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要注意假冒别人专利与冒充专利、专利侵权的界限这里概括为:假冒别人专利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在自己的产品上、广告中标明别人的专利号行为等,实际上根本没有使用专利技术。冒充专利是指在自己的产品上、广告中说自己拥有专利,其实我国根本不存在该专利。专利侵权是指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其专利技术,也不在产品上标明的行为等。按照刑法规定,仅有第一种情况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尽管有的冒充专利和专利侵权行为在实践中危害很大,在刑法修改以前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司法解释也不宜作扩大解释,由于这样做,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例如,2001年6月4日,阳谷县法院一审以假冒专利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河北省霸州怡兆有限责任公司罚金3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被指控假冒山东阳谷玻璃工艺制品厂的专利产品———双层艺术玻璃口杯,而事实上他们的行为只是未经许可实施别人专利的民事侵权行为,并未发生未经许可使用专利权人专利号的行为,即其自身产品并未加注专利权人专利号,不存在假冒别人专利的行为。这个案例说明了区分假冒别人专利与冒充专利、专利侵权3个不同性质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实践中,审判的假冒别人专利罪很少,每一年大约5件左右,而以民事案件处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以及冒充专利的行为却时有发生,对正常的市场秩序和专利权人的权益造成破坏,建议对这两种行为情节严重的规定为犯罪。二、假冒外国专利的问题专利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外国获得专利权后,未在中国获得专利权,就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可是冒充这些专利仍然受到专利法的处罚,由于这些产品根本没有使用外国专利,却谎称是利用外国专利制造的,违背了商业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假如有人假冒这些专利,情节严重是否构成犯罪呢?我们认为不以犯罪处理为宜。由于外国专利未在中国获专利权就不受我国法律保护。权利人可按民事案件起诉。
假冒专利罪怎样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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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假冒别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假冒专利罪的认定:
1、行为人既假冒别人专利,又生产、销售别人专利的伪劣商品,属于吸收犯。由于生产、销售假冒别人专利的伪劣商品是假冒别人专利的1个组成部分,前行为吸收后行为,因此只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罪,从重处罚,而不按数罪处理。
2、行为人既假冒别人专利,又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符合两个犯罪构成的要件,应按两罪处理,实行数罪并罚。
3、行为人既假冒别人专利和申请注册商标,又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应定数罪。假冒别人专利和申请注册商标是前提,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是结果,后者被前者所吸收,但假冒他从专利和申请注册商标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因此对行为人既假冒别人专利和申请注册商标,又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按假冒专利罪和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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