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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主观方面,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主体与客体(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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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主观方面,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主体与客体(怎么申请商标)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假冒商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的一种心理状态,是故意为之还是过失为之而构成假冒商标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为之。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为了牟取非法利润,或是为了损害商标专用权人的信誉,更多的是二者兼有。假如明知别人的商标不得侵犯,而偏偏在自己的同类产品上使用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可是,行为人的行为是过失所造成,不清楚这个商标是其他企业已经申请注册商标,或者虽知道其他企业已经申请注册了,其伪造、仿造这种商标的目的不是为了假冒牟利,而只是为了某种鉴尝,则无论怎样也不能构成假冒商标罪。那么,怎样判断故意或过失呢?这要遵循1个客观标准。通常被假冒的商标都是名腺商标,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声誉,假冒别人著名商标的目的是借名牌产品声誉销自家劣质产品,以获取利润,1个在群众中没有信誉的商标2也就不能达到非法获取利润的目的,因此也决不会被假冒。有时是由于某一商标被某些企业赞赏,不约而同地使用了这个商标。例如,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国公司上海分公司从198年2月开始,在窗纱产品上假冒上海窗纱厂“昆虫”牌申请注册商标,于1983年7月被发现,到立案时止该厂已生产冒牌窗纱2088匹,已出售450匹。1982年、1983年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上海分公司二次派人去和上海窗纱厂协商借用,未得其许可便擅自使用了该商标,从这点清楚看出,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上海分公司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他明知这个商标是上海窗纱厂的已申请注册商标。因此,构成了有意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法行为,根据这一事实,上海市黄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商标法的严肃性,保护注册商标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假冒行为,对该公司冒用“昆虫”牌窗纱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鉴于情节尚轻,未构成犯罪,因此,仅没收假冒商标纸贴,对冒牌商品上的商标予以消除,罚款一千五百元,并将违法事实予以通报。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主体与客体

(一)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实行者和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假如没有犯罪主体,自然就谈不上犯罪行为的产生。假冒商标罪的犯罪主体应该是工商企业中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直接责任人员,例如直接决定其假冒某一商标的负责人:直接策划假冒某一申请注册商标的负责人;直接进行假冒某一申请注册商标活动的负责人,如某一公司的经理,某一企业的厂长、总工程师、工程师、科长、设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这个问题,“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可是,追究刑事责钰只能是追究自然人,不能追究某个企业,由于法人本身是不能承担这个责任的。因此,刑法规定对其直接责任人员能够追究刑事责任。至于个体工商业者或者个人购买某种名牌畜品的商标标识,或者个人非法制造名牌商标标识用于其他产品上,冒充名牌产品出售,非法牟取利润等,可否按假冒商标罪处理的问题。从实践中看,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由于要搞活经济,因此近些年在商品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国公民(个体工商业者、个体工商贩等)、外国公民、海外侨胞等在一定条件下也能够成为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因此,商标假冒罪的主体增多了,不仅仅限于工商企业。某些个体工商业者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事已多次出现,这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及消费者以及社会经济秩序都带来了极大危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无论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业者,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包含非法制造或者销售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均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假如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即构成假冒商标罪的主体,能够直接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定罪判刑。这样规定,并不违反刑法。从法理上讲,一般法的效力应该服从于特殊法,对假冒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上,刑法是一般法,商标法是特殊法,商标法有关主体问题的特殊规定的效力可溯及刑法。这样,两个法规定的精神是相一致的,并不分歧。(二)犯罪客体所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假如犯罪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对象,就是侵犯了客体。刑法规定,构成假冒商标罪的客体应该是违反商标法管理活动,侵犯了经国家申请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由于这个专用权是国家根据商标法规定授予某一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是受到国家保护的。假如侵犯的是其他的东西,例如发明专利、版权的,则不构成假冒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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