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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未申请注册商标冒充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将肖像作为注册商标(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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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未申请注册商标冒充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将肖像作为注册商标(怎么申请商标)

将未申请注册商标冒充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宣讲要点未申请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未申请注册商标是商标的个部分,它与申请注册商标同样具有区别商品来源标志的作用,但又与申请注册商标有着本质区别,未申请注册商标因没有经过申请注册,而不具有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抑。假如将未申请注册商标在广告、商品说明书中以“申请注册商标”、注”、“R”等字样使用,则属于冒充申请注册商标行为,依据商标法规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能够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能够处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能够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典型案例甲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8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请“光辉”注册商标,在未经商标局正式核准的情况下,甲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9月委托当地的一家印刷厂印制了带有“光辉”申请注册标记的商标标识15万个。10月,国家エ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报送的申请文件不齐全为由,驳回了注册商标申请。甲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本来对这次注册商标中请很有把握,谁知半路出了问题,但为了产品能按时出产,就一边补齐文件重新中请,一边将已印制好的15万个商标标识用于包装。7500箱啤酒经过包装后,由经销商提走,经营额为32万元。2010年1月,甲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光辉”申请注册商标。但时隔不久,工商局认为甲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在2009年10月将未核准申请注册商标“光辉”以“R”标记使用在其生产的啤酒上,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构成冒充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并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决定。甲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肖某认为,甲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在商标核准期间提早使用了申请注册商标“光辉”,由于该商标后来已获得核准申请注册,因此不构成冒充申请注册商标行为。专家评析本案中,甲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核准的情况下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属于冒充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工商局有权对其处以罚款,甲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工商局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肖某经营的甲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在“光辉”商标尚未核准申请注册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申请注册标记,欺骗了消费者,破坏了商标管理秩序。尽管“光辉”商标在2010年1月获得核准申请注册,但肖某的使用行为是在商标核准以前所为,申请注册商标不具有追溯的效力;又考虑到贴有申请注册商标标记的7500箱啤酒早已售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若作出停止侵害、限期改正的处罚决定已不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甲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处以4万元的罚款是合理的,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的规定。这也代表着,甲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若对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起诉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申请注册商标冒充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能够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能够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能够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肖像作为注册商标

商标权与肖像权以及与姓名权之间的权利关系具有相似性,其同质性多于差异性。由于,将人物肖像作为商标如同将姓名作为商标一样,也是较为常见的商标使用形式,且往往将肖像与姓名一并使用而构成组合商标的形式。§1.将自已的肖像作为商标企业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自己的肖像作为注册商标并使用,是肖像商标中较为常见的。如上述贵阳南明风味豆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陶华碧老干妈”辣酱、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王守义”商标的图形部分就是他们自己的肖像。由于人的形象通常具有惟一性,因而,使用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一般不会与别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但也不尽然。因同一种族的人,有的人的相貌比较形似,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少数人之间外在形象或者肖像近似的情况,这在现实生活中是不足为奇的。况且,人们还能够通过装扮、整容、美容等方式来改变自己的形象。因此,不能绝对排除使用自己的肖像商标不与别人在先申请注册的肖像商标近似的情形,从而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之嫌。§2.将别人肖像作为商标使用别人肖像作为商标,应当取得肖像权人的授权同意,即应当签订肖像使用授权书并经公证处公证。虽如此,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与第三人已申请注册的肖像商标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可能。§3.正确处理商标权与肖像权及著作权的关系一般地,肖像权的客体往往是摄影或者绘画作品,即是著作权的客体。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肖像的创作者(摄影者或者绘画者)享有肖像作品的著作权,肖像权人在使用肖像作品时不得侵犯创作者的著作权,而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也不能侵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因此,在使用自己或者别人的肖像作为商标时应注意肖像著作权的归属。若肖像权人与著作权人为同一当事人,则无需授权,但需提供相关事实的证据证明;若肖像权人与著作权分属于不同主体的人,则应当同时取得肖像权人和著作权人的授权同意。假如只取得其中一方的同意,则有可能构成对第三人权利的损害。按《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的规定,一幅肖像作品,能够同时存在两种权利,即作为人身权的肖像权和作为知识产权的著作权。依《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作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可见,以肖像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注册,应当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可能构成侵权。依《著作权法》规定,肖像能够由绘画摄影、“电子摄影”等形式的作品构成,而这些作品的著作权,除非另有约定,通常归作者所有。《著作权法》规定使用别人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因此,将别人肖像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注册,应当取得肖像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可能构成侵权。总之,用别人肖像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注册,既要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又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然的话,极可能构成对别人肖像权或著作权的侵害,或者可能同时既侵害了别人的肖像权,又侵害了别人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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