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罪的内涵界定
原标题:假冒专利罪的内涵界定
2008年专利法第63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刑事责任而言,新专利法与原专利法一样,属于附属刑法,并未对于构成犯罪的假冒专利行为指向具体的罪名和刑事责任,法律适用时仍然必须从刑法规定中加以辨识。
自1997年刑法确立假冒专利罪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本罪的争议从未停止,并且随着2008年专利法的修改有进1步加大之势。
在专利法视域中,“假冒专利一词首次出现在2008年专利法第63条中,但立法文本并未回答“什么叫假冒专利。从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订过程来看,“假冒专利最早发端于1984年制定的第一部专利法中的“假冒别人专利,1992年专利法增设“冒充专利,从而形成了“假冒别人专利和“冒充专利二元区划的立法模式。
2000年修改专利法时继续保持二元模式,并且通过单独成款的形式强调两种行为的分野。这种二元区划模式凸显了这两种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假冒别人专利行为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冒充专利行为,专利法仅仅规定了行政责任。
这种泾渭分明的立法模式随着2008年专利法修改发生了巨大转变,该法第63条统一规定为: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刑事责任而言,新专利法与原专利法一样,属于附属刑法,并未对于构成犯罪的假冒专利行为指向具体的罪名和刑事责任,法律适用时仍然必须从刑法规定中加以辨识。在刑法视域中,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之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而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必须考虑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四者缺一不可。
其中,客观方面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特征,包含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等。危害社会的行为包含刑事法律所禁止的作为和不作为。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针对假冒别人专利的行为,设立了“假冒专利罪,即第216条:假冒别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于后来的专利法中不再区分假冒别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而是将这两种行为统称为“假冒专利行为,因此,对后来立法“不再区分是否波及刑法中的“假冒专利罪,存在不同观点。
尽管1997年刑法采用的罪名为“假冒专利罪而非“假冒别人专利罪“非法实施别人专利罪“冒充专利罪等,在以后的司法解释中也一直使用“假冒专利罪的罪名,可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对“假冒别人专利行为的列举规定中,并不包含冒充专利行为。因此,尽管新专利法弃用冒充专利行为与假冒专利行为的二元区划模式,统称为“假冒专利行为,但此“假冒专利并非刑法“假冒专利罪中的“假冒专利。从目前的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规定看,假冒专利罪仅指向假冒别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不包含冒充专利行为,因此,假冒专利罪内涵界定应当坚持罪刑法定的严格解释原则。
必须注意的是,对于情节严重的冒充专利行为,尽管不能按照现行刑法第216条来定罪,但对于冒充专利行为中部分行为而言,因其行为的手段、方式或者结果的特殊性,能够以符合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22条“虚假广告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等罪名来论处,从而有效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假冒专利罪的刑法裁量规定有什么
按照我国《刑法》中的规定,假冒别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除此之外,要是单位犯本罪的话,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一、假冒专利罪的刑法裁量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假冒别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216条和第22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上述规定处罚。
二、什么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别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资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别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清楚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对于假冒别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