十几个国家建立了双边合作关系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义务,扩大我国同各友好国家在科技、经贸领域间的相互友好来往树立良好的国际影响,推动我国4个现代化事业的飞速发展。

解放前我国商标的发展历史

1.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中国商标和商标法自清朝后期到清末年代,这段长达100多年历史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历史,在外国人大举入侵,社会发生重大变迁之后,商标的概念较之过去有了明显的改变。期间,商标、标记牌号不断地在商业活动中出现,当局也曾提出和建立过一些制度,但这些制度仅代表一些民间性质,且非常简单。例如,清道光年间,上海的些行会为了维护行业的利益,防止行会会员之间的自相冲突,以便共同抵制外来的干扰,订立了“牌谱”,规定了牌名的保护,使用条款和商号的建立原则,该“牌谱”尽管也在行会中起过一些作用,但其作用的程度和范围都相当有限,更无法和国家立法的作用相比较;尽管有一些是以清政府名义颁布的,但由于当局的无能和腐败,竟然聘请外国人起草中国的“注册商标试办章程”,又在“中英续订条约”、“中美商约”、“中日商约”等不平等条约中公然写入了保护外国人商标的条款,容许设立商标所。因此,这些法律既无国家主权可言,更是充满了殖民主义的色彩,根本无法实行,就连其他外国殖民主义者也认为过分地照顾了起草人国家的利益而标明反对,真是十分荒谬。2.民国初期的商标及商标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付诸实施的《商标法》是1923年由民国政府颁布执行机构是当时农商部商标局。该《商标法》共有法律条文44条,实施细则37条,经申请被获准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为20年。据有关史料记载,由无锡茂新面粉公司申请申请注册用于面粉的“兵船”牌商标为中国第一号申请注册商标。随后,一批代表中国民族工业的商标脱颖而出,如海普牌针剂药品、双钱牌轮胎、回力牌胶鞋、龙虎牌仁丹等等。由于洋货带着洋品牌的大举入侵,代表着成功的民族工业的企业家们越来越认识到品牌在市场上的重要作用,从而拉开了国产品牌和洋品牌斗争的帷幕。在后来短短的10多年内,国货品牌如雨后春笋地出现,人们至今仍记忆犹新的雷允上药品、冠生园食品等国货品牌,都是在和洋品牌的斗争中站稳了脚跟。国货品牌的创立基于民族工业发展的内在因素和洋品牌入侵的外部环境所迫。民族工业的兴起,给民族工业家们提供了机遇,借鉴历史的经验,品牌的作用已在商业中确立了自已的地位有些先行者从中得到了益处,后人纷至沓来,民族品牌从此不断发展。我国解放前的品牌发展,受到了民族工业的兴起的直接影响,与洋品牌的斗争有着多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借鉴国外近几年创立品牌的成功经验,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管理方法发展自已的品牌。例如,用于针药剂的“海普”牌商标的创始人,就是借鉴德国家西式小医院的经验而开始筹建创办的;“冠生园”糖果食品商标的所有人,也是受到广告的启发而开始了自己的创业;国产品牌不但起到了抗衡洋品牌的作用,并且有些直接挤掉了洋品牌,使洋品牌处境十分困难。例如,我国的“双钱”牌轮胎当初就把英国的“老人头”牌轮胎挤得走投无路,几乎退出中国市场;第二种形式是举行联合大汇展、扩大宣传、大造声势。在20年代末、30年代初期,声势浩大的各种展览会连续不断。例如,“中华国货展览会”、“国货年”、“妇女国货年”、“学生国货年”等团体活动一次接着一次。还有“上海机制国货工厂联合会”成立,有300多家工厂成为会员单位,组成联合抗击洋货组织;第三种形式是民国政府出台《特种工业奖励法》《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等法规,支持和奖励发展民族工业,发动大规模抵制洋货洋品牌活动,除1905年的抵制美货,1918年、1928年和191年的抵制日货,1925年的抵制英货等群众性的团体活动之外,其它品牌官司连续不断。例如,国货双钱牌与英国老人牌的官司,龙虎牌与日本仁丹的官司都打得不可开交,正当国货品牌搞得有声有色,蒸蒸日上的情况下,1937年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了全面的侵华战争,使我国的民族工业和民族品牌遭受到了惨重的打击,许多很有发展前途的国产品牌都葬身于日寇的强暴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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