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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商标权取得过程中有悖竞争法理行为的规制,加强对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过程监管(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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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商标权取得过程中有悖竞争法理行为的规制,加强对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过程监管(怎么申请商标)

加强对商标权取得过程中有悖竞争法理行为的规制

商标权取得过程中有悖竞争法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恶意抢注行为和恶意异议行为。如前所述,我国商标法实行单一申请注册制,导致商标抢注行为一时间泛滥成风。对于在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出现的恶意抢注别人在先使用商标或侵犯别人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行为,商标法在申请注册环节中设置了异议程序加以矫正。《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由于该条对商标异议的异议人资格和异议事由没有作严格限定,导致在实践中,商标异议程序也成为了一些不法经营者恶意阻挠别人合法申请注册以获得不当利益的制度工具。诚如学者所言:“恶意抢注、恶意异议的大量存在,严重扰乱了竞争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败坏商业道德,其危害甚于侵权,必须严厉查处。否则,不足以教育商业领域中的鸡鸣狗盗之辈,不足以保护诚实的经营者,不足以扶正祛邪,保护公平竞争。”我国现行《商标法》尽管在一些条文中体现了对诚信申请注册的要求,如《商标法》第15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商标法对于这些恶意申请注册和恶意异议的有悖竞争法理的不正当行为却缺乏相应的法律制裁,只是在《商标法》第41条中赋予了在先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以对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请求权,这使得行为人在实施了此类行为时没有违法成本或违法成本很小。建议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增加关于恶意抢注行为和恶意异议行为的法律制裁条款,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在撤销申请注册商标或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同时可针对恶意抢注者或恶意异议申请人适当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通过加大其违法成本来增加法律的威慑力。

加强对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过程监管

我国法律对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过程的管理体现在《商标法》第44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中。根据《商标法》第44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连续停止3年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连续停止3年使用的,任何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然而,在实践中,这些条款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商标局往往难以掌握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对长期不使用的申请注册商标予以撤销的情况实际上很少,往往是相对人启动撤销程序,商标局经调査核实后再决定是否撤销。因此,小编认为有效加强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使用的过程监管是解决目前商标闲置现象严重的1个重要环节,对此还必须有定的制度创新予以配合。有学者建议可通过确立商标权人的使用举证义务来使这一监管制度得到有效推行。具而言之,商标法可规定注册商标人在注册商标一定时间内向商标局提交该商标已经商业使用的证明,如该注册商标人不能提交证明并不能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局应注销其商标。1小编认为这一建议有其合理性,但在具体期限上能够考虑继续延用《商标法》第44条规定的3年时间,一则以保持制度的延续性,则从制度的效率性考虑,3年的时间足以让商标权人做好充分的使用准备,假如时间过长会滋生商标权人的懈怠情绪,不利于督促其使用商标,对其他经营者亦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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